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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糧食應急預案的通知

  • 2014-08-05
  •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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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辦〔2014〕43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糧食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市應急委各成員單位:

  《廣州市糧食應急預案》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要求,認真組織實施。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8月5日

廣州市糧食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監測和控制各類突發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內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確保糧食市場供應,保持糧食市場價格基本穩定,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家糧食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糧食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主要適用于在糧食應急狀態下,原糧及成品糧(含食用油,下同)采購、調撥、加工、運輸、供應和進出口等方面的應對工作。

  軍供糧油的應急保障工作納入本預案工作范疇。國家、軍隊、省、市制定專項預案的,從其規定。

  1.4 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按照糧食工作各級政府負責制的要求,建立健全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系。市人民政府負責建立全市糧食應急管理體系,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參照市的應急預案,建立本區(縣級市)糧食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本級糧食應急預案,并根據本地具體情況建立糧食應急網絡。

  (2)科學監測,預防為主。加強對糧食市場跟蹤監測,出現前兆及時預防,提前做好應對準備,防患于未然。

  (3)快速反應,果斷處置。建立糧食應急快速反應機制,及時報告有關情況,迅速采取相應措施,確保應急處置快速果斷,取得實效。

  (4)平戰結合,協同應對。做好糧食應急供應各項準備工作,平時應急,戰時應戰,日常工作和應急應戰工作相結合,并加強培訓與演練。

  2 組織體系

  2.1 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

  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負責全市糧食應急處置工作。

  總指揮: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發展改革委(糧食局)主任,市應急辦主任。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糧食局)、應急辦、經貿委、交委、財政局、民政局、農業局、公安局、物價局、統計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廣州港務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營業部有關負責人。

  各成員單位根據應急響應級別,按照市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糧食應急處置工作。

  (1)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發布相關新聞,協同市公安局等有關單位加強屬地內互聯網監控和有害信息封堵、刪除工作,正確引導輿論。

  (2)市發展改革委(糧食局):負責糧食應急工作的綜合協調;做好糧食市場調控和供應工作;會同市財政局完善市級儲備糧的管理和動用機制,及時提出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建議;會同市物價局等單位加強糧食市場價格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依法采取相關價格干預措施。負責執行市級儲備糧動用計劃,落實市級儲備糧調撥、加工、供應以及采購等工作。

  (3)市應急辦:負責協助總指揮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督促檢查落實市領導有關批示、指示。

  (4)市經貿委:協助發展改革部門做好糧食供應應急管理工作,協調供電部門保障糧食加工重點企業應急用電。

  (5)市交委:負責做好運力調度,保證應急供應需要。組織實施應急糧食公路運輸。

  (6)市財政局:負責安排、核撥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實施本預案所需經費,及時足額撥付到位;會同有關單位對應急動用市級儲備糧發生的價差、貸款利息和費用開支,以及應急采購糧食的有關費用、征用社會應急物資的補償等進行審核后,及時進行清算、撥付。

  (7)市民政局:負責及時通報災情,核定救助對象和范圍,組織應急救助糧食的發放工作。

  (8)市農業局:負責根據糧食生產及市場供求情況,采取措施恢復、發展糧食生產,增加糧食有效供應。

  (9)市公安局:負責維護應急糧食加工、供應場所的治安秩序;保障糧食運輸道路交通暢通,打擊擾亂市場秩序的犯罪活動,及時處置因糧食供應緊張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10)市物價局:負責主要糧食市場零售價格監測分析,及時掌握糧食市場價格動態;依法查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價格違法行為,依法采取相關價格干預措施。

  (11)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對糧食市場以及流通環節、糧食(糧食加工品)生產加工環節安全監管和餐飲消費環節的衛生質量監管,依法打擊銷售假冒偽劣糧油、欺行霸市等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12)市統計局:負責統計監測與應急工作相關糧食生產、消費等情況。

  (13)廣州港務局:負責做好運力調度,保證應急供應需要,組織實施應急糧食水路運輸。

  (14)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營業部:負責落實采購、加工、調撥、供應應急糧食所需貸款。

  2.2 市指揮部辦公室

  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糧食局),承擔市指揮部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根據應急狀態下全市糧食市場動態,向市指揮部提出啟動相應的應急建議;根據市指揮部指示,聯系各成員單位,有關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開展糧食應急工作;綜合有關情況,上報有關信息資料,起草有關文件和簡報;協助市財政局核定市級實施本預案應急響應的各項費用開支;提出對實施預案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獎懲意見;完成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區(縣級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機構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應的糧食應急工作指揮機構,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組織做好應對工作。

  2.4 專家組

  市發展改革部門(糧食部門)成立糧食應急工作專家組,完善相關咨詢機制,為糧食應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3 運行機制

