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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 2014-07-14
  •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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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辦〔2014〕35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市應急委各成員單位:

  《廣州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要求,認真組織實施。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7月14日

廣州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和高效處置燃氣突發事件,最大限度減少燃氣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維護社會穩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事件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管理規定》、《廣州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

  1.3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堅持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處置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建立健全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燃氣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燃氣安全管理,落實事故預防和消除安全隱患措施,做好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準備工作。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按照應對突發事件“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原則,市和區(縣級市)政府分別負責相應級別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各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4)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及時對燃氣安全狀況進行分析,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對可能發生的燃氣突發事件做出快速反應,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5)依靠科技、提高處置能力。尊重科學,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加強燃氣企業員工燃氣安全常識、應急搶險技能培訓;組織開展專業技術交流和研討,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因燃氣事故引發泄漏、爆炸、火災、中毒、停氣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1)較大燃氣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和指揮。

  (2)重大、特別重大燃氣突發事件的前期應急處置和指揮。

  (3)超出區(縣級市)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或者跨區的燃氣突發事件。

  (4)其他需要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處置的燃氣突發事件。

  1.5 事件分級

  燃氣在儲存、運輸、充裝、經營和使用等過程中,因燃氣事故引發泄漏、爆炸、火災、中毒、停氣等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

  1.5.1 Ⅰ級燃氣突發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Ⅰ級燃氣突發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傷的燃氣突發事件。

  (2)需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燃氣突發事件。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燃氣突發事件。

  (4)因燃氣供應中斷,造成5萬戶以上居民停氣48小時以上的燃氣突發事件。

  1.5.2 Ⅱ級燃氣突發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Ⅱ級燃氣突發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燃氣突發事件。

  (2)需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或造成重要交通樞紐如機場、港口、鐵路等停止運行的燃氣突發事件。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燃氣突發事件。

  (4)因燃氣供應中斷,造成3萬戶以上、5萬戶以下居民停氣24小時以上的燃氣突發事件。

  1.5.3 Ⅲ級燃氣突發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Ⅲ級燃氣突發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燃氣突發事件。

  (2)需緊急轉移安置3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或造成省市重要單位、重要公共建筑物、客運站、廣場、市區商業集中地周邊道路交通中斷的燃氣突發事件。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燃氣突發事件。

  (4)因燃氣供應中斷,造成1萬戶以上、3萬戶以下居民停氣24小時以上的燃氣突發事件。

  1.5.4 Ⅳ級燃氣突發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Ⅳ級燃氣突發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傷的燃氣突發事件。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燃氣突發事件。

  (3)因燃氣供應中斷,造成5000戶以上、1萬戶以下居民停氣24小時以上的燃氣突發事件。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由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市有關單位應急機構、區(縣級市)應急處置機構、消防隊伍和燃氣企業應急救援隊伍組成。

  2.1 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及職責

  2.1.1 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

  成立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市燃氣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本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總指揮:分管副市長。

  常務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

  副總指揮:市城管委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長、市應急辦主任、市交委主任、市安全監管局局長,事發地區(縣級市)政府主要領導。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城管委、應急辦、公安局、經貿委、交委、安全監管局、質監局、公安消防局、衛生局、財政局、民政局、科技和信息化局,事發地區(縣級市)政府等單位分管領導。

  2.1.2 市燃氣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1)統一領導全市燃氣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事故搶險、社會救援等工作。

  (2)研究處置燃氣突發事件的工作部署。

  (3)啟動和終止本預案,協調相關地區、相關部門應急處置機構的關系,指揮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必要時,報請市政府協調駐穗部隊和武警參與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救援。

  2.2 市燃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市燃氣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城管委,辦公室主任由市城管委分管燃氣的領導擔任,成員由市燃氣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相關人員組成。

  市燃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落實市燃氣應急指揮部的工作部署。

  (2)及時向市燃氣應急指揮部報告事態變化情況,傳達應急搶險救援指令。

  (3)組織修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并監督執行情況。

  (4)協調相關部門進行應急搶險工作及燃氣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

  (5)建立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搶險專家庫和搶險隊伍聯絡網絡,組建應急搶險專家組。

  2.3 市燃氣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市燃氣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建立燃氣突發事件工作流程和有關制度,在市燃氣應急指揮部的指揮下,做好對燃氣突發事件的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1)市委宣傳部:負責引導新聞媒體做好輿論宣傳,穩定民心,防止不實報道。

  (2)市城管委:負責協調燃氣企業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做好燃氣突發事件的應急搶險救援工作,盡快恢復被損壞的燃氣設施等。

  (3)市應急辦:協助總指揮做好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督促檢查落實市領導有關批示、指示。

  (4)市公安局:負責突發事件現場的安全保衛、治安秩序維持和交通疏導工作;協助組織受災群眾迅速疏散;依法查處各類違法犯罪活動,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治安。

