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04]60號
關于印發廣州市解決城鎮雙特困戶住房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解決城鎮雙特困戶住房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與市國土房管局聯系。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廣州市解決城鎮雙特困戶住房實施方案
根據國家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稅務總局聯合頒布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0號) 以及省委、省政府《關于實施{十項民心工程) 的通知》(粵發[2003]13號)精神,為解決我市城鎮雙特困戶住房問題,盡快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健全城鎮住房保障體系,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組織機構。
解決城鎮雙特困戶住房工作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負責協調。
市國土房管局負責組織實施本方案,區(不含花都區、番禺區,下同) 國土房管局(區房改辦) 負責本區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和單位工會負責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核、協助廉租戶到市場上承租房屋、接受申請人申請租賃住房補貼工作。市和區財政、民政、總工會、稅務、物價和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等部門按照本部門職責分工,負責雙特困戶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
二、原則。
城鎮雙特困戶住房的解決標準以滿足基本居住需要為原則,具體解決標準由市國土房管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上年度我市人均住房面積制定并公布。目前雙特困戶住房解決標準為人均住房面積10平方米。
三、工作目標。
在2004年底前,全部解決我市2003年底登記在冊的2914戶雙特困戶的住房問題,同時開始接受新的申請,力爭在2004年內共解決4000戶雙特困戶的住房問題;在2005年底前,建立“機構健全,資金保障,房源穩定,分散居住,動態管理”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入日常化,使我市的雙特困戶住房問題基本得到解決。
四、城鎮雙特困戶的認定標準。
本方案所稱城鎮雙特困戶,是指住房和收入均特困的家庭,具體認定標準由市國土房管局會同市財政局、民政局、總工會根據上一年度我市國民經濟發展情況逐年制定并公布。
目前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城鎮居民家庭屬于城鎮雙特困戶:
(一)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戶口且實際居住;
(二)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救濟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
(三)無住房及租住私房(不含有贍養關系的借住、租住關系) 的家庭(以上合稱無房戶),以及人均住房面積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的家庭。
五、解決方式。
我市城鎮雙特困戶住房實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采取以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為輔的解決方式。
(一)租賃住房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租金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1.租賃住房補貼的標準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具體由市國土房管局會同市物價局、財政局制定并公布,一定3年。
2.租賃住房補貼由市財政局、市國土房管局委托銀行按月發放,由房屋出租人憑有效的租賃合同領取,沖減房屋租金。
3.對于已享受實物配租的雙特困戶,不得再申請租賃住房補貼。如確需申請的,應當退出原居住的廉租住房后,再按程序申請租賃住房補貼。
(二)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計收租金。
經審核家庭成員確無勞動能力的60歲以上高齡、殘疾人(一、二級)、軍烈屬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可租住廉租住房,其中,符合雙特困戶條件的孤寡老人,應通過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民政部門安排入住敬老院等方式解決。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租金標準由維修費、管理費二項因素構成,具體標準由市國土房管局會同市物價局、財政局制定并公布,一定3年。
(三)租金核減是指對現已承租市直管公房和各單位自管公房的雙特困戶,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給予減收住房租金。
六、申請及辦理程序。
雙特困戶住房保障實行申請、審批、公示、輪候制度。具體程序如下:
(一) 申請人應當向現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向現工作單位的工會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提供下列真實、有效的資料:
1.《廣州市廉租住房申請表》;
2.申請家庭成員的戶口簿、身份證及復印件;
3.民政部門核發的《廣州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廣州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證》或工會部門核發的《廣州市工會特困職工證》及復印件;
4.現住房情況證明及復印件;
5.其他相關證明及復印件。
(二)街道辦事處或單位工會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等申報情況的初審。初審通過,街道辦事處或單位工會將申請資料和初審意見送區國土房管局(區房改辦)復審。
(三) 區國土房管局(區房改辦)收到初中資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會區民政局、總工會完成復審。經復審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并將登記結果在申請人所在社區或單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有關登記結果應在公示后5個工作日內送市國土房管局審定,并同時送市民政局、總工會備案。對復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區國土房管局(區房改辦)或者市國土房管局提起申訴,在申訴期間,不影響區國土房管局(區房改辦)對其它雙特困戶的審核結果。如果申訴異議成立的,區國土房管局(區房改辦)應當再次進行復審。
(四)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對于申請租金核減的家庭,由區國土房管局或房屋產權單位按照規定予以辦理租金核減手續;對于申請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國土房管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辦理租賃住房補貼領取和廉租住房輪候手續。
七、廉租住房的房源。
(一)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1.市國土房管局現有的廉租住房房源;
2.區國土房管局騰退的直管公房。
(二)鼓勵各單位自管房、私房登記為廉租住房房源。登記為廉租住房房源的房屋,在作為廉租住房租賃期內出租的收入,按現行稅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區國土房管局按有關房屋租賃規定,對領取租賃住房補貼的廉租戶租賃的房屋進行租賃登記和檢查, 以確保產權清晰、結構安全、設施齊備、符合消防安全等條件。
八、資金的籌集、安排和使用。
(一)設立廉租住房專項資金。市財政局負責按照有關規定籌集和管理;市國土房管局負責統一編制年度資金預算,報市財政局列入財政年度預算,經市人大審議批準后執行。
