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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廣州市林地林權登記換發證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03-08-24
  • 來源: 市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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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穗府辦〔2003〕2號

印發廣州市林地林權登記換發證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林地林權登記換發證工作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廣州市林地林權登記換發證工作方案

根據《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和《廣東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以及國家林業局《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廣東省林地林權登記換發證工作方案》等有關規定、要求,為進一步依法穩定林地、林木權屬,切實保護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確保林地林權管理工作有利于林業的發展、森林資源的保護以及調動廣大林業投資者的積極性,確立和保障國家林權證的法律地位,維護林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秩序,市人民政府決定在全市開展林地林權登記換發證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則

(一)依法登記發證的原則。根據《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的有關林地林權政策確權發證。林地、林木登記發證后,林地、林權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凡是申請登記林地、林木權屬的,林地林權登記發證機關必須依法受理。凡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一律視為無效,不予登記發證。凡林地、林木權屬仍有爭議未經協商取得一致或未按法定程序確定權屬的,不予登記發證。

(二)統一規范的原則。根據《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這次林地、林木權屬登記換發證,一律使用全國統一式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原來頒發的《山地、林木所有證》(或山林證)在換證之前繼續有效。

(三)實行申請登記的原則。由林地、林木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登記申請,經過逐級審核無誤后,才能準予登記發證;不申請的,不予登記發證。

(四)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于申請林地、林木權屬登記,基層單位對于申請的主要內容要在林地、林木所在地進行公告,公開登記時間、地點、申請須知和審查結果,公告期為30天,確認無誤后才準予上報,由林地林權登記發證機關給予登記發證。

(五)按權屬發證的原則。依據權利者對林地、林木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分別予以登記,頒發《林權證》。其它事宜按合同約定執行。

(六)先易后難的原則。凡權屬清楚的,先發《林權證》;權屬不清或有爭議的,使用林地審批手續不全或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待理清權屬或處理完爭議并簽有協議或糾正違規行為后,再發給《林權證》,否則不予換發《林權證》。

(七)堅持政策穩定連續性的原則。林地屬國家和集體所有,不準再重新分山到戶。林地林木登記換發證書不是重新確定林地、林木權屬,而是進一步穩定山林權屬。要以林業"三定"時期確定的權屬為基礎,對林地、林木已確權頒發過林地、林木權屬證書而權屬沒有發生變化的,都要予以承認,并換發新的《林權證》;對權屬已發生變化的,經林地林權登記發證機關核準,要依法進行新的林地林木所有權、使用權確認,并進行權屬變更登記,頒發新的《林權證》;對其他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經營或使用林地、林木的,進行初始登記,頒發《林權證》。

(八)穩定自留山政策不變的原則。堅持自留山歸農戶無償使用,使用權長期不變,并允許繼承、轉讓,實行多種形式經營的政策。

1.對林業"三定"時期劃給農村村民的自留山林地,應予承認,并進行登記發證。這次登記發證前,已經調整的自留山林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后,予以登記發放《林權證》,不準擴大范圍。

2.自留山的林地所有權歸村或村民小組所有,自留山林地使用權的繼承權應限定在本村或本村民小組內,并限期按法定程序辦理繼承手續,憑繼承手續登記發證。被繼承人死亡,本村或組內無法定繼承人或全戶遷出的,自留山林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自留山的林木可繼承、轉讓,憑繼承、轉讓手續登記發證。

3.在申請登記時,原持證人死亡或戶口遷出,可更名為原戶其它成員,原持證人沒有變化的,不予更名。自留山林地、林木登記發證以原《自留山證》的四至界址為準,實際面積與原《自留山證》面積不符的,按實測面積登記發證,不準擴大范圍發證。

(九)完善林業生產責任制的原則。在開展林地林木登記發證過程中,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采取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機制,進一步完善林業生產責任制。對于已承包的山林,要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通知》(中辦發〔1997〕16號)要求,凡承包者履行合同義務的,一律不得收回。對屬于承包經營集體林地,如無特殊原因、連續兩年荒蕪無力繼續承包經營,或造成林地資源嚴重破壞、不采取補救措施的,或未經批準,用于非林業生產建設的,依照《廣東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經營或重新發包。

1.承包、租賃經營集體林地、林木的,集體經濟組織與承包經營者之間的利益關系按承包、租賃合同執行。對予以登記確認林地所有權的《林權證》發給集體經濟組織。

2.以轉讓等形式獲得林地使用權的,依照合法有效的轉讓合同及其確定的轉讓年限,予以登記發放確認林地使用權的《林權證》。

3.集體林地使用權、林木已作價有償轉讓給本經濟組織所有成員的,依照合法有效的有償轉讓合同(協議),確認林木所有權歸屬,予以登記發放確認林木所有權的《林權證》。以分期付款形式轉讓的,受讓方須履行全部義務后,林木方可再進行轉讓、抵押、贈予等;其他形式的有償轉讓,必須按森林資源、林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登記發證;作價有償轉讓給個人時,必須明確林地使用期限。

