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09〕29號
印發廣州市市屬國有企業董事會監事會及財務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市屬國有企業董事會管理暫行辦法》、《廣州市市屬國有企業監事會管理暫行辦法》、《廣州市市屬國有企業財務預算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13屆73次常務會議和九屆(2009)第7次市委常委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國資管理部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五月二日
廣州市市屬國有企業董事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市屬國有企業董事會制度,健全企業法人治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屬國有企業是指由廣州市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第三條 市屬國有企業應依法設立董事會。董事會對出資人負責,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 程及本辦法行使職權。
第二章 董事會組成
第四條 董事會由內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組成;董事會成員數原則上為5至9人,人數為單數。董事會成員中應有不少于1/3的外部董事,并逐步實現外部董事超過董事會成員1/2。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因工作需要可以設副董事長。經批準,具備條 件的市屬國有企業試行由外部董事擔任董事長。
第五條 實行決策層和經營層分開,除總經理進入董事會外,經營班子其他成員一般不進入董事會。
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
第六條 按照黨管干部的原則和法律、法規賦予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的職權,以產權為紐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按規定程序任免或建議任免董事會成員。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七條 董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后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聘任可以連任。外部董事在一家企業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八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根據需要可授權國有獨資市屬國有企業董事會行使出資人的部分職權。
第九條 董事會應根據公司實際情況成立戰略、提名、預算、薪酬、考核審計等專門委員會,為董事會決策提供服務。提名、薪酬、考核審計等專門委員會須由外部董事擔任召集人。
第十條 董事會應設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會秘書對董事會負責。
第三章 董事會職權和義務
第十一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訂公司章 程草案和公司章 程修正案;
(二)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五)按規定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提名,按規定程序聘任或解聘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高級管理人員薪酬事項;確定經營班子責、權、利;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聽取并審定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十)對公司所投資的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以公司名義履行出資人職責;
(十一)法律、法規及公司章 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董事會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公司章 程;
(二)忠實代表出資人利益,體現出資人意志,對企業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三)執行出資人的決議,接受出資人的指導;
(四)報告董事、高級經營管理人員的實際薪酬及提名、聘任和解聘的程序和方法等情況;
(五)維護公司職工、債權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六)支持公司經營班子依法履職;
(七)建立與監事會重大事項溝通制度,如實向其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八)重大投資決策、重大合同簽訂等重大事項應聘請律師審核并出具法律意見書;
(九)法律、法規及公司章 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董事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董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董事會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二)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三)法律、法規、公司章 程規定及董事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董事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 程,執行董事會決議;
(二)維護公司利益,對出資人忠實、誠信、勤勉地履行職責;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業資產;不得超越職權或違反程序決定企業重大事項;不得有其他侵害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行為;不得泄漏公司秘密;
(三)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公司有同業競爭的業務;
(四)不得為自己或代表他人與公司進行經營性買賣、借貸以及從事與公司利益有沖突的行為;
(五)不得安排親屬在公司經營班子及人事、財務和審計等部門任職;不得安排親屬擔任公司的下屬企業主要負責人;
(六)不得與親屬投資的企業發生經營、借貸和擔保等行為;