  (5)市經貿委:負責協調供電部門盡快恢復電力供應。

  (6)市交委:負責協調危險品運輸單位協助做好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槽車安全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組織運輸隊伍做好現場應急救援所需的裝備、物資和人員疏散等的運輸保障工作。

  (7)市安全監管局:負責協助各相關部門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8)市質監局:負責協調特種設備專業搶險救援單位做好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儲灌站、氣化站和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內壓力容器的事故搶險工作。

  (9)市公安消防局:負責組織滅火減災,做好燃氣泄漏、火災、爆炸事故的搶救工作,并組織開展火災事故調查。

  (10)市衛生局:負責組織醫療急救隊伍,做好中毒和受傷人員的現場急救工作,及時報告傷病員的救治情況。

  (11)市財政局:負責為處理燃氣突發事件所需經費和因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物資給予補償的預算、審核和撥付工作。

  (12)市民政局:負責會同事發地區(縣級市)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13)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負責協調各電信運營商提供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搶險救援的通信保障。

  (14)事發地區(縣級市)政府:在市燃氣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參與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4 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及職責

  市燃氣應急指揮部根據燃氣突發事件情況成立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設指揮長,并實行指揮長負責制,區(縣級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協助配合。Ⅲ級以上燃氣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的組成及指揮長的人選按以下原則確定:

  (1)發生燃氣泄漏、火災、爆炸,或需緊急疏散群眾的安全事故。由市公安局領導擔任指揮長,市委宣傳部和市城管委、交委、應急辦、安全監管局、質監局、公安消防局、衛生局、民政局、財政局、科技和信息化局和事發地區(縣級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領導參加。

  (2)因燃氣事故導致突發性停氣事件。由市城管委領導擔任指揮長,市安全監管局、質監局、財政局和事發地區(縣級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領導參加。

  2.4.1 現場指揮部職責

  (1)指揮、協調現場的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防止事態蔓延和擴大。

  (2)核實現場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及時向市燃氣應急指揮部匯報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的進展情況。

  (3)組織劃定事故現場的警戒范圍,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實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強制性措施。

  (4)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緊急調集人員、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2.4.2 指揮長主要職責

  (1)負責召集各參與搶險救援部門和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組成現場指揮部,明確各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分工,視實際需要組建專家組。

  (2)研究現場救援方案,制定具體救援措施并組織實施。

  (3)負責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2.5 專家組

  市燃氣應急指揮部設立專家人才庫,根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需要召集有關專家組建專家組。專家組主要職責:

  (1)對燃氣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進行預測、評估。

  (2)對燃氣突發事件的發展趨勢、搶險救援方案、處置辦法等進行研究,為應急搶險救援行動的決策、指揮提供技術支持。

  (3)為廣州市中長期燃氣安全應急規劃、建設提供意見或建議。

  2.6 區(縣級市)應急處置機構

  各區(縣級市)成立本地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構,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相應的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報市燃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區(縣級市)負責IV級燃氣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2.7 燃氣企業應急搶險隊伍

  各燃氣企業根據本預案,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建立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應急搶險隊伍,配備相應的設備,并及時進行維護、更新,確保滿足搶險救援工作需要。

  2.8 應急聯動機制

  (1)建立燃氣突發事件處置聯動機制,在與現有110、119報警和燃氣搶險信息聯動的基礎上,整合形成事故信息聯動系統,保持與各專業搶險隊伍的聯系,保證信息暢通,確保搶險救援的聯動效果。

  (2)在應急處置過程中,現場指揮部可視情況建議市燃氣應急指揮部報請市政府向當地駐軍、武警部隊和中央有關派駐單位通報情況,尋求支援。

  (3)各燃氣企業除負責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外,有義務服從調配參與全市燃氣突發事件的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3 預防預警機制

  3.1 預防

  各燃氣企業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做好燃氣突發事件的預防工作,防止重大燃氣安全事故的發生。

  3.2 監測

  各區(縣級市)燃氣管理部門和燃氣經營企業負責建立本區域、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監控系統,對重大事故隱患實施監控。

  市城管委負責收集、匯總燃氣行業的安全生產信息,組織開展風險分析,建立城市燃氣安全監管體系,對城市燃氣設施運行狀況進行評估,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3 預警

  根據預測分析結果,參照燃氣突發事件分級標準,對可能發生和可預警的燃氣突發事件進行預警,預警級別根據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由高到低劃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并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Ⅰ級、Ⅱ級預警信息由省負責發布。

  Ⅲ級預警信息由市燃氣應急指揮部發布。

  Ⅳ級預警信息由區(縣級市)燃氣應急處置機構發布。

  預警信息包括可能發生的突發燃氣事件的時間、影響范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相關措施和發布機關等。預警信息發布單位要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并依據事態變化,適時依職權調整預警級別。各級應急處置機構發布預警信息后應及時向上一級機構報告。