  3.1 預防預警

  市發展改革委(糧食局)會同有關單位負責建立健全全市糧食市場監測預警系統,加強對全市及省內、國內外市場糧食供求狀況、價格動態等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預測,為糧食應急工作提供決策依據。各級糧食應急工作指揮機構及相關單位要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和完善預警服務系統、應急指揮信息系統及資源共享機制,實現信息傳遞及反饋高效、快捷,落實相關信息采集、報送工作。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糧食生產、需求、庫存、流通、價格、質量及糧食市場動態的監測分析,并按照市有關單位要求及時報送市場監測情況。特別要加強對重大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事件的跟蹤監測,出現緊急情況立即報告。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報告

  建立糧食市場異常波動信息報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發地糧食應急工作指揮機構要立即組織相關成員單位進行核查,向上一級糧食應急工作指揮機構報告,并及時續報有關情況;各有關單位根據職能分工及信息報告有關規定,做好信息報告工作。

  (1)發生洪澇、地震以及其他嚴重自然災害,造成糧食市場異常波動。

  (2)發生重大傳染性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引發公眾恐慌,造成糧食市場異常波動。

  (3)其他引發糧食市場異常波動情況。

  3.2.2 響應啟動

  按照糧食突發事件的程度、范圍,有關單位按照其職責及相關應急預案啟動應急響應。糧食應急響應級別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

  (1)Ⅰ級響應

  特別重大糧食突發事件發生后,市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專家對特別重大糧食突發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價,及時開展先期處置工作。根據國家、省有關部門的有關部署和指揮,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2)Ⅱ級響應

  重大糧食突發事件發生后,市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專家對特別重大糧食突發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價,及時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在省有關部門的統一指揮下,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3)Ⅲ級響應

  較大糧食突發事件發生后,市指揮部立即組織各單位成員單位和專家分析研判,對較大糧食突發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并報告總指揮、副總指揮,根據指示啟動Ⅲ級響應。

  (4)Ⅳ級響應

  一般糧食突發事件發生后,區(縣級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機構立即組織各成員單位和專家分析研判,對一般糧食突發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糧食應急工作指揮機構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

  3.2.3 處置措施

  發生糧食突發事件,市及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要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應急措施:

  (1)組織事發地和鄰近區域糧食企業增加商品庫存糧食市場投放量;組織應急加工企業加工糧食,由應急運輸企業運送至應急銷售網點,投放和供應市場。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隊后地方”的原則,確保當地駐軍和軍事行動的糧油供應。

  (2)組織事發地和鄰近區域糧食企業積極籌措糧源,認真做好區域內和跨區域糧食采購安排。必要時,報請省人民政府向國家申請糧食進口配額,并組織落實。

  (3)加強糧食市場監管,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經營行為,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

  (4)加強糧食市場動態實時監測,分析原因,科學預測動態走向。

  (5)按照《廣州市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事件信息發布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及時引導有關新聞單位進行宣傳報道,盡快消除社會不實傳聞和消費者恐慌心理,組織有關單位依法打擊造謠惑眾者。

  (6)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可依法動用本級政府儲備糧,必要時,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動用政府儲備糧。

  (7)組織有關單位監督檢查糧食經營企業執行最高庫存量標準限制制度的情況,及時處理違規行為。

  (8)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加強糧食市場價格的監測和監督檢查,根據市場價格的變動情況,必要時報請省人民政府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并組織落實。

  (9)必要時在重點地區對糧食實施統一發放、分配和定量銷售,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生活需要。

  3.2.4 響應降級與終止

  糧食突發事件得到有效處置后,經評估短期內糧食突發事件影響不再擴大或已經減輕,啟動應急響應的單位應降低應急響應級別或終止應急響應。

  3.3 總結評估

  各級糧食應急工作指揮機構要及時對糧食應急處置效果進行總結評估,對糧食應急處置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研究提出改進措施,進一步完善糧食應急預案。

  3.4 能力恢復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要采取措施促進糧食生產,引導相關企業增加糧食采購或適當進口補充糧食商業庫存,并按原計劃規模及時補充已動用的政府儲備糧,及時恢復應對糧食應急狀態的能力。

  4 應急保障

  4.1 儲備保障

  (1)“儲糧于田”和“儲糧于民”,夯實糧食物質保障基礎。構建糧食生產支撐體系,穩定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引導糧食生產者和消費者提高儲糧意識和能力,以科學、合理、經濟的原則適當儲存糧食,提高抵御糧食風險、確保家庭糧食安全的能力;以理性、文明、節約的理念消費糧食,強化愛糧惜糧意識,提高糧食消費的效率和質量。

