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市民政局關于利用社區資源開展社區服務的意見的通知(已失效)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穗府辦〔2003〕19號
轉發市民政局關于利用社區資源開展社區服務的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市民政局《關于利用社區資源開展社區服務的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關于利用社區資源開展社區服務的意見市民政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為了充分利用社區資源全面推進我市社區建設,滿足居民對社區服務的需求,提高居民的生活質量和文明程度,根據中央和省、市關于全面推進城市社區建設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意見:
一、利用社區資源的范圍
社區資源是指社區內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學校、商業住宅小區、人民團體和其他組織所有或管理的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設施、場所和場地。主要包括:圖書館(室)、婚育學校、培訓室(部)、俱樂部、多功能活動室、醫務室、計生服務室、健康中心(室)、康復室、操場、球場、游泳池、體育室、健身房,以及其它可滿足社區居民生活需求的活動中心、社區會所等其它設施、場地和場所。大專院校、中小學校的文化、體育設施以及各單位的俱樂部、離退休職工(干部)活動場所是開展社區服務的重點資源。
提倡、鼓勵擁有或管理上述資源的機關、團體或企事業單位,在保證正常的教育、管理、生產經營秩序的前提下,本著政府扶持和社會參與相結合、共駐共建社區的原則,積極為本社區內的居民,特別是老人、殘疾人和青少年學生提供服務。
二、利用社區資源開展社區服務的基本原則和要求
利用內部資源開展社區服務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福利性、公益性,不以營利為目的;二是服務收費標準與本單位內部職工基本一致;三是安全和衛生條件以及收費標準等達到主管部門的規定要求。對一些成本較高的服務項目,可以低償收費的方式進行,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由資源提供單位與所在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委會商定后,報物價部門批準。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委會要與資源提供單位就服務內容、方式、時間以及管理辦法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進行協商,簽訂協議,并向社區居民公布。學校等單位以節假期(日)開放為主,其他單位也可以在其它合適的時間開放。對社區資源提供單位在開展社區服務過程中,不履行協議或者違反有關規定的,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以與其解除協議;對違反經營管理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三、采取鼓勵措施,促進利用社區資源開展社區服務工作
為促進我市利用社區資源開展社區服務的工作,各級民政部門在銷售福利彩票凈收益福利金留用部分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單位提供的場地改造、設施更新和設備添置的補助。具體補助數額由資源提供單位提出申請,由所在街道辦事處審核,再報所在地的區、縣級市民政部門按福利使用程序審批。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對積極參與社區服務,提供社區資源共享成績顯著的單位,要結合創建示范活動的開展給予表彰獎勵。
四、充分發揮街道、社區組織協調作用,搞好轄區內的資源共享工作
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作為統攬轄區內社區建設的組織、協調和主辦單位的職能作用,是實現利用社區資源開展社區服務的關鍵。街道辦事處要積極主動地做好轄區內利用社區資源開展社區服務的各項工作,要加強對利用社區資源開展社區服務的組織協調,建立和健全社區建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轄內成員單位會議,協調解決利用社區資源開展社區服務工作等有關問題。
社區居委會要做好對利用社區資源開展社區服務的服務管理工作,及時了解社區居民對社區服務的需求和提出利用本社區資源開展社區服務的可行性意見,并積極配合街道辦事處和有關社區成員單位研究利用設施、場地等資源開展社區服務的具體辦法。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委會在與社區資源提供單位簽訂協議時,既要體現社區居民的意愿,又要保障社區成員單位的利益;同時要協助資源提供單位完善服務管理工作,及時向社區資源提供單位反映社區居民的意見并協調解決社區居民與社區資源提供單位之間的糾紛。
社區居民應當協助、配合資源提供單位做好社區服務工作,按照規定的開放時間、地點和方式參加活動,自覺遵守有關管理制度,愛護服務設施,維護公共秩序。
五、各有關部門緊密配合,大力推進利用社區資源開展社區服務工作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利用社區資源開展社區服務工作的領導;市各有關部門、各單位要緊密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推進這一工作的廣泛開展。市、區(縣級市)社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負責對市、區(縣級市)利用社區資源開展社區服務的指導、督促工作。街道負責社區服務資源利用的規劃、實施和協調。市、區(縣級市)民政、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相應的措施,積極帶頭推進和規范利用本系統內部設施、場地或場所開展社區服務工作。
轉發市民政局關于利用社區資源開展社區服務的意見的通知(已失效)
200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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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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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穗府辦〔2003〕19號轉發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