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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廣州市農業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 2010-04-03
  •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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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辦〔2010〕32號

印發廣州市農業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農業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四月三日

廣州市農業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廣州市委 廣州市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穗文〔2009〕11號),設立廣州市農業局,掛中共廣州市委農村工作辦公室、廣州市海洋與漁業局、廣州市畜牧獸醫局牌子,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綜合管理與統籌協調全市“三農”工作的職責。

  (三)強化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四)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加強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有關農業農村工作及海洋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開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改革與發展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議;綜合管理與統籌協調全市“三農”工作,統籌城鄉發展工作,協調指導新農村建設和農村體制改革。

  (二)擬訂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有關產業(以下統稱農業)和農村經濟及海洋事業發展政策、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參與制定相關涉農政策。

  (三)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工作,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經營權流轉、承包糾紛仲裁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四)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生豬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指導實施農業標準化、規?;a;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有關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擬訂農業開發規劃并監督實施,配合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五)綜合管理、協調和指導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承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價及信息發布的責任;承擔規范管轄海域使用秩序的責任;擬訂海島保護與開發規劃、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無居民海島的使用管理;承擔海洋環境保護和修復的責任。

  (六)擬訂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后一體化發展;提出農業產業保護、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和農產品進出口的政策建議,參與擬訂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七)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責任。依法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依法管理農業標準化工作,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組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八)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水產苗種、肥料、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動物防疫條件的許可及監督管理,負責漁船、漁機、漁網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開展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負責農業機械安全和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九)負責動物重大疫病和農作物重大病蟲害監測預警與防控。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組織重大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監測、普查,負責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的有關工作,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的管理。

  (十)承擔農業救災復產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農業救災和災后恢復生產,負責農業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十一)制定農業科技、農技推廣的規劃和有關政策,指導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業科研、成果轉化、科技示范和技術推廣,組織引進國外農業優良品種與先進技術,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組織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三)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主管的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并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牽頭擬訂農田基本建設規劃,指導發展節水農業;指導和監督海洋監察、漁政管理、漁港監督和漁業船舶監督檢驗工作,維護國家海洋和漁業權益,管理市海洋與漁業執法隊伍。

  (十四)制定并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指導、協調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發展,依法管理外來物種。

  (十五)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會同有關部門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情況,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綜合分析和反映“三農”工作動態,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辦農業和海洋管理涉外事務,指導農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六)負責市農業系統未移交市國資委監管企業的黨建和干部管理工作。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農業局(掛市委農村工作辦公室、市海洋與漁業局、市畜牧獸醫局牌子)設1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應急管理辦公室牌子)。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辦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政務信息、安全、保密、綜合治理、信訪、新聞宣傳、議案提案辦理、政務公開、編志等工作;承擔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和行政審批綜合辦公有關工作;牽頭協調局系統和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二)綜合調研處。

  組織開展“三農”工作、農業產業及海洋管理政策研究,提出推進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的政策建議;審核有關部門起草的涉農政策建議;承擔協調市直和駐穗涉農單位城鄉一體化發展事項的有關工作;綜合反映和分析“三農”工作情況,組織起草有關“三農”工作及海洋管理綜合性報告、文件、講話材料。

  (三)法規處。

  承擔農業、農村經濟和海洋管理法規、規章草案的起草和執法監督工作;組織開展農業與海洋行政執法體系建設、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指導協調有關行政許可工作;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本局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四)發展計劃處。

  組織編制農業與農村經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農業統計工作,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研究提出農業和農村經濟、海洋事業發展的政策建議,引導農業結構調整;指導農業產業化經營、現代化建設工作;負責農業項目的綜合管理,牽頭組織編制農業項目資金計劃與安排方案,制定相關農業項目管理的規章制度;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承擔農業和海洋固定資產投資的相關工作。

  (五)農村建設指導處。

  研究提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政策建議,擬訂新農村建設實施方案,組織指導新農村建設。協調指導中心鎮建設、山區鎮經濟建設有關工作,促進農村社會發展,指導和扶持落后農村發展經濟工作;承辦組織實施農業部、省農業廳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有關工作;指導協調鄉村旅游發展。

  (六)財務處。

  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經濟及海洋事業發展的財政、信貸等有關政策建議;編報部門預算、決算并組織執行;負責局機關財務核算和資產管理;協調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農業行業和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與審計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國有資產、政府采購管理工作;參與協調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

  (七)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處(掛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牌子)。

  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提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集體資產管理;承擔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工作;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和社會事業發展工作。

