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關于加強鎮村專職消防隊伍建設規定的通知(已失效)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穗府辦〔2003〕4號
印發關于加強鎮村專職消防隊伍建設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關于加強鎮村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的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逕與市公安消防局聯系。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關于加強鎮村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建標〔1998〕207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安全工作的決定》(穗府〔2000〕6號)的規定,為進一步加強我市鎮村專職消防隊伍建設,提高專職消防隊滅火搶險救援能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建隊原則
第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鎮應當組建專職消防隊:
(一)年產值在3億元(含)以上的鎮;
(二)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5公里以上的鎮。
年產值在3億元以下的鎮可聯合建隊。村以自愿為原則建立專職消防隊。建立專職消防隊的村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二條 專職消防隊應有一定規模的營房,設有固定的車庫、綜合訓練塔、訓練場地、訓練設施和值班室、隊員宿舍、學習室、食堂、器材庫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須的場、室、庫。
第三條 應根據責任區的消防任務,配備相應的消防隊員和消防車輛,并配足隨車和備份消防器材;至少配備一臺消防車和一臺消防手抬泵。
第四條 鎮政府、村委會為專職消防隊的法人單位,專職消防隊歸口公安分局或派出所管理,業務上接受公安消防部門指導和滅火調動。
第五條 專職消防隊的組建或撤銷,應當經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同意,報市公安消防部門備案,并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機構驗收或批準。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六條 專職消防隊負責本鎮村各單位的消防安全檢查工作,督促消除火災隱患。
第七條 負責本鎮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第八條 擔負本鎮村范圍內的火災撲救和搶險救援工作。
第九條 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調動,參與其他地區的火災撲救和搶險救援工作。
第十條 完成當地人民政府交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 消防隊員
第十一條 專職消防隊隊長、副隊長經過公安消防部門培訓考核后,由公安派出所(分局)報請鎮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二條 隊員實行聘任制和勞動合同制,由鎮村負責招聘。招聘條件是:熱愛消防工作,身體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男性,年齡在18至40歲之間。
第十三條 隊員必須經過消防專業技能培訓方能上崗執勤。
第十四條 按照每輛消防車每班執勤不少于6人配備消防隊員。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條 專職消防隊接受鎮政府(村委會)領導,日常工作由公安派出所(分局)負責管理,業務上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
第十六條 公安消防部門要加強專職消防隊的業務指導,并定期組織檢查考核。
第十七條 專職消防隊要建立健全各項日常管理制度,參照公安消防部隊的管理模式,實行準軍事化管理。
第五章 訓練執勤
第十八條 專職消防隊的訓練執勤工作,應當參照《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條令》和公安消防部隊消防業務訓練大綱執行。
第十九條 要積極開展消防業務訓練,不斷提高隊伍滅火搶險救援能力。
第二十條 要合理安排日常工作和訓練執勤,每年的防火檢查與業務訓練時間按照5:5的比例實施。
第二十一條 執勤裝備不能用于非消防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堅持24小時晝夜執勤,接到群眾報警或上級指令時必須立即出動。
第二十三條 執勤隊長、班長要配備無線對講機,執勤消防車要配備車載電臺,并與公安派出所(分局)無線通訊網絡連接。
第二十四條 在滅火搶險救援中接受公安消防部門指揮。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各項執勤值班制度,落實執勤力量,保證人在位、車在庫,保持常備不懈的戰備狀態。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六條 組建專職消防隊所需的經費,由區、縣級市政府和鎮政府(村委會)共同負擔,原則上區、縣級市政府出資40%,鎮政府(村委會)出資60%。
第二十七條 專職消防隊日常經費,由區、縣級市政府負擔40%,鎮政府(村委會)負擔60%。
第二十八條 支援外單位撲救火災造成消防器材裝備、滅火劑損失的,可按照《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進行補助或補償。
第七章 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條 隊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按照不低于當地前一年度勞動力人均收入水平的標準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條 各鎮村要按《勞動法》的規定,給隊員辦理有關的社會勞動保險。
第三十一條 專職消防隊員每年安排20天年假,休假期間繼續享受在職的各種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條 消防隊員配備夏裝和冬裝。要按規定著裝,佩戴專職消防隊員標志。
第三十三條 消防隊員在業務訓練、滅火搶險救援中受傷、致殘、死亡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勞動保險或傷亡撫恤規定辦理;壯烈犧牲符合《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的,可以申報為革命烈士。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公安消防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印發關于加強鎮村專職消防隊伍建設規定的通知(已失效)
200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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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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