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05]5號
轉發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統計局關于改進地區CDP核算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統計局關于改進地區CDP核算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5)1號)轉發給你們,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區、縣級市GDP核算工作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省、市的核算制度,并認真執行市統計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區、縣級市GDP季度在地測算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穗統宇[2004)82號)要求。
二、各區、縣級市每季度的GDP數據,必須經市統計部門聯審或評估確認后方可對外公布,并以此作為法定數據。
三、要嚴格遵守GDP數據的發布時間,各區、縣級市發布季度GDP核算數據時間不得早于季后10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統計局關于改進地區CDP核算工作意見的通知
粵府辦[2005]1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統計局關于改進地區GDP核算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82號)轉發給你們,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高度重視。GDP作為反映國家和地區經濟發展情況的綜合指標,是政府宏觀管理和決策的重要依據。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GDP核算工作,嚴格執行國家的核算制度,規范核算方法,不斷增強GDP核算的科學性、準確性和權威性。
二、規范做法。各地每季度GDP數據須經上一級統計部門聯審或評估確認后方可對外公布,并以此作為法定數據。同時,要嚴格遵守GDP數據的發布時間,各地級以上市發布季度GDP核算數據時間不得早于季后15日。
三、加強指導。省統計部門要加強對各地GDP核算工作的指導,并按國家要求,抓緊研究建立我省GDP核算下算一級制度和地區GDP數據聯審、公布制度。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五年一月六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統計局關于改進地區CDP核算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4]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統計局《關于改進地區CDP核算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關于改進地IXCDP核算工作的意見國家統計局
(二○○四年十月)
自1985年我國建立GDP核算制度以來,GDP作為反映國家和地區經濟發展情況的綜合指標,已成為各級政府進行宏觀經濟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但是,由于在GDP核算中國家和地區采取分級核算的形式,國家GDP和地區GDP匯總數據一直存在著差距。特別是近幾年來,由于地區GDP核算中基礎數據缺口較大、核算方法不完善、統計體制不健全,特別是某些地方片面追求經濟增長速度等方面的原因,兩者之間的差距有逐步擴大的趨勢。為了規范地區GDP核算方法,提高地區GDP數據的準確性和權威性,現就改進地區GDP核算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規范地區GDP核算方法。在地區季度GDP核算中,要嚴格執行國家統計局《季度國內生產總值核算方案》(國統字[1999]100號)和《關于地區季度GDP核算方法的若干補充規定》(國統字[2004)104號),以增強地區GDP核算方法的科學性和規范性。
二、建立地區GDP數據聯審制度。在每季季后,國家統計局組織國家和地方統計部門的核算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對地區GDP數據進行聯審,審查地區GDP核算中存在的問題,并對相關數據進行必要的修正,嚴把數據質量關。
三、進一步規范行業數據的計算方法。國家統計局首先制訂農業、工業、建筑業和批發零售貿易餐飲業的全國統一、可比的計算方法,在此基礎上,建立對省(區、市)相應主要統計數據的審核評估管理制度,逐步實現上述行業的全國數據與地區匯總數據的協調銜接。在條件成熟時,國家對省(區、市)的GDP核算全面實行下算一級,由國家統計局直接計算各省(區、市)的GDP。
四、各省(區、市)要逐步建立地區GDP核算下算一級的制度,有條件的省(區、市)可以先實行。鑒于GDP核算的復雜性和縣一級統計工作的實際狀況,地市一級也要逐步建立GDP核算下算一級的制度。
五、進一步規范國家和地區GDP數據的發布時間和發布方式。今后各省(區、市)的季度GDP數據不再由各地統計局自行公布,而是經國家統計局聯審后統一對外發布,并以此作為法定數據。在時間上,將國家和地區GDP數據在每季季后15日左右公布推遲到18日,以保證聯審工作所需的時間。
六、地區GDP數據聯審制度和統一發布制度從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主題詞:經濟管理 統計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