(七)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未經股東大會、股東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企業兼職;
(八)接受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免或股東會、股東大會選聘的監事會監督;
(九)法律、法規及公司章 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長是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的首席國有股東代表,原則上應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負責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
(四)公司章 程規定以及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可由副董事長或指定其他董事代行使董事長職權。
第五章 董事會議事規則
第十八條 董事會應建立健全公司內部決策制度,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九條 董事會召開會議每年不少于兩次。董事會秘書應在會議召開前10個工作日將會議時間、地點、會期、議題等向各董事發出書面通知,有關會議的材料原則上應在會議召開前5個工作日送達各董事。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會秘書應在會議召開前3個工作日以信函或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各董事并送達有關會議材料。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董事長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全體外部董事提議時;
(四)監事會提議時;
(五)經營班子提議時;
(六)出資人認為必要時。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主席應列席董事會會議。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根據會議議題,列席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其中外部董事必須有1/2以上出席。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對議案的審議可采用會議審議或通訊審議兩種方式。
(一)會議審議是董事會的主要議事形式,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對議案進行逐項審議表決,并在會議記錄和董事會決議上簽字;
(二)通訊審議是一種補充議事方式,僅限于董事會因故不能及時以會議形式召開時采用;采用通訊審議方式,視同召開臨時董事會,董事在決議上簽字即視為表決同意。
董事會審議下列事項時,不得采取通訊表決方式: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方案;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發行債券;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和重大收購方案;制訂公司章 程的修改方案;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采取書面表決的形式。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含委托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出席會議的董事應逐項對所表決的事項作出贊成、反對或棄權的表決意見。投棄權票的應以書面形式說明原因。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決議涉及任何董事本人或與其有直接利害關系時,該董事應向董事會披露有關情況,并應回避和放棄表決權;該董事應計入參加會議的法定人數,但不計入董事會通過決議所需的董事人數內;董事會會議記錄應載明該董事不投票表決的原因。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秘書應按照董事會會議的內容和表決情況制作會議決議,決議在參會董事簽字后生效。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發表意見的前提下,可用傳真方式進行表決并作出決議,并在參會董事傳真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秘書負責對會議內容的記錄和整理,并確保會議記錄完整、真實。董事會會議記錄內容應包括: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會議的議程;董事發言要點;每一決議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經由出席會議的董事(代理人)和董事會秘書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
第六章 董事會向出資人報告事項
第三十條 董事會報告事項分為審批事項、核準事項和備案事項。
第三十一條 下列事項屬于審批事項:
(一)制訂和修訂公司章 程;
(二)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及所屬企業核銷權益、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的方案;
(三)公司重大的對外投資,本公司及所屬企業境外投資行為;
(四)公司對所投資企業外的企業或其他法人提供的擔保,以及超出其持股比例對所投資企業提供的擔保;
(五)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申請破產以及改制方案、產權轉讓或劃撥;
(六)法律、法規及公司章 程規定的其他應上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下列事項屬于核準事項:
(一)公司經營班子業績考核及薪酬分配方案,公司的工資計劃;
(二)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 程規定的其他應上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核準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下列事項屬于備案事項:
(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或批復事項的執行情況;
(二)公司年度合并財務報表決算審計報告;
(三)公司年度內超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限額的捐贈(含實物等資產);
