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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 關于印發廣州市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制的通知

  • 2005-01-25
  • 來源: 市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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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辦[2005]8號

關于印發廣州市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制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制》業經市政府12屆6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廣州市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明確和落實各區、縣級市政府和有關監管執法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的責任,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和《廣州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納入食品安全屬地管理的范圍:

  (一)各區、縣級市政府(含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廣州南沙指揮部,下同);

    (二)各街道(鎮)、居(村)委會;

    (三)食品(農產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市場流通、餐飲消費領域,包括農業投入品、農產品,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食品生產企業,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個體商販、小作坊、餐飲業、集體食堂等;

    (四)  涉及生產經營食品的出租物業,包括出租屋、廠房和倉庫等。

    第三條  區、縣級市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出租物業主接受屬地的管理、檢查和監督,切實負起責任,共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出租物業主不得容留無證無照或證照不齊的食品生產經營和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等違法行為。

    第二章  區、縣級市政府的職責

    第五條  區、縣級市政府對當地食品安全負總責,領導、組織和協調本地區的食品安全監管和整治工作。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組織協調機制,統一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和全面整頓食品生產加工業;

    (二)做好有關監管執法部門的協調和配合,加強綜合執法、聯合執法和日常監管,解決執法監督中的不作為和亂作為問題;

    (三)切實落實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明確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責任到人;

    (四)堅決克服地方保護主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礙監管執法,不得充當不法企業和不法分子的“保護傘”。

    第六條  區、縣級市政府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措施。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領導機構,由區、縣級市政府主要領導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負主要責任,分管領導直接負責食品安全工作;

    (二)成立食品安全協調組織機構,即區、縣級市食品安全委員會;

    (三)把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計劃和議事日程;

    (四)定期召開區、縣級市政府領導參加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會議;

    (五)領導、組織和協調所屬職能部門依法查處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行為;

    (六)定期監督檢查職能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情況。

    第七條  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實行逐級負責制,街道(鎮)向區、縣級市政府負責,區、縣級市政府向市政府負責。

    (一)區、縣級市政府與街道(鎮)簽訂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書,落實街道(鎮)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二)制訂街道(鎮)、居(村)委會知情報情和協查協管制度。各街道(鎮)、居(村)委會應及時掌握本轄區范圍內食品的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市場流通、餐飲消費以及出租物業的情況,做好食品安全的宣傳和管理工作,及時發現無證無照或證照不齊的食品生產經營行為和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等違法行為,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  食品安全協調組織機構的職責

    第八條  食品安全協調組織機構是指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負有組織、指導、協調等職責的機構,即市、區(縣)級食品安全委員會。

    第九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部署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組織相關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工作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協調、考核委員單位及相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二)研究決定本市食品安全重大工作,組織、策劃和協調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活動、重大突發事件的宣傳報道;

    (三)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預警反應機制;

    (四)組織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通報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情況,協調解決食品安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第十條  各區、縣級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參照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制訂。

    第四章  區、縣級市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

    第十一條  在市、區、縣級市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區、縣級市商業、農業、衛生、環保、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省、市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在轄區范圍內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

    第十二條  公安、規劃、城管、安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協助做好食品的安全監管工作。

    第五章  考核與獎懲

    第十三條  市政府每年組織對各區、縣級市政府食品安全屬地管理工作進行考評。

    第十四條  各區、縣級市食品安全委員會除按市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求組織對本地區食品生產、流通和消費等環節進行全面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外,還要對有關職能部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進行定期督查。

    全面檢查和抽查結果分別報同級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考評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由所在區、縣級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或以同級政府的名義給予表彰獎勵:

    (一)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二)在查處食品安全的重大案件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三)檢舉、揭發食品生產經營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功的。

    表彰獎勵方式由當地食品安全主管部門確定,獎勵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十六條  違反食品安全有關規定應追究責任的,視情節輕重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追究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的責任,包括:通報批評,黨紀、政紀處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被追究責任的單位和個人,自處理之日起,當年不得參加與此有關的評先活動。原享有相關的榮譽稱號,由審批機關予以撤銷;

    (三)被追究責任單位的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自處理之日起,當年內不得參加與此有關的評先活動,并按有關規定作為以后任職考核的重要依據;

    (四)對于食品生產經營中違法、違規的單位和個人,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嚴肅查處;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沒有及時報告、查處、或有包庇違法違規行為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五)街道(鎮)、居(村)委會對轄區內食品安全問題應當發現而未及時發現、知情不報、包庇袒護,甚至干擾執法查處的,應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街道(鎮)、居(村)委會領導及主管部門責任;

    (六)對容留無證無照或證照不齊的食品生產經營行為和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區、縣級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依據本制度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2005年3月18日起施行。


主題詞:商業  食品  安全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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