4.合資合作造林的,林地權屬不變,林木權屬共有。義務植樹栽植的林木歸林地所有者,有協議的,按協議執行。

二、登記發證范圍

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和《廣東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凡是享有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公民、法人和組織都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林地林權登記發證機關提出林地、林木權屬登記發證申請。已經頒發林權證而權屬沒有變化的,權利人可以申請換發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未領發林權證的,以近期森林資源二類調查所規劃的林地為基礎,作為發證范圍,凡發證范圍超過近期森林資源二類調查所規劃的林地,應先與所在區(縣級市)國土部門進行協商,并得到認可后再申請登記。

三、實施步驟

(一)準備階段。各地要組織做好林地、林木清查、登記發證等各項準備工作。要運用各種有效形式,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工具,使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詳知開展此項工作的目的、意義、政策、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和須提供的有關材料;對參加林地林木清理清查、登記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學習有關政策規定和技術方法及有關表格的填寫等;按鄉鎮劃分登記區,非林業系統可單獨劃一個登記區。

(二)試點階段。2002年6月開始,市選擇1個鎮作為試點,依據本《方案》要求,組織進行林地林權登記換發證試點工作,并組織各區(縣級市)有關林地林權登記換發證工作人員進行學習、座談,以不斷總結積累經驗(試點工作市林業局2002年初已做布置)。

(三)全面鋪開階段。2002年12月開始全市鋪開。各有關區(縣級市)要先選擇一個有代表性的鎮(街)進行試點,試點集中換發證工作人員熟悉工作步驟、發證原則、方法,及時總結經驗、教訓,解決實際問題。要以鎮(街)為單位,逐村、組開展工作,到2004年3月底基本完成任務。

(四)總結驗收階段。林地林權登記換發證書工作結束后,各區(縣級市)要向市林業局提交書面總結材料。市林業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市林地林權換發證工作進行驗收,并向省林業局提交書面總結材料,向市政府作出專題報告。

四、工作程序

(一)提出申請。

林地所有權與林木所有權統一的,由林地所有者提出申請;林地所有權與林木所有權分離的,由林地所有者和林木所有者分別提出申請;林木共有的,由林木共有者推薦一名代表申請,并在《廣東省林地林權登記申請表》"林權共有權利人權利說明"欄中說明林木共有者。林木所有者提出申請時,應附有林地所有者意見。申請時應提交原林權證、合同、協議等有關資料。

(二)審核登記。

在進行林地林權登記時,要做到權屬明確、四至清楚、面積準確,經毗鄰單位認定后逐級審核,并填寫《廣東省林地林權登記申請表》,審核結果要張榜公告,接受群眾監督。

1.個人、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換發證的審核。個人所有的林木,登記申請由村民小組、村委會現場審核,鄉鎮政府簽署意見后,由區(縣級市)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審定意見;村民小組所有的林地、林木,登記申請由村委會現場審核,鄉鎮政府簽署意見后,由區(縣級市)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審定意見;村民委員會所有的林地、林木,登記申請時,應附有本村委會內有關村民小組沒有爭議的證明材料,由林木所在地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現場審核并簽署意見后,由區(縣級市)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審定意見;鎮(街道)所有的林地、林木,登記申請時,應附有本鎮(街道)有關村委會沒有爭議的證明材料,由區(縣級市)林業主管部門現場審核,并簽署審定意見;由多名個人或多個集體組織共有的林木,登記申請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村委會現場審核并簽署意見后,由區(縣級市)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審定意見,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換發證。

2.國有森林經營單位森林、林木和林地換發證審核。由林木、林地經營單位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向所在地的區(縣級市)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由區(縣級市)林業主管部門現場審核。

(1)對區(縣級市)屬國有林場的林地、林木,由區(縣級市)林業主管部門現場審定,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換發證。

(2)對在同一區(縣級市)范圍內的市屬國有林場的林地、林木,由當地區(縣級市)林業主管部門現場審核,區(縣級市)政府換發證。

(3)對在同一市區的省屬國有林場、國家級、省級森林和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林地、林木,由所在地區(縣級市)林業主管部門現場審核,市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審定意見,市政府換發證,或由省林業主管部門審定,省政府直接發證。

(4)對省屬農場的林地、林木,由所在地區(縣級市)林業主管部門現場審核,市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審定意見,市政府換發證。

除上述省、市、區(縣級市)國有林場和省屬農場之外的其它經營單位的林地、林木,由所在區(縣級市)林業主管部門現場審核,區(縣級市)政府發證。

(5)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的林地、林木,由所在地區(縣級市)林業主管部門現場審核,市建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市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審定意見,由市政府發證。