(四)重大的法律糾紛、安全生產事故、公司重要工作人員涉嫌經濟或刑事犯罪及其他對出資人權益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五)法律、法規及公司章 程規定的其他應上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 審批或核準事項,董事會必須在做出決議后5個工作日內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股東會、股東大會;備案事項,董事會應當在作出決策或事件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國有資本控股的上市公司首席國有股東代表應當根據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在公告公司信息的同時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
第三十五條 上報的審批或核準事項必須提出明確的處理意見,并附送有關可行性研究論證的必要資料,保證提供全面、真實的信息;備案事項亦應附送必要的相關資料。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對負有責任的董事會成員予以扣減年薪、通報批評或解聘等處分:
(一)應報事項未按規定報告的;
(二)在報告中謊報,故意隱瞞重要情況的;
(三)不執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或批復意見的;
(四)損害出資人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市屬國有企業董事會成員,因未履行董事職責被解聘的,自解聘之日起不再享受董事會成員的有關待遇,3年內不得擔任市屬國有企業董事;因對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被解聘的,5年內不得擔任市屬國有企業董事;因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者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市屬國有企業董事。
第三十八條 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 程,致使公司或出資人遭受損失的,參與會議的董事須負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三十九條 董事對失職、失察、重大決策失誤等過失承擔責任;涉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及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依法負賠償責任,并對其依法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上市公司、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設立的企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市屬國有企業監事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監事會制度,加強市屬國有企業監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 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屬國有企業是指由廣州市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第三條 市屬國有企業應依法設立監事會。監事會向市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以下簡稱監管機構)負責,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企業章 程及本辦法行使職權。
第四條 監事會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全過程監督原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 程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企業財務進行監督檢查。
(二)不干預經營原則。不參與企業的日常經營工作,不干預企業的經營決策。
(三)及時報告原則。發現危害及可能危害國有資產安全的情況,及時向監管機構報告。
第五條 廣州市市屬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設在市國資委,負責指導市屬國有企業監事會建設以及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監事會組成
第六條 監管機構依法向市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主席和專職監事;向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推薦股東代表監事。監事會主席及專職監事可同時派駐2至4家市屬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
第七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少于5人,由派出監事會主席、專職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以下簡稱職工監事)組成,其中職工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第八條 監事會主席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相應資格的工作人員或市屬國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中選任。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監事會主席由監管機構依法推薦,經全體監事選舉產生。
專職監事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市屬國有企業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中選任,或向社會公開聘任。
職工監事由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報監管機構備案。
第九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會主席和專職監事在同一企業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十條 監事會主席和專職監事應符合以下任職條 件:
(一)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制度;
(二)具有財務、法律、經濟管理等方面的專業知識,熟悉企業經營管理工作,并具有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三)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判斷、文字撰寫、溝通協調和獨立工作能力;
