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05]9號
關于調整廣州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保障我市生活困難的城鎮居民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市政府決定調整我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廣州市屬各區(花都、番禺區除外)和廣州開發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330元;番禺區、從化市、增城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在本地現行標準的基礎上調高10%;花都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該區2005年1月起調整的新標準執行。
二、城鎮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者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沒有贍養、撫養能力的人員低保金發放標準,以調整后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基數上浮20%。
三、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農村所在地的區、縣級市政府按確保困難村民基本生活的原則,結合當地實際自行調整。
四、調整上述標準所需資金來源渠道和分擔辦法不變。
五、本標準從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五年三月四日
主題詞:民政 社會保障 標準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