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07]6號
關于印發廣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綜合評價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綜合評價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二月九日
廣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綜合評價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評價各區、縣級市政府,市相關職能部門的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眾食品消費安全,促進食品產業健康發展,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制的通知》(穗府辦[2005]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對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相關職能部門的食品安全工作進行綜合評價,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 綜合評價內容包括:
(一)重視食品安全工作情況;
(二)貫徹落實國務院、省、市政府有關食品安全工作部署和執行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情況;
(三)建立和落實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情況;
(四)食品安全工作目標和階段性重點工作推進完成情況;
(五)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情況;
(六)本轄區(部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和運作情況;
(七)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引導食品產業健康發展情況;
(八)食品安全監管資源共享、整合情況;
(九)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政策、知識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
(十)積極探索和創新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方式、措施情況。
第四條 綜合評價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也可視情況進行不定期評價或對部分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市相關職能部門評價。
第五條 綜合評價工作的組織實施:
(一)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制定年度綜合評價方案,征求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意見,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年度綜合評價方案應在評價前1個月印發給有關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市相關職能部門;
(二)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市相關職能部門依據市年度綜合評價方案組織自評,填寫自評報告表并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三)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派出人員組成綜合評價工作組,邀請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食品安全專家參與指導綜合評價工作;
(四)綜合評價工作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采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形式與效果相統一的方法,按以下程序進行:
1.聽取匯報;
2.查閱相關資料;
3.現場抽查;
4.召開有群眾、監管相對人及食品行業協會人員參加的座談會;
5.結合年度內本市和上級開展的其他考評、檢查結果和明察暗訪的情況,對照年度綜合評價方案的要求,逐項量化評分;
6.反饋初評意見。
(五)綜合評價工作組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綜合評價工作報告,經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匯總審核并征求各成員單位意見后,提出綜合評價工作報告報市政府;
(六)綜合評價按照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等次評定;
(七)綜合評價工作報告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書面通知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市相關職能部門。
第六條 獎懲措施:
(一)綜合評價結果優秀的,由市政府報請省政府批準后予以通報表彰;
(二)綜合評價結果不合格或問題突出的,由市政府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被責令限期整改的,要在限期內整改達標,并將整改落實情況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三)在綜合評價過程中,發現弄虛作假、越權瀆職等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主題詞:經濟管理 食品安全 辦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