(四)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忠于職守,能自覺履行職責;
(五)監管機構認定的其他條 件。
第十一條 職工監事人選的基本條 件是:
(一)本企業職工;
(二)遵紀守法,辦事公道,能夠代表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三)熟悉企業經營管理或具有相關工作經驗,有一定的協調溝通能力。
第十二條 企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三條 監事會主席、專職監事實行回避原則,不得在其曾經管轄的行業、曾經工作過或擔任過領導職務的企業,以及其親屬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企業任職。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監事: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曾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企業負責人,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擔任監事的。
第三章 監事會及其成員的職權和義務
第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檢查企業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定和制度的情況,執行企業章 程的情況以及內控制度、風險防范體系、產權監督網絡的建設及運行情況;
(二)檢查企業財務,對企業財務提出預警和報告;監督企業重大計劃、方案的制訂和實施;監督企業重大國有資產變動和大額資金流動事項;監督企業財務預算和決算、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經營責任合同的執行情況以及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情況等重大決策活動的規范情況;
(三)監督企業負責人履行職務的行為;當企業負責人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企業章 程或者監管機構有關規定造成損害出資人利益時,要求予以糾正,直至提出罷免建議;
(四)指導子企業監事會工作;
(五)法律、法規、企業章 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監事會主席的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審定、簽署監事會報告和監事會其他重要文件;
(四)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五)應當由監事會主席履行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監事的職權:
(一)協助監事會主席做好監事會日常管理工作;
(二)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各類監督信息,起草監事會決議和年度檢查報告、專項檢查報告;
(三)負責監事會的各項會務和文秘工作;
(四)完成監事會及監事會主席授權或布置的其他工作;
(五)職工監事代表職工行使監督權利。
第十八條 監事會成員行使職權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二)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饋贈;不得參加由企業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娛樂、旅游、出訪等活動;不得在企業中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監事會主席和專職監事不得接受派駐企業及其下屬企業的任何報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業報銷個人費用;
(三)對監督檢查報告內容保密,不得泄露派駐企業的商業秘密;
(四)監事會主席、專職監事任職期間不得兼任派駐企業的其他職務;監事會主席解職后3年以內、專職監事解職后2年以內不得應聘回原派駐企業擔任職務。
第十九條 監事會成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時參加監事會會議;
(二)及時、全面掌握企業的重要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三)認真執行監事會的決議;
(四)向監管機構匯報監事會工作。
第四章 監事會工作要求
第二十條 監事會以日常監督、專項檢查與年度監督檢查相結合,加強對企業的監督。主要采取以下監督方式:
(一)列席會議。監事會主席根據監督檢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監事列席企業有關會議。主要包括:董事會會議、總經理辦公會、黨政聯席會、年度工作會議、財務工作會議以及其他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重要會議。
(二)查閱資料。包括:企業基本資料,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財務會計資料,企業會議決議及會議記錄,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聽取匯報、召開會議。聽取企業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匯報,召開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會議。
(四)與企業交換意見。監事會認為需要提請企業關注的事項,由監事會主席向企業主要負責人提示;監事會對監督檢查發現的需企業自行糾正的問題,由監事會主席與企業交換意見,并提出整改建議。
(五)調查研究。監事會應該到企業及下屬企業生產經營一線進行調查研究,也可以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調查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監事會根據監管機構要求開展專項檢查,并形成專題報告報監管機構。
(六)分類監督和跟蹤監督。結合企業實際進行重點監督和分類監督,提高監督的有效性;對企業重大事項實施跟蹤監督,并及時報告監管機構。
(七)利用審計結果監督。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計劃和審計重點提出意見;對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關注;對會計師事務所受審計手段限制等原因難以查清的問題線索,作為重點進行追蹤檢查,必要時建議監管機構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項審計,費用由企業承擔。
(八)聯合企業內部監督力量,加強與企業內部審計、紀檢監察部門的溝通,參考和利用企業內部審計、紀檢監察的監督結果,形成監督合力。
(九)年度監督檢查。每年對企業上年度工作進行一次全面的監督檢查,并形成年度監督檢查報告報監管機構。