  (2)“儲糧于政府”,充實和優化各級政府糧食儲備。按照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按照“產區保持3個月銷量、銷區保持6個月銷量”的要求,嚴格落實市、縣兩級地方儲備,并根據市場需求情況和應對糧食應急狀態的需要,進一步優化儲備布局和品種結構,配備適當比例儲備成品糧。在確保儲備糧安全的前提下,結合用糧企業的經營儲備情況,探索儲備糧動態儲備的有效方式。

  (3)“儲糧于企”,構建糧食經營企業的糧食儲備機制。所有糧食經營企業都要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要求,保持必要的糧食庫存量,并履行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義務。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要加強對糧食經營企業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

  (4)“儲糧于資金”,確保糧食應急調控所需的保障基金。各級人民政府每年要在同級財政預算中足額安排糧食風險基金,保證糧食儲備和市場調控的實際需要。當本市糧食實物無法滿足市場需求時,及時動用糧食風險基金到市外采購或進口糧食,將貨幣儲備轉化為糧食實物,保證市場供應。

  (5)“儲糧于機制”,建立健全糧食產銷合作的長效機制。推進糧食產區政府及企業間簽訂糧食購銷協議的工作,加強與產區糧油經貿和技術合作,形成糧食產銷協作的長效機制。

  4.2 系統保障

  (1)建立健全糧食應急加工網絡。按照統籌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糧食應急加工的需要,聯系、掌握和扶持一批靠近糧源及重點銷售地區、交通便利、設施較好且常年具備一定加工能力的糧油加工企業,作為應急加工制定企業,預備承擔應急糧食加工任務。

  (2)建立健全糧食應急供應網絡。根據城鎮居民、當地駐軍和城鄉救濟的需要,完善糧食應急銷售和發放網絡,完善糧食應急年檢工作。選擇認定一批信譽好、實力強的糧食零售企業和軍供網點以及連鎖超市、商場,有效承擔應急糧食供應任務。

  (3)建立健全糧食應急儲運網絡。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要根據糧食儲備、加工設施、供應網點的布局,科學規劃,建立糧食應急運輸“綠色通道”,確定應急糧食的運輸路線、運輸工具等。進入糧食應急狀態后,對應急糧食必須優先安排計劃、優先運輸,保障應急糧食運輸暢通。

  (4)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要對糧食應急保障資源進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認定與行政區域糧食應急保障要求相匹配的糧食加工、供應、運輸企業。各區(縣級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要與應急加工、供應、運輸企業簽訂書面協議。應急定點企業名單要逐級報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指揮部辦公室備案。對應急定點企業,由市糧食主管部門授予牌匾。糧食應急響應啟動后,應急定點企業必須服從統一安排和調度。

  4.3 設施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要通過整合資源和增加投入,加強糧食加工、供應、儲運等應急設施的建設、維護工作,對經認定的年度新增加工、供應應急網點給予一次性設施的配備并強化監測維護工作,建立健全糧食應急投入長效機制,切實保障糧食應急工作經費,確保糧食應急工作需要。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市發展改革委(糧食局)根據預案管理有關規定,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加強各單位的協調聯動,提高有關人員處置糧食突發事件能力。

  5.2 宣教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要加大對糧食應急工作的宣傳培訓力度,共同提高各類機構及公眾防范應對糧食突發事件的意識和能力。

  5.3 責任與獎懲

  對在糧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按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附則

  (1)本預案所稱糧食應急狀態,是指因各類突發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內糧食供求關系突變,在較大地域范圍內出現糧食價格持續大幅度上漲、群眾大量集中爭購或搶購、糧食脫銷斷檔等糧食市場急劇波動的狀況。

  (2)本預案由市人民政府組織修訂,由市發展改革委(糧食局)負責解釋。

  (3)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制定、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

  (4)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9年市府辦公廳印發的《廣州市糧食應急預案》自即日起廢止。

  7 附件

  糧食突發事件分級標準(沿用省糧食突發事件分級標準)

  7.1 特別重大糧食突發事件(Ⅰ級)

  (1)兩個以上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出現群眾大量集中搶購糧食、糧食脫銷斷檔、糧食市場價格大幅波動等情況,以及超過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和國務院認為需要按照國家級糧食應急狀態來對待的情況;在廣州、深圳市發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供應短缺。

  (2)在兩個以上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內呈多發態勢的重要生活必須品市場異常波動,供應短缺。

  7.2 重大糧食突發事件(Ⅱ級)

  (1)在1個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較大范圍出現糧食市場急劇波動狀況。

  (2)在廣州或深圳市發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供應短缺。

  (3)在兩個以上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發生重要生活必須品市場異常波動,供應短缺。

  7.3 較大糧食突發事件(Ⅲ級)

  在1個地級以上市轄區內兩個以上縣(區)發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供應短缺。

  7.4 一般糧食突發事件(Ⅳ級)

  在1個縣(區)內發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供應短缺。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4年8月1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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