對經審查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予以登記換發《林權證》:

1.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種、面積或者株數數據準確;

2.林地、林木權屬證明材料合法有效;

3.無林地、林木權屬爭議;

4.附圖中標明的界樁、明顯地物標志與實地相符合。

對經審查不符合上述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對不予登記的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提出登記申請人告知不予登記的理由。

(三)頒發證書。

發證機關依據《廣東省林地林權登記申請表》換發新的《林權證》,同時收回和注銷原林權證。林地所有權與森林、林木所有權一致的,《林權證》一式一份,發給林地所有者;林地所有權與林木所有權分離的,分別登記換發證,分別確認林地所有權的《林權證》、確認林木所有權的《林權證》各一式一份,分別發給林地、林木所有者;國有林地、林木的,《林權證》一式一份,發給國有林經營單位。

《廣東省林地林權登記申請表》和《林權證》的工本費按有關規定由林權權利人承擔。

(四)驗收建檔。

林地林權登記換發證結束后,區(縣級市)政府要組織檢查驗收。驗收標準:(1)各種證、表填寫規范、清楚;(2)《林權證》的記載與實際相符,四至清楚,做到地有證、證符地、證地相符;(3)林地、林木權屬爭議得到解決;(4)規定發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換發證率為95%以上。

驗收合格后,區(縣級市)林業主管部門要建立林地林權管理檔案,留存《廣東省受理林地林權登記申請表》、《廣東省林地林權登記公示表》、《廣東省林地林權登記申請表》、《廣東省林地林權登記臺帳》和《廣東省林權證發放登記表》各一份,并用微機電腦建立林地林權檔案管理數據庫,將現在林地林權狀況逐塊輸入電腦。鄉、鎮(街道)和村委會各留存《廣東省林地林權登記臺帳》和《廣東省林地林權登記公示表》各一份。

五、組織領導

《林權證》是確認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唯一法律憑證,也是林地使用權和林木使用權進入市場流轉的法律依據。根據《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和《廣東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實行森林、林木、林地登記換發證制度,林地林權登記換發證工作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級林業主管部門的一項法定職責。這次林地林權登記換發證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復雜,任務重,難度大,要求高,為保證此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加強領導,市政府已成立由張桂芳副市長為召集人,市政府辦公廳、市林業局、市法制辦、市農業局、市民政局、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市財政局、市水利局、市司法局、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單位領導組成的廣州市林地林權登記換發證工作聯席會議。廣州市林地林權登記換發證的日常工作由市林業局組織協調。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應聯席會議制度或協商機制,安排必須的專項經費,加強組織領導,切實抓緊抓好本地區林地林權登記換發證工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區(縣級市)政府的統一組織下,做好發動、宣傳、調解、協調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林地林權登記換發證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系到廣大農村基層集體組織和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農村社會和林區的穩定,必須加大宣傳力度,要利用電視、廣播等傳媒做到家喻戶曉。要制定完善的林地林權登記換發證工作方案和具體技術操作方法。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換發證過程中侵犯林農的合法權益。嚴防引發亂砍濫伐林木和引起新的山林糾紛。

(二)明確職責,協調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林地林權登記換發證工作中,行政界線以1995年以來勘定的行政界線為準;村與村之間的土地權屬界線以國土主管部門的國土詳查的界線為基礎。民政主管部門要做好區(縣級市)與區(縣級市),鎮(街道)與鎮(街道)行政界線的確認工作,國土主管部門要協助做好林地地類的確認工作;水庫移民主管部門要協助做好水庫移民山林權糾紛的調處工作,幫助移民確認山林權屬;司法部門要做好基層的司法調解工作,及時化解換發山林權證工作中出現的矛盾。

(三)建立林地林權登記發放管理制度。建立受理林地林權登記申請、林地林權登記申請審核審批、林地林權登記臺帳、林權證發放登記等制度,認真做好表格的登記、填寫,確保林權證發放工作落實到位。集體所有的林地、林木,要落實到權屬所有者的鄉鎮、村、組或其經濟組織。屬于鎮(街道)集體所有的林地、林木,《林權證》發給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屬于村(原生產大隊)集體所有的林地、林木,《林權證》發給村;屬于村民小組(原生產隊)集體所有的林地、林木,仍歸該組成員集體所有,《林權證》權屬落到組,由村里統一保管。

(四)林地林權登記發證是一項經常性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明確工作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實行科學管理,使林地林權登記發證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這次發證后,各地對林地林木權屬發生變化的,要及時進行變更登記,收回舊證,核發新的《林權證》,堅決維護《林權證》的法律地位。今后,凡在規劃的林業用地上進行的林木采伐、林地征用占用,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轉讓等一切活動,都必須出示《林權證》,無《林權證》的,林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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