(十)其他有利于保護國有資產權益的合法方式。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工作報告要求。主要包括:基本情況報告、專項檢查或專題調研報告、重大事項報告和年度監督檢查報告。
(一)基本情況報告是反映企業基本情況和明確今后監督重點的報告,在監事會主席到任6個月內報送;
(二)專項檢查或專題調研報告是監事會根據監管機構要求或結合企業實際開展專項檢查或專題調研后形成的報告;
(三)重大事項報告是指在企業發生或者監事會發現企業可能危及國有資產安全的經營行為、重大決策不合法、生產經營的重大風險,以及監事會認為應當立即報告的其他事項,監事會應在相關事項發生5個工作日內向監管機構的報告;對緊急、突發的重大情況,可以先口頭報告,再書面報告;
(四)年度監督檢查報告是監事會對企業上年度董事會運作和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綜合監督檢查后向監管機構提交的年度評價報告;年度監督檢查報告要與企業年度財務決算相銜接,要求在每年4月份提交。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報告經監事會成員討論,由監事會主席簽署報監管機構。
監事對監事會報告有原則性不同意見的,應當在報告中說明。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專題會議。監事會應當制定本企業監事會議事規則。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定期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1次。會議的主要議題包括:
(一)審議通過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二)審議通過監事會對董事會年度工作的監督評價報告;
(三)監事會主席或1/3以上監事提出需要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專題會議是監事會在監督過程中就專項監督工作召開的會議。會議的議題主要是:
(一)討論、審議專項檢查事項;
(二)討論、審議需要提請監管機構進行專項審計或稽查的事項;
(三)討論、審議監事會向監管機構的工作報告;
(四)其他需要討論和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監事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向會議召集人請假并委托其他監事行使表決權。監事會會議對有關事項形成的決議,應當由行使表決權的監事簽字。監事有不同意見應在會議記錄中予以記載。
第五章 監事會及其成員的管理、考核和獎懲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主席和專職監事任職期間由市國資委統一管理。
從機關、事業單位選任的監事會主席和專職監事,任職期間編制以市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名義在市編辦單列,不占原單位的編制和職數,其在原單位的行政關系予以保留。從原正處級轉任監事會主席的,任職期間享受市行政副局級待遇;從原副處級(或以下級別)轉任的專職監事,任職期間按高一個級別使用并享受相應待遇。不再擔任監事會職務的不再享受相關待遇,可回原單位安排工作或到企業任職;但連續擔任監事會職務滿兩屆且考核優秀的,按所任監事會職級推薦使用。任職期間達到退休年齡,考核稱職(或以上)的,回原單位按在監事會所享受職級待遇辦理退休;考核未達稱職的,按任監事會職務前的職級辦理退休。
從市屬國有企業選任的監事會主席或專職監事以及向社會公開招聘錄用的專職監事,不考慮級別和編制,按市場化方式聘用,明確雙方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所需經費,監事會主席及專職監事任職期間享受工資補貼收入等標準和支付辦法按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對監事會及監事會主席、專職監事的考核分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由監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考核內容主要包括適應崗位、履行職責、監督效果及廉潔自律等方面。考核結果與任用掛鉤,與年度獎勵掛鉤。
第三十條 監事會或監事履行職務作出重要貢獻的,由監管機構給予獎勵。
第三十一條 職工監事在任職期間以及任期屆滿后,企業不得因其履行監事職責的原因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采取其他形式打擊報復。職工監事離職的,其任職資格自行終止。職工監事出缺應及時進行補選,空缺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直至撤銷監事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企業的重大違法、違規問題隱匿不報或嚴重失職的;
(二)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
(三)有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 所列行為的。
第六章 實施保障
第三十三條 市屬國有企業要建立及完善與監事會聯系的工作機制,要加強與監事會溝通,規范文件資料傳遞、重要會議通知、重大事項溝通等工作程序,明確部門及專人負責與監事會聯絡以及協調有關工作,確保監事會及時、全面獲取企業信息;為監事會提供必要的工作條 件,包括辦公場所、辦公設施及必要的工作便利條 件。
(一)及時提供企業經營管理有關資料。企業財務預決算報表、財務快報(含重要子企業)等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應及時向監事會提供或供監事會查閱。
(二)及時報告重大事項。涉及企業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產權轉(受)讓、業績考核、薪酬分配、利潤分配、重要人事變動、違法、違紀、違規、法律訴訟等重大事項應及時與監事會溝通;向市政府、監管機構及有關部門的請示和報告同時抄送監事會。
(三)及時通知監事會參加企業召開的有關會議。
(四)支持職工監事依法履行職責,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 件。
(五)及時與監事會溝通企業的審計工作情況。企業組織內部審計應向監事會提供審計計劃、審計報告等資料,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監事會。企業開展外部審計,應及時安排會計師事務所就審計計劃、重點和安排等事項與監事會溝通,并及時將企業與會計師事務所交換的意見向監事會通報。
第三十四條 加大對監事會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力度。企業對監事會檢查提出的問題和建議應提出整改意見和改進措施,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報告監事會。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在監督檢查中結合實際提出的具體工作要求,企業應積極支持和配合。