  (八)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掛市場與經濟信息處牌子)。

  承擔綜合協調和監督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管理農業標準化工作,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組織實施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跟蹤采集分析主要農產品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市場價格、供求和運行情況,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有關工作;承擔農業貿易促進工作和有關國際農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工作。

  (九)科技教育處。

  擬訂農業和海洋科技、教育、技術推廣及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承擔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技術推廣體系和農業教育體系建設,組織農業與海洋科研、成果轉化、科技示范、技術推廣,組織引進動植物優良品種和先進技術;承擔農業科技成果的管理、農業動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農民科技培訓、農民技術職稱評定,協調農村實用人才開發;指導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農用地、宜農濕地的農業生物物種、主管的野生植物保護、管理和生態農業建設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

  (十)種植業管理處。

  擬訂種植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組織實施相關種植業生產建設;指導農作物新品種和適用先進技術的引進和推廣工作;負責收集、發布農情信息和種植業統計工作;組織指導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種子、化肥等生產資料的儲備和調撥;協調指導植物有害生物防控和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事項;牽頭擬訂農田基本建設的規劃并組織實施;承擔耕地質量管理和發展節水農業的相關工作;協調化肥、農藥、種子等產品的質量監督、檢驗、登記。

  (十一)蔬菜辦公室(掛市“菜籃子工程”規劃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市蔬菜生產供應規劃和蔬菜產地市場建設規劃;檢查落實有關蔬菜生產政策,推廣蔬菜生產新技術新品種;負責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征收和管理,組織開發建設新蔬菜基地,協調指導現代化生產示范點建設;組織指導實施蔬菜生產和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負責收集蔬菜產銷情況和有關的統計分析工作,編制菜籃子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承擔市“菜籃子工程”規劃實施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二)海洋綜合管理處。

  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海洋功能區劃、海洋主體功能區和海島保護開發利用等規劃;審核海域使用項目,指導海域使用權的流轉和海域使用動態監視監測體系建設;承擔無居民海島開發、保護和管理工作,承擔海岸帶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有關工作,指導并組織漁港規劃和建設;組織實施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承擔海洋環境的監測、監視、評價和信息發布;組織開展海洋環境災害預報預警工作,承擔海洋統計工作。

  (十三)畜牧處(掛市飼料工作辦公室牌子)。

  擬訂畜牧業、飼料業的政策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畜牧業結構調整、標準化生產和規模飼養;組織實施畜禽遺傳資源、飼料資源的保護工作;組織畜禽遺傳資源、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登記與審核工作;負責種畜禽和飼料的監督管理;負責畜牧業統計工作,協調指導飼料業統計工作。

  (十四)獸醫處。

  承擔動物防疫、檢疫、醫政、獸藥及獸醫器械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動物防疫、檢疫;承擔官方獸醫、執業獸醫管理的工作;承辦獸用生物制品安全管理工作及轄區內動物檢疫的有關事宜;承擔市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日常工作。

  (十五)漁業處。

  擬訂漁業發展的政策、規劃和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漁業養殖、捕撈管理工作;指導漁業結構調整、標準化生產和健康養殖及漁業產業化和水產品加工流通;組織實施現代漁業基礎設施建設;組織實施伏季休漁制度、捕撈許可制度、養殖證制度和苗種生產許可證制度;組織實施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增殖放流、漁業生態環境監測和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監督管理外來水生生物物種安全;組織實施水生動物疫病和重大病害防控工作;指導漁業安全生產,負責漁業統計工作。

  (十六)農業機械化管理處。

  擬訂農業機械化和設施農業的政策、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擬訂農機作業規范和技術標準,引導農民使用新型農機產品;協調農機引進、示范、推廣、培訓工作;指導協調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機化推廣體系與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協調重要農業機械化生產活動,負責農業機械化統計工作。

  (十七)組織人事處(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和社會保障、計劃生育、統戰、僑務、外事等工作;組織擬訂農業農村和海洋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負責科技人員管理、技術職務評審的有關工作;負責機關并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組織協調干部職工思想政治工作。

  (十八)離退休干部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承擔局系統公費醫療管理的有關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農業局機關行政編制130名。其中:局長(黨委書記)1名、副局長4名,黨委副書記1名,紀委書記由市紀委派駐紀檢組組長兼任,總畜牧獸醫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6名。

  五、其他事項

  (一)市畜牧總公司、市農業機械總公司由市農業局管理。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主題詞:機構 農業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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