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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法制宣傳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

  • 2015-02-05
  •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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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辦〔2015〕4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法制宣傳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法制宣傳教育實施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司法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2月5日

廣州市法制宣傳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法治廣州建設,提高市民法律素質和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應當堅持全面規劃、統一組織的原則,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宣傳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的原則,根據不同對象確定相應的教育內容,增強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四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本市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是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本市各級普及法律常識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普法辦)是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組織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法制宣傳教育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制宣傳教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決議、決定;

    (二)每年第一季度將本地區年度法制宣傳教育計劃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三)指導、協調、檢查及考核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四)組織、指導法學專家、法律工作者、法制宣傳志愿者及社會力量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五)開展調查研究,總結和推廣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經驗;

    (六)負責編寫法制宣傳教育教材和宣傳資料;

    (七)組織法制宣傳教育培訓和考試;

    (八)其他法制宣傳教育事項。

    第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所需專項經費,并將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專款專用。

    (一)市年度法制宣傳教育專項經費應與本市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并根據普法工作任務切實予以保障。

    (二)區(縣級市)年度法制宣傳教育專項經費應與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按不低于轄區常住人口人均1元的標準確定。

    (三)鎮年度法制宣傳教育專項經費按不低于轄區常住人口人均05元的標準確定。

    (四)本市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法制宣傳教育經費,應納入本單位年度預算,并列入法治廣州建設檢查考核指標體系。

    本市各級財政、審計、監察部門和普法辦應加強對普法專項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本市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確定相應的普法工作人員及其職責,并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計劃,完成情況報本市各級普法辦作為普法規劃檢查驗收評估參考。

    第八條 本市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本市各級普法辦應當建立和完善領導干部、公職人員法律知識學習、培訓、考核等制度,培養和樹立法治觀念,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權力的能力;應當將基本的法律知識與業務相關的法律知識列入培訓計劃,定期對本單位人員進行法律知識的培訓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晉升和任用依據。

    第九條 招錄公務員的考核應當設置相應的法律知識內容。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經法律知識考試,并獲得行政執法資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應當將本部門職能所涉及的法律法規向社會適用領域開展專項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法律知識作為學生德育課程的重要內容,使學校的法制教育做到有計劃、有教材、有教員、有課時,并納入學校教育管理評估體系。

    中小學校應當聘請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法制工作經驗的人員兼任法制副校長或法律顧問,協助學校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 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應當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和考核,提高其依法經營、依法管理的能力。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個體私營企業協會組織私營企業經營者和個體工商戶學習法律知識,增強其誠信守法、依法經營的觀念。

    民政、環保、食品藥品監管、安全監管等部門,應當就職能所轄領域,定期開展專項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四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組織和群眾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對職工、青少年、婦女等群體開展有針對性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其法律知識水平,增強其依法維權能力。

    第十五條 行業協會應當組織對本行業內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通過信息平臺、宣傳欄、圖書角、文藝活動、法律咨詢等形式和載體,對轄區內的居(村)民和來穗人員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七條 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來穗人員服務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來穗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引導其守法從業,依法維權。

    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日常服務管理工作,向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業主宣傳法律知識,積極開展有針對性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來穗人員就業上崗的,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法律知識培訓。

    第十八條 本市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組織公益行動等形式鼓勵社會組織和法學專家、法律工作者、退休公職人員、志愿者團隊(個人)以便民惠民的方式參與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九條 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工業和信息化、交通、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所管理的廣告信息媒介積極參與法制公益宣傳。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大眾傳媒以及文藝團體應當增強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豐富法制宣傳教育形式,開辦法制宣傳教育欄目,開展法治文化傳播,按國家有關公益廣告管理規定刊播法制宣傳教育公益廣告,普及法律知識,宣傳法治精神。

    第二十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法治文化建設,完善法制宣傳教育設施,積極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市、區(縣級市)應當加強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各區(縣級市)應建設至少1處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

    本市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圍繞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積極開展文藝演出、攝影、書畫、征文、動漫和微電影創作等各類群眾性法治文化活動。

    第二十一條 每年12月4日全國法制宣傳日,本市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安排開展或參與法制宣傳日活動。

    第二十二條 重大政策實施及大規模征用土地、重點工程拆遷安置、重大環保設施項目實施、食品藥品生產流通等與民生相關的重大事項,有關單位應當組織開展專項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和法人,應當自覺接受公共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培養法律信仰,遵行法律法規。

    第二十四條 本市各級普法辦依據本市法制宣傳教育績效評估體系,結合普法五年規劃對責任單位法制宣傳教育計劃落實情況實施檢查考核,并評估檢查法制宣傳教育的社會效果。

    檢查考核按每個五年普法規劃的中期檢查督導和終期總結驗收兩個階段組織實施。

    對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對未履行本辦法或者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檢查、驗收中不合格的單位,責令限期整改并將檢查、驗收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公開方式:主動公開抄送:省府辦公廳,市委各部委辦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紀委辦公廳,廣州警備區,市法院,市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市工商聯,各人民團體,各新聞單位。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5年2月1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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