第三十六條 市屬國有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 例》第二十五條 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企業負責人以及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監事會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拒絕、無故拖延向監事會提供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等有關資料的;
(三)隱匿、篡改、偽報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的;
(四)有阻礙監事會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監管機構向不設監事會的市屬國有企業派出的監事和向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推薦的國有股東代表監事,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上市公司、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設立的企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0日市府辦公廳發布的穗府辦〔2002〕1號文件中的《廣州市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機構監事會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廣州市市屬國有企業財務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財務預算管理,加強對市屬國有企業營運監督,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屬國有企業是指由廣州市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屬國有企業財務預算管理,是指市屬國有企業在預測和決策的基礎上,圍繞發展規劃,對預算年度內各類經濟資源和經營行為合理預計、測算并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的活動。
財務預算報告是指反映企業預算年度內企業資本運營、經營效益、現金流量及重要財務事項等預測情況的文件。
第四條 市屬國有企業應建立財務預算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內部財務預算編制、執行、調整、監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財務預算工作體系,推進全面預算管理。
第五條 市屬國有企業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和市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以下簡稱監管機構)的有關要求,以統一的編制口徑、報表格式和編報規范,向監管機構報送年度財務預算報告。
市屬國有企業財務預算年度與其會計核算年度一致。
第六條 市屬國有企業財務預算管理是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基礎環節,應與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和管理要求相銜接。
第二章 工作組織
第七條 監管機構是市屬國有企業財務預算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監管機構依據本辦法對市屬國有企業財務預算編制、執行和考核等實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督管理,引導和督促企業切實建立以財務預算目標為中心的各級責任體系。
第八條 市屬國有企業應按照監管機構的要求,組織實施財務預算工作,規范財務預算的編制程序和方法,強化執行監督,并按照加強財務監督和完善內部控制機制的要求,建立健全財務預算管理的組織架構,構建財務預算領導機構、管理機構和執行單位3個層次的內部財務預算管理體系。各層次機構應配備相應人員,明確職責權限,加強溝通協調。
第九條 市屬國有企業應成立由具備財務專業知識和組織能力的董事及相關人員參加的財務預算委員會或財務預算領導小組,作為本企業的財務預算領導機構,財務預算領導機構向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議負責,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訂符合本企業實際的預算編制與管理的原則和目標;
(二)審議本企業財務預算方案和財務預算調整方案;
(三)協調解決本企業財務預算編制和執行中的重大問題;
(四)檢查本企業財務預算執行情況;
(五)根據財務預算執行情況提出對本企業預算執行單位考核和獎懲意見。
第十條 市屬國有企業財務部門為財務預算管理機構,在財務預算委員會或財務預算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企業財務預算的編制、審核、匯總及報送工作;
(二)分解下達財務預算指標,監督企業財務預算執行情況;
(三)組織編訂企業財務預算調整方案,交由財務預算委員會或財務預算領導小組審議;
(四)協調解決企業財務預算編制和執行中的有關問題;
(五)分析和考核企業內部各業務機構及所屬企業、托管企業預算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 市屬國有企業內部各業務機構和所屬企業、托管企業為企業財務預算執行單位,在上述財務預算管理機構的統一指導下,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財務預算編制和上報工作;
(二)負責分解經核準的財務預算指標,落實到各部門、各崗位;
(三)按授權審批程序嚴格執行各項預算,及時分析預算執行差異原因,解決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四)及時總結分析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
(五)配合財務預算管理機構做好企業預算的綜合平衡、協調、分析、控制、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預算編制
第十二條 編制財務預算應堅持以戰略規劃為導向,正確分析判斷市場形勢和政策走向,科學預測年度經營目標,合理配置內部資源,實行總量平衡和控制。
第十三條 編制財務預算應將內部各業務機構和所屬企業、托管企業的全部經營活動納入預算編制范圍,全面預測財務收支和經營成果等情況,依據財務管理關系,按照“上下結合、分級編制、逐級匯總”的程序,層層組織做好所屬企業、托管企業財務預算編制工作。
第十四條 年度財務預算報表與年終財務決算報表的編制范圍、口徑應當一致,對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的所屬企業編制合并財務預算報表,對不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的所屬停產、關閉、破產企業及托管企業編制匯總財務預算報表,做到不重報、不漏報。
