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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穗臺經貿合作和支持臺資企業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

  • 2014-07-29
  • 來源: 市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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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辦〔2014〕39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穗臺經貿合作和支持臺資企業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粵臺經貿合作和支持臺資企業轉型升級的意見》(粵府辦〔2013〕30號),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促進我市臺資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扶持臺資企業轉型升級

  (一)支持臺資企業拓展境內外市場。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廣州市外經貿局關于促進外貿穩定增長實施意見的通知》(穗府辦〔2013〕40號),積極用好國家和省市各項扶持資金,對我市臺資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擴大內銷有關投入予以資助(市外經貿局負責)。引導臺資企業利用廣交會、廣博會等各種展會以及電子商務平臺搭建內銷網絡,拓展內地市場。支持臺資企業通過發展連鎖超市、連鎖便利店等商業業態拓展商業網點。建立內銷聯盟和服務平臺,組織各類對接、宣傳活動,提升臺資企業及其產品在海內外市場的知名度(市經貿委負責)。

  (二)支持臺資企業科技創新。在科技經費中連續三年,每年投入1000萬元支持臺資企業科技研發工作(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牽頭,市財政局、臺辦配合)。各區、縣級市要安排相應資金,扶持屬地臺資企業的科技研發工作和加強轉型升級輔導(各區、縣級市政府負責)。支持臺資企業申報廣州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對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顯著、具有示范和導向作用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并給予一定支持(市經貿委負責)。加強臺資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支持在穗注冊、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根據《廣州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知〔2007〕15號)等規定申請專利申請資助、專利技術產業化示范項目、專利權質押融資補貼、專利保險費用扶持等,鼓勵臺資企業申報廣州市專利獎、廣州市保護知識產權市長獎(市知識產權局負責)。

  (三)加大對臺資企業融資支持。根據《廣州市扶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財工〔2013〕244號)和《廣州市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財工〔2010〕147號)等文件精神,支持臺資中小企業享受相關政策,緩解企業融資難問題。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臺資企業間接融資,拓寬臺資企業直接融資渠道,積極發展小額貸款公司,穩健發展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大中小企業“首貸貼息”資金扶持力度,對首次成功獲取銀行貸款的中小微企業,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大力推行“四位一體”產業園金融模式,為中小企業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務。推進臺資企業集合債券、集合信托、集合票據擔保等直接融資擔保品種以及銀行承兌匯票擔保、關稅融資擔保等間接融資擔保品種發展(市經貿委牽頭,市財政局、金融辦配合)。

  (四)鼓勵臺資企業在穗設立綜合型及職能型總部。落實《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快發展總部經濟實施意見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3〕14號)精神,支持臺商在廣州設立綜合型總部企業及戰略決策中心、研發中心、銷售(營銷)中心、財務(結算)中心、投資中心、物流中心等職能型總部,經認定后,按照本市有關鼓勵總部經濟的政策給予獎勵,并享受相關便利措施(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外經貿局配合)。

  二、深化穗臺產業合作

  (一)設立戰略性主導產業發展基金。根據《廣州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穗府辦〔2012〕43號)和《廣州市戰略性主導產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穗府〔2012〕7號),“十二五”期間,市本級每年籌集安排資金40億元,集中用于扶持我市戰略性主導產業發展。其中,20億元重點扶持6大戰略性新興產業,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可參與申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

  (二)打造科技創新合作平臺。積極推動“穗臺科技合作交流服務中心”、“穗臺科技合作基地”、“廣州臺灣創新技術育成中心”等機構建設,加強與臺灣工業研究院等研究機構合作,加快推進“廣州物流網檢測技術服務中心”、“半導體照明交互檢測服務平臺”建設。鼓勵更多的廣州市孵化器或育成中心加大力度吸引臺灣企業進駐,支持“廣州臺灣創新技術育成中心”進一步提升工作水平,鼓勵兩地孵化器或育成中心加強交流合作,鼓勵臺灣孵化運營團隊在廣州本地建設臺灣創新企業孵化園。爭取吸引更多的臺灣高校、科研機構及企業參與我市的校地協同創新聯盟(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負責)。

  (三)推動穗臺服務業合作。大力支持臺商在穗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開設綜合性醫院、專科醫院、相關醫療科研機構和養老機構,對臺商獨資、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專科設置、醫療設備準入、人員引進和科研立項等,實行與公立醫院同等待遇和政策(市衛生局負責)。深化穗臺在旅游資源開發、旅游推廣活動和旅游人才培養等領域的交流合作,學習借鑒臺灣在旅游行業監管、服務質量和創意產業方面的經驗,提高赴臺“自由行”水平(市旅游局負責)。