  各級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構確認可能導致燃氣突發事件的信息后,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并通知有關單位采取相應措施預防事故發生。當本級、本部門應急處置機構需要支援時,請求上級單位協調。

  3.4 應急準備

  (1)市燃氣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應建立和完善本單位處置燃氣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2)各燃氣企業和專業搶險機構應根據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做好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工具、物品等物資儲備。

  (3)各燃氣企業應定期組織本單位開展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和應急演練,并根據演練情況,不斷完善本單位的應急預案。

  4 應急處置

  4.1 信息報告

  燃氣突發事件發生后,應按以下要求迅速、準確、多渠道報送相關信息。

  4.1.1 信息報告的內容和要求

  報告燃氣突發事件信息要簡明扼要、清晰準確,具體包括:

  (1)事發單位、時間、地點。

  (2)事件的簡要經過。

  (3)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4)事發現場應急救援情況。

  (5)事件報告單位、報告人和聯系電話。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燃氣突發事件的信息報告包括初報、續報和處置結果報告。對發生時間、地點和影響比較敏感的事件,可特事特辦,不受報送分級的限制。

  如果燃氣突發事件中涉及到外籍和港澳臺人員傷亡、中毒、失蹤等,或者事件可能會影響到其他地區,應盡快報告市政府并通報有關單位。必要時,由市政府報請省政府通報有關單位。

  4.1.2 信息報告的時間和程序

  燃氣企業在發現或接到燃氣突發事件報告后,除按火災事故等規定報警外,應立即派員前往現場核實情況,在發生事故后30分鐘內向市燃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在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燃氣突發事件發生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在接到燃氣突發事件報告后,應立即派員前往現場核實情況和應急處置工作,在發生事故后1小時內向市燃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事件情況。

  市燃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有關突發燃氣事件報告后,按以下程序上報:發生Ⅰ級、Ⅱ級燃氣突發事件,市燃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在事故發生后1小時內向市燃氣應急指揮部、市應急辦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報告,并通報其他相關部門。同時,市政府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報告信息。

  發生Ⅲ級燃氣事件,市燃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在事故發生后2小時內向市燃氣應急指揮部、市應急辦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報告,并通報其他相關部門。

  發生Ⅳ級燃氣事件,由當地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構向當地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市燃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4.2 先期處置

  發生燃氣突發事件,燃氣企業和區燃氣管理部門在及時報告燃氣突發事件信息的同時,應啟動本單位、本地區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開展各種應急救援,控制事態發展。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蔓延擴大。

  (2)嚴格保護現場,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確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態擴大而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作好標志和記錄。

  4.3 應急響應

  發生燃氣突發事件,事發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現場人員應按照本單位應急預案的要求,采取積極有效的搶救措施。事發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本預案啟動后,各單位應按照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投入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4.3.1 分級響應

  發生燃氣突發事件,燃氣企業和各級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構應按事件的嚴重程度、可控性等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預案。分級響應程序如下:

  (1)發生燃氣突發事件,事發單位應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進行先期處置,開展應急搶險救援工作,同時立即按本預案4.1的要求報告政府相關部門。政府相關部門相關人員應密切關注事態的發展情況。

  (2)發生Ⅰ級、Ⅱ級燃氣事件,市燃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按4.1規定報送信息,相關單位應立即趕赴現場核實情況,開展先期處置。

  (3)發生Ⅲ級燃氣事件,市燃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立即向市燃氣應急指揮部、市應急辦報告現場情況并提出應急處置建議,由市燃氣應急指揮部啟動本預案并指揮實施應急搶險救援工作。各相關單位工作人員應立即趕赴現場核實情況,按本預案2.3規定開展應急救援。

  (4)發生Ⅳ級燃氣事件,當地燃氣管理部門相關人員應立即趕赴現場核實情況,向當地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構匯報現場情況,提出啟動本地區應急預案的建議,由當地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構啟動本地區應急預案。各單位按本預案2.3規定,由牽頭部門指揮應急救援工作。牽頭部門相關人員應立即趕赴現場核實情況,向市燃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匯報,并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

  4.3.2 擴大應急

  當燃氣突發事件無法控制時,市燃氣應急指揮部及時報請省有關單位,請求支援和提出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的建議。

  4.3.3 指揮與協調

  發生Ⅲ級以上燃氣突發事件,在現場指揮部未成立之前,由當地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構負責人暫時履行指揮長職責。

  4.4 信息發布

  燃氣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要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信息,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Ⅰ級、Ⅱ級燃氣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執行。Ⅲ級燃氣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由市新聞宣傳主管部門會同牽頭處置的部門負責。Ⅳ級燃氣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由事發地區(縣級市)政府負責。