第十五條 建立財務預算編制協調管理制度。企業內部計劃、生產、市場營銷、投資、物資、技術、人力資源、企業管理等職能部門應相互協調、配合做好財務預算編制工作。
第十六條 編制財務預算應以資產、負債、收入、成本、費用、利潤、資金為主要指標,合理設計基礎指標體系,注重預算指標相互銜接。
第十七條 企業應根據行業特性和不同預算項目,合理選擇固定預算、彈性預算、滾動預算、零基預算、概率預算等方法編制預算,并積極與行業先進水平、國際先進水平對接。
第十八條 編制財務預算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加強對外投資、固定資產投資以及金融性資產投資業務的風險評估和預算控制。對資產負債率過高、償債能力低下以及投資回報差的企業,應嚴格控制投資規模;不具備從事高風險業務的條 件、存在重大投資損失的企業不得安排高風險業務的投資預算。嚴格控制非主業投資預算,加強非主業投資和無效投資的清理。對已立項的投資項目,應編制資金籌措和資金投入進度預算。
第十九條 編制財務預算應準確預測預算年度現金收支、結余和缺口,合理規劃現金收支與配置,優化現金流量,加強應收應付款項的預算控制,增強現金保障和償債能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條 編制財務預算應規范制定成本費用開支標準,嚴格控制成本費用開支范圍和規模,加強投入產出的預算控制。對于成本費用增長快于收入增長且成本費用利潤率下降的企業,編制財務預算時應重點突出降本增效,適當壓低成本費用的預算規模。對人工成本的預算,要通過分析企業所處發展階段的效益水平,以及企業所在行業人工成本的平均水平,按照有關工資薪酬管理的規定,合理確定人工成本的預算規模,做到總量控制、結構合理,經營效益下滑的企業應嚴格控制工資水平。
第二十一條 編制財務預算應注重防范財務風險,嚴格控制擔保、抵押和金融負債等規模。資產負債率過高、存在較大償債壓力的企業,應當適當壓縮金融債務預算規模,擔保余額相當于凈資產比重超過50%或發生擔保履約責任形成重大損失的企業,原則上不再安排新增擔保;未經出資人同意,企業不得安排所屬企業以外的和超出其持股比例對所投資企業的擔保。
第二十二條 編制財務預算應將逾期擔保、逾期債務、不良投資、不良債權等問題的清理和處置作為重要內容,積極消化潛虧掛賬,按企業會計制度合理預計資產減值準備,控制新潛虧的出現。
第二十三條 編制財務預算應統籌規劃企業合并與分立、產權劃撥與轉讓等產權變動及重大資產處置事項,做好可行性評價分析,合理預計其對企業帶來的影響,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條 編制財務預算應按照市國有資本收入收取的有關規定,以上年度財務決算經營利潤為依據,測算企業預算年度應上繳的國有資本收入,統籌保障上繳國有資本收入的資金。對留存在企業的未分配利潤要實行嚴格規范的管理,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處置。對已納入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連續性國有資本收入的支出項目,在對上年度資金使用績效進行自評的基礎上,提出預算年度的資金投入進度,確保資金的使用符合預期目標。
第二十五條 市屬國有企業編制財務預算應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市屬國有企業與所屬財務預算執行單位進行預算目標溝通,并在對所屬財務預算執行單位的預算初步目標進行審核、調整和匯總的基礎上,于每年11月底前確定下一年度的預算總體目標。
(二)市屬國有企業向所屬財務預算執行單位下達預算總體目標。所屬財務預算執行單位按照下達的預算總體目標,編制上報本單位財務預算方案。市屬國有企業在對所屬財務預算執行單位的預算方案進行審核、調整的基礎上,編制企業總體財務預算方案。
第四章 預算報告
第二十六條 市屬國有企業應在組織開展所屬財務預算執行單位財務預算編制管理的基礎上,按照監管機構統一印發的報表格式、編制要求,編制上報年度財務預算報告。
第二十七條 市屬國有企業年度財務預算報告按以下步驟及要求上報:
(一)企業確定年度財務預算總體目標后,編制預算年度主要財務預算指標預報表(紙介和電子文檔),于每年11月底前上報監管機構。
(二)市屬國有企業在對所屬財務預算執行單位財務預算方案進行審核、調整的基礎上,編制市屬國有企業總體財務預算報告(紙介和電子文檔),按相關程序審議批準后在規定時間內上報監管機構。
(三)市屬國有企業年度財務預算報告由以下部分構成:
1.年度財務預算報表(按本辦法第十五條 要求編制的合并財務預算報表和匯總財務預算報表);
2.年度財務預算編制說明;
3.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財務預算審核決議文件;
4.其他相關材料。
(四)市屬國有企業年度財務預算報表包括以下內容:
1.企業預算年度內預計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規模、質量及結構;
2.企業預算年度內預計實現經營成果及利潤分配情況;
3.企業預算年度內為組織經營、投資、籌資活動預計發生的現金流入和流出情況;
4.企業預算年度內預計達到的生產、銷售或者營業規模及其帶來的各項收入、發生的各項成本和費用;
5.企業預算年度內預計發生的產權并購、長短期投資以及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及資金來源,以及產權轉讓和重大資產處置資金回流、資金安排的情況;
6.企業預算年度內預計對外籌資總體規模與分布結構。
(五)市屬國有企業應對年度財務預算報表編制及財務預算管理有關情況進行分析說明。企業年度財務預算編制說明包括以下內容:
1.財務預算編制工作組織情況;
2.預算年度內生產經營主要預算指標分析說明;
3.財務預算編制基礎、基本假設及采用的重要會計政策及其變化情況;
4.財務預算執行保障措施以及可能影響財務預算指標事項說明;
5.與上年度財務預算編制范圍相比存在差異的原因;
6.其他需說明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市屬國有企業應按規定組織所屬企業開展財務預算報告收集、審核、匯總工作,并按時上報財務預算報告。除報送合并范圍內所屬企業的合并預算報告外,還應附送市屬國有企業本部及二級子企業的分戶預算報告電子文檔。三級及三級以下企業的財務預算數據并入二級子公司報送。
第二十九條 市屬國有企業按照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監管機構報送財務預算報告:
(一)設董事會的市屬國有獨資企業財務預算報告,經董事會審議后報送;
(二)尚未設董事會的市屬國有獨資企業財務預算報告,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后報送;
(三)市屬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財務預算報告,經董事會審議并提交股東會審議批準后抄送。
第三十條 市屬國有企業財務預算報告應加蓋企業公章 ,并由企業董事長(尚未設董事會的由總經理)、總會計師(或分管財務負責人)、財務預算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章 。
第三十一條 監管機構依據本辦法要求,建立企業財務預算質量評價制度,評價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是否符合國家宏觀政策和產業政策規劃;