  (四)促進穗臺金融合作。落實《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建設廣州區域金融中心的決定》(穗字〔2013〕12號)有關要求,支持臺灣金融機構落戶廣州國際金融城、民間金融街、金融創新服務區及南沙現代金融服務區。支持在廣州注冊的金融機構通過股權轉讓、增資擴股和引進戰略投資者等多種形式,吸引臺灣的金融資本。支持符合條件的臺資金融機構和臺資企業依法參與發起新型金融機構,參股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和設立合資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等。支持符合條件的臺灣金融機構在穗申請發起設立村鎮銀行(市金融辦負責)。

  (五)提升穗臺農業合作水平。深化穗臺農業技術交流與合作,鼓勵臺商參與市農業現代園區的建設和經營管理,鼓勵在穗臺資企業投資花卉苗木種植、漁業生產加工、有機農業發展等。支持臺資企業參與我市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推動市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建立臺灣農產品集散銷售專區,為臺灣農產品參加我市舉辦的農業博覽會提供展位。加快推進穗臺共建農業對接合作機制,鼓勵我市農業龍頭企業協會與臺灣農會等民間組織的交流合作(市農業局負責)。

  三、優化臺商投資經營環境

  (一)擴大開放投資領域。進一步向臺商開放城市交通、公共服務、基礎設施等投資領域。鼓勵和引導包括臺資在內的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所有行業和領域,支持其進入可以實行市場化運作的基礎設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務領域,重點鼓勵進入與我市“三個重大突破”相關的產業和行業(市發展改革委負責)。

  (二)簡化行政審批手續。大力推進外資包括臺資審批系統的開發與應用。在全市推行“五個統一”:統一申請入口、統一申請材料、統一審核標準、統一辦理時限、統一批文格式(市外經貿局負責)。落實《關于進一步做好服務廣州市外商投資企業發展工作的若干意見》(穗工商外〔2011〕184號)中關于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放寬特定限制條件、簡化登記審批手續等服務外資企業發展的18條措施。簡化審批程序,臺商在穗投資設立臺商投資企業的審批時間從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辦結,核發營業執照,名稱預先核準當場可取,其中須報上級核準的,24小時內做出決定。降低登記準入門檻,在全國工商系統率先開展“網上登記”和“郵政雙向專遞”服務,試行全程電子化網上登記服務,將審批業務流程改為“先發照后補紙質材料”。工商行政部門取消年度檢驗和驗照制度,實行市場主體年度報告制度。加強與海關、檢驗檢疫、國稅、外匯等部門溝通協調,確保暫停審批后企業在其他審批環節辦事順暢(市工商局牽頭,市外經貿局配合)。

  (三)提高項目審批效率。落實《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建設工程項目優化審批流程試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號)有關要求,大力優化臺商投資項目審批流程,實施“整合流程、一門受理、并聯審批、信息共享、限時辦結”等改革方式,加快推進項目落地。改革后項目立項、用地審批、規劃報建、施工許可四個階段的審批時限合計為30個工作日,加上審批前期工作、專家咨詢、技術評審、公示、公告等時間,總共不超過145個工作日(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規劃局、國土房管局配合)。

  (四)全面推進市場主體商事登記工作。全面實行工商登記注冊與經營項目審批相分離、注冊資本認繳登記、住所登記與經營場所備案、商事主體年報備案、商事主體經營異常名錄等制度,構建統一的商事登記管理信息平臺和商事主體信息公示,全面推行網上登記服務。市場主體出資實行認繳制,實收資本不作為登記事項,市場主體按照章程規定履行出資義務,對注冊資本繳付情況的真實性負責(市工商局負責)。

  (五)切實降低外貿運營費用。落實檢驗檢疫暫免出口法檢收費政策,整頓進出口環節經營性收費。進一步清理行政事業性收費,降低企業稅費負擔。落實堤圍防護費改革方案,堤圍防護費費率從2014年2月1日下調50%,對單個企業年度征收額按500萬元定額封頂(廣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牽頭,市物價局、財政局配合)。

  (六)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積極支持臺資企業轉型升級,落實臺資企業出口措施,稅務部門對被評為出口退(免)稅A類管理等級的臺資出口企業,優先審核辦理出口退(免)稅。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包括臺資企業在內的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繼續對符合條件的包括臺資企業在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自2013年8月1日起,對營業稅納稅人中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包括臺資企業在內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營業稅(市國稅局、地稅局負責)。

  (七)減輕臺資企業保障繳費負擔。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減輕企業負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八)優化臺商生產生活環境。支持經審批立項的臺資企業協會籌建臺商會館、臺商醫院、臺商子弟學校等改善臺商后勤保障條件的項目(市國土房管局負責)。臺胞子女報讀幼兒園,由居住地所在區(縣級市)教育局按當地幼兒園招生辦法執行。臺胞子女入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經居住地所在區(縣級市)教育局審核,視為政策性照顧借讀生,由居住地所在區(縣級市)教育局按免試就近入學原則統籌安排到公辦學校(含政府在民辦學校購買的學位)就讀。臺胞子女在我市初中學校應屆畢業報考高中階段學校,享有與本市戶籍學生同等的報考范圍,并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錄取。其中,戶籍在本市的臺灣省籍同胞子女,予以加10分投檔錄取(市教育局負責)。