  4.5 安全防護

  參加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工作人員,應按照本預案及有關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4.6 應急終止

  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終止應急響應。Ⅰ級、Ⅱ級燃氣突發事件應急狀態的終止,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執行;Ⅲ級燃氣突發事件由市燃氣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根據現場處置情況和現場指揮部的建議,宣布應急終止;Ⅳ級燃氣事件由事發地區(縣級市)政府確定并宣布應急終止。

  應急終止后,現場指揮部予以撤銷,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負責現場指揮的部門應及時完成應急處置總結報告。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Ⅰ級、Ⅱ級燃氣突發事件的善后處置工作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進行。

  Ⅲ級、Ⅳ級燃氣突發事件的善后處置工作由事發地區(縣級市)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

  對燃氣安全事故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對受影響的群眾應做好安撫、救助工作,保證群眾生活需要,維護社會穩定。

  5.2 調查和總結

  市燃氣應急指揮部根據現場應急處置情況,組織開展應急處置評估與分析,提出改進措施,及時完善應急預案。

  6 應急保障

  6.1 通訊保障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要及時協調有關電信運營商,保障燃氣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通信暢通,必要時,在現場開通應急通信設施。

  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構成員單位和燃氣企業搶修隊伍應設置24小時值班電話。市燃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建立成員單位主要領導和聯絡員電話通訊錄,統一管理,及時更新下發各成員單位。

  現場指揮部負責事故現場通信聯絡,保證上傳下達,同時利用消防隊伍和燃氣專業搶險隊伍等現有設備建立無線對講通訊網絡,保證指揮通訊暢通。

  6.2 應急搶險裝備保障

  各燃氣企業應根據處置燃氣突發事件的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搶險裝備,建立和完善應急搶險裝備維護、保養和調用制度,確保應急搶險裝備處于良好狀態。

  公安消防部門應在現有消防裝備的基礎上,完善專業處置液化石油氣泄漏的應急搶險裝備。

  各級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構應掌握各燃氣專業搶險隊伍應急搶險裝備的儲備和分布情況,并進行定期檢查。

  根據處置燃氣突發事件的需要,現場指揮部決定調用應急搶險裝備時,裝備產權單位應堅決執行,迅速將應急搶險裝備送達現場,并派專人負責現場操作和維護。

  6.3 應急隊伍保障

  市城管委負責組織燃氣專家隊伍,為處置燃氣突發事件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區(縣級市)應根據處置燃氣突發事件需要,組建和完善本地燃氣專業搶險隊伍。

  市公安消防局要充分發揮公安消防隊伍在區域分布和技術裝備上的優勢,負責組織消防隊員進行系統的燃氣專業搶險知識培訓,提高燃氣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

  各燃氣企業應加強燃氣搶險隊伍建設,通過技能培訓和應急演練等手段提高燃氣搶險隊伍的綜合素質、技術水平和應急處置能力。

  6.4 交通治安保障

  市交委負責根據現場應急救援需要,迅速征調相關車輛和人員用于現場應急裝備、人員疏散、搶險物資和必要生活資料的運輸。

  市公安局負責現場交通管制和指揮疏導,維持交通秩序,確保應急搶險裝備、人員和物資運輸暢通;負責組織設置警戒線,控制和保護現場,并根據需要組織受災群眾迅速疏散,控制事故肇事人員。

  6.5 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局根據《廣州市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做好醫療衛生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有關應急物資準備工作,確保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順利進行。

  6.6 經費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保障本地處置燃氣突發事件所需經費。

  為處置燃氣突發事件需緊急調用、征用有關單位或個人財物的,在分清責任的前提下,由燃氣管理部門報政府批準后,同級財政按規定給予補償。

  燃氣搶險力量建設所需經費由相關企業投入。

  7 監督管理

  7.1 宣傳教育

  市燃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公布報警電話,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

  各燃氣企業應向燃氣用戶發放安全用氣手冊,進行安全用氣宣傳。

  7.2 培訓

  各級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構應對相關人員進行燃氣安全常識、應急搶險知識培訓,提高應急搶險救援能力。

  各燃氣企業要加強員工上崗前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處置燃氣突發事件的能力;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7.3 演練

  市燃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開展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工作。各燃氣企業應結合本單位實際,定期組織本企業開展應急演練。

  7.4 責任與獎懲

  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市燃氣應急指揮部應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總結、分析,吸取教訓,及時進行整改。對在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燃氣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或者在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有關責任人,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

  (1)燃氣是指燃氣經營者供給燃氣用戶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相關標準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2)本預案有關數量表述,“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預案修訂與解釋

  本預案由廣州市人民政府組織修訂,由市城管委負責解釋。

  8.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9 附件
 
   9.1 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構圖
  9.2 燃氣突發事件信息報送流程圖
  9.3 燃氣突發事件分級響應流程圖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4年7月2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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