(三)是否符合企業戰略規劃、主業發展方向;
(四)是否客觀反映預算年度內經濟形勢和企業生產經營發展態勢;
(五)是否符合財務預算編制管理要求;
(六)主要財務預算指標的年度間變動情況是否合理;
(七)財務預算執行保障和監督措施是否有效。
第三十二條 監管機構根據質量評價結果,對市屬國有獨資企業的財務預算方案進行核準,對市屬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財務預算方案進行備案。對于存在質量問題的,要求及時進行整改,其中對于嚴重脫離實際、各相關預算指標不銜接的,要求重新編制上報財務預算報告。
第五章 預算的執行、調整、監督與考核
第三十三條 市屬國有企業應及時將財務預算指標向所屬財務預算執行單位進行層層分解,所屬財務預算執行單位將分解下達的年度財務預算指標細化為季度、月度預算,層層落實財務預算執行責任。
第三十四條 市屬國有企業應嚴格執行經核定的年度財務預算,切實加強投資、融資、擔保、資金調度、物資采購、產品銷售等重大事項以及成本費用預算執行情況的跟蹤和監督,明確超預算資金安排的審批程序和權限。
第三十五條 市屬國有企業應對財務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及時分析預算執行差異原因,及時采取相應的解決措施。
第三十六條 市屬國有企業應建立季度財務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制度,企業財務預算委員會(預算領導小組)及財務預算管理機構,應于每季度(第四季度除外)結束后20天內,將財務預算執行進度情況(按統一格式編制預算進度報表和情況說明)上報監管機構。
第三十七條 市屬國有企業監事會應對企業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違反審批程序或未經規范程序的預算外項目支出或項目超支的事項應予糾正。對財務預算執行中主要指標出現偏離幅度超過±10%的事項,要求企業及時分析查明原因,對存在問題及時提出改進措施。同時,報告監管機構。
第三十八條 市屬國有企業財務預算執行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導致財務預算編制基本假設發生重大變化的,可予以調整:
(一)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國家經濟政策發生重大調整;
(三)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四)企業發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資產重組行為;
(五)其他重大影響因素。
第三十九條 市屬國有企業財務預算管理部門根據財務預算執行情況的變化,分析財務預算調整范圍事項對預算執行的影響程度,提出符合企業實際的預算調整方案。預算調整方案按相關程序審議批準后,連同審議決議文件于當年9月底以前上報監管機構。預算調整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對調整所依據的客觀因素必須出具真實、準確的依據;
(二)調整重點應針對預算執行中的重大差異;
(三)差異調整后的預算目標應力求最優。
第四十條 市屬國有企業應當將財務預算調整情況及時上報監管機構核準或備案后分解執行,財務預算調整報告內容包括:
(一)主要指標的調整情況;
(二)調整的原因;
(三)預計執行情況及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條 市屬國有企業應當建立財務預算執行結果考核制度,將財務預算目標執行情況納入考核及獎懲范圍。年度終了,應聘請符合資質條 件的中介機構對企業進行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將財務預算執行情況與年度財務決算審計情況進行對比,以指標偏差率是否控制在±10%以內作為財務預算準確性的考核指標,由財務預算委員會(財務預算領導小組)提交董事會(尚未設董事會的報總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考核逐步提高企業財務預算質量,從而進一步提高內部經營管理水平。
第四十二條 市屬國有企業在預算年度終了,應當及時撰寫財務預算工作總結報告,認真總結年度財務預算工作經驗和存在的不足,分析財務預算與實際執行結果的差異程度和影響因素,研究制定改進措施。市屬國有企業財務預算委員會(財務預算領導小組)應當向董事會(尚未設董事會的向總經理辦公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并依據預算完成情況和決算審計情況對所屬財務預算執行單位進行考核。
第四十三條 監管機構在預算年度終了,依據市屬國有企業年度財務決算結果組織財務預算執行情況核查,對主要財務預算指標完成值與預算目標偏離的程度和影響因素進行分析,并將核查和分析結果作為市屬國有企業財務預算報告質量評價的重要內容,有關情況在適當范圍內予以公示。
第四十四條 監管機構將市屬國有企業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包括財務預算執行的偏離程度、國有資產收益上繳情況和新增國有資本的績效情況等,作為市屬國有企業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四十五條 市屬國有企業董事長(未設董事會的總經理)、總會計師(或分管財務負責人)應當對企業財務預算編制、報告、執行和監督工作負責;市屬國有企業總會計師(或分管財務負責人)、財務管理部門負責人對財務預算編制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六條 監管機構將市屬國有企業財務預算管理情況作為對總會計師履職評價的內容。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七條 市屬國有企業不按時上報財務預算報告或者上報財務預算報告不符合統一編制要求、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以及財務預算執行監督不力的,由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整改。不按期整改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 市屬國有企業在財務預算管理工作中弄虛作假,或者上報的財務預算報告與內部財務預算不符的,監管機構給予通報批評。
第四十九條 市屬國有企業編制年度財務預算主要指標與實際完成值差異較大的,由監管機構要求市屬國有企業作出專項說明,無正當理由的,監管機構給予警告。
第五十條 監管機構工作人員在企業財務預算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導致重大工作過失或者泄露企業商業秘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設立的企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日市國資委發布的《關于印發〈廣州市國資委監管企業財務預算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國資〔2005〕38號)同時廢止。
主題詞:經濟管理 企業管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