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廣州市委宣傳部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穗府辦〔2003〕3號
關于國旗升掛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及各區、縣級市和市直屬單位黨委宣傳部,駐穗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關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的規定,經市領導同意,原由市委宣傳部承擔的升掛國旗的監督管理職能,交由市政府辦公廳承擔。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全市國旗升掛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委宣傳部不再負責。請各區、縣級市政府辦公室與區、縣級市黨委宣傳部相應做好此項職能的交接工作,并明確本區、縣級市國旗升掛工作的責任人。
二、國旗升掛的有關要求仍按《關于認真做好升掛國旗和懸掛國徽工作的通知》(穗府辦〔2001〕22號)執行。請各區、縣級市和市直各單位認真貫徹實施。
三、從2003年春節開始,春節、“五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元旦期間,我市國旗升掛時間為假期開始之前2天起,至假期結束之日止。請各區、縣級市和市直各單位按時組織好國旗升掛和降取工作。其他重大慶典、活動期間的國旗升掛時間根據需要另行通知。市政府辦公廳將于每個節日之前對國旗升掛工作組織檢查。
中共廣州市委宣傳部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