  四、加大服務臺商力度

  (一)加大臺資企業用工保障力度。做實做細臺資企業日常職業介紹服務,搭建勞資雙方溝通交流平臺。大力開展校企洽談和人力資源對接活動、繼續舉辦“以關愛農民工、共建新廣州”為主題的“臺資企業招聘服務月活動”,引導幫助臺資企業吸納儲備人才。全面推行《廣州市就業失業登記辦法》(穗人社發〔2013〕80號),以市一級、12個區(縣級市)和165條街道(鎮)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的182個服務網點,為臺資企業吸納異地務工人員就業提供用工備案、求職登記、職業指導等便捷服務。扎實開展務工人員崗前綜合教育培訓,為臺資企業培養優質合適人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二)保障臺資企業項目用地需求。落實《關于進一步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的意見(暫行)》(穗國房字〔2012〕758號),建立差別化、精細化以及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土地利用計劃指標的分配制度。統籌排列優先順序,對產業類項目臺資企業的用地計劃指標在編制年度用地計劃分配方案時予以重點支持。對符合《廣東省優先發展產業目錄》且集約用地的臺資項目工業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不得低于相應地段相應用途級別基準地價,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不得低于國家、省相關政策規定的最低價(市國土房管局牽頭,市經貿委配合)。

  (三)完善通關便利措施。進一步擴大關檢合作“一次申報、一次查驗、一次放行”的試點范圍。不斷完善廣州海關與深圳皇崗口岸的跨境快速通關系統。全面深化區域通關改革,繼續推行“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通關模式,進一步擴大“屬地申報、屬地放行”適用范圍。實現企業在廣州海關關區內任一監管點申報、任一口岸驗放的“全關通”,形成優勢互補的關區一體化監管模式。深化廣州海關與黃埔海關“一關通”合作,重點解決物流暢通、手續簡便和執法統一性等問題。建立內銷“快速通道”,設立加工貿易內銷審批專門窗口,促進內銷便利化。優化海關保稅監管模式,開展加工貿易電子化手冊“參數判別、分類審核”改革試點工作,對高資信企業電子化手冊備案試行無紙化網上審批、低風險手冊快速放行(廣州海關、黃埔海關負責)。

  五、促進對臺投資

  (一)構建對臺投資服務平臺。健全政府信息服務體系,依托國家有關政策性金融機構、省促進和服務企業赴臺投資平臺數據收集渠道以及技術分析,提供資信調查、信用評級、行業風險分析咨詢等服務,為企業赴臺投資保駕護航。充分支持企業以貸款貼息、以獎代補等方式利用國家省市三級資金赴臺投資。積極推動電子、醫療器械等行業企業在臺建設商品銷售網絡和品牌中心,提高產品在臺市場占有率,并通過臺灣拓展其他國家和地區市場(市外經貿局負責)。

  (二)支持企業赴臺發展。貫徹落實《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我市國有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實施意見》(穗府〔2011〕26號)精神,支持和鼓勵優勢國企“走出去”,充分利用臺灣技術研發、市場開拓、企業管理等方面優勢,在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車等戰略性新型產業以及家電、日化、農產品、貿易等領域加強與優秀臺資企業洽談合作,促進雙方互利共贏。鼓勵有實力的市屬企業通過品牌延伸、多元化經營等手段開拓臺灣市場。鼓勵有實力的企業根據自身發展戰略和實際,通過兼并、聯合、重組等方式積極探索赴臺投資發展,對符合我市戰略性產業發展戰略的投資合作項目,優先推薦申報市戰略性主導產業發展資金支持(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國資委、經貿委、外經貿局、財政局配合)。

  六、推進穗臺交流合作機制建設和加強工作保障

  (一)加快推進穗臺經貿交流合作機制建設。以“廣州市外資工作聯席會議”為平臺,協調解決包括臺資企業在內的外商投資經營過程中碰到的重點難點問題,構建穗臺經貿交流與合作協調工作機制。大力整合資源和加強組織協調,形成共同推動穗臺經貿交流與合作的工作合力,切實提高穗臺經貿項目協調與服務水平,促進穗臺經貿交流與合作朝制度化方向發展(市外經貿局牽頭,市經貿委、臺辦配合)。

  (二)加強政策指引服務。對省、市有關部門制定的促進對外經貿交流合作的相關政策措施進行及時梳理、匯編,通過電子公共服務平臺、政策宣講等形式,幫助臺商及時掌握相關政策(市臺辦負責)。

  (三)保護臺胞合法權益。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充分發揮我市臺胞權益保障工作聯席會議的作用,依法妥善辦理臺胞投訴事項,切實維護臺胞合法權益(市臺辦負責)。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7月29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4年8月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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