(二)廉租住房專項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1.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2.市和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3.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4.社會捐贈的資金;
5.其他渠道籌集用于廉租保障的資金。
(三)廉租住房專項資金按規定用于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
九、廉租住房的退出、處理和違規行為的處罰。
(一)建立廉租住房年審制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在每年3月向申請部門或其委托機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變動情況,區國土房管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審查,市國土房管局根據審查結果調整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廉租房,對經年審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采取平穩退出機制。對不愿退出廉租住房的,調整租金標準,并在下年度不再安排租賃住房補貼計劃。
1.領取租賃住房補貼的,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50%,從第7個月起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2.租賃市直管公房或單位自管房的,從第2個月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優惠,改按公房租金標準交租;從第7個月起改按公房成本租金標準交租;從第13個月起改按市場租金交租。
3.租住廉租住房的,應騰退廉租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可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間按公房租金標準交租,過渡期后按成本租金標準交租,6個月后必須騰退廉租住房。6個月后仍不騰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場租金交租。
4.騰退廉租住房后無房居住的原廉租戶,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的,可按成本租金標準租賃經濟適用住房,或經市國資管理部門批準,可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優先購買原租住的廉租
(二)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家建設部《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1.申請人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2.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
3.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4.擅自改變房屋使用用途的;
5.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6.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或者對已批準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十、本方案的實施細則由市國土房管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十一、花都區、番禺區,增城市、從化市參照本辦法執行。
十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廣州市解決城鎮雙特困戶住房的操作辦法
一、申請登記條件。
(一)租賃住房補貼申請條件。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救濟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
2.無房戶或人均住房面積7平方米以下(含7平方米;住房面積即居住面積,只計算廳、房面積) 的家庭;
3.申請家庭成員具有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
(二)實物配租申請條件。
具備租賃住房補貼申請條件并經審核家庭成員確無勞動能力的60歲以上高齡、殘疾人(一、二級)、軍烈屬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申請實物配租。市國土房管局根據房源存量情況安排實物配租。
(三)租金核減申請條件。
具備租賃住房補貼申請條件且已租住市直管公房或各單位自管公房的家庭。
二、申請方式。
申請家庭應當以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作為申請人,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向現工作單位的工會提出書面申請實填報家庭的基本情況,并提供以下真實有效的資料:
(一)《廣州市廉租住房申請登記表》;
(二) 申請家庭成員的戶口簿、身份證及復印件;
(三)市民政局核發的《廣州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廣州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證》或市總工會核發的《廣州市工會特困職工證》及殘疾證、榮譽證等復印件;
(四)現住房情況證明及復印件(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出
三、資格審查。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實行審核、公示制度。
(一)街道辦事處或單位工會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等申報情況的初審。初審通過后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送區國土房管局(區房改辦)復審。
(二) 區國土房管局(區房改辦)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會同區民政局、總工會完成復審。經復審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并將登記結果在申請人所在社區或單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有關登記結果應在公示后5個工作日內送市國土房管局審定,同時送市民政局、總工會備案。對復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區國土房管局(區房改辦)或者市國土房管局提起申訴,在申訴期間,不影響區國土房管局(區房改辦)對其它雙特困戶的審核結果。如果申訴異議成立的,區國土房管局(區房改辦)應當再次進行復審。
四、廉租住房保障程序。
(一)租賃住房補貼程序。
1.經核準符合租賃住房補貼條件的廉租對象按規定參加租賃住房補貼輪候;
2.市國土房管局根據輪候順序發出《辦理租賃住房租金補貼的通知》;
3.廉租對象按通知要求在6個月內自行到市場尋找合適的房源。議定房屋租金超過核定補貼標準的,超出部分由廉租對象自行承擔,低于核定補貼標準的,則按實際發生金額補貼租金;
目前的補貼標準按人均住房面積10平方米,每平方米補貼23元計算。無房戶人均每月補貼230元,有房戶按人均住房面積10平方米和現人均住房面積的差額計算發放住房補貼。1人戶按1.5人計算,2―4人戶按實際人數計算,4人戶以上每增加1人按0.8人計算。
4.廉租對象與房屋出租人簽訂由市國土房管局統一印制的《房地產租賃合同》;
5.雙方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區房屋租賃管理所辦理《房地產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6.雙方當事人持已登記備案的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辦理租賃住房補貼發放手續;
7.街道辦事處將發放租金補貼名冊和有關資料報送區國土房管局(區房改辦)復核;
8.區國土房管局(區房改辦)將復核后的名冊和有關資料報送市國土房管局核定;
9.市國土房管局核發《租賃住房補貼發放確認書》;
10.市國土房管局按月在指定銀行將廉租對象的租賃住房補貼存入房屋出租人名下的銀行帳號內。
(二)實物配租程序。
1.經核準符合實物配租條件的廉租對象按規定參加實物配租輪候,公證搖珠確定輪候順序;
2.市國土房管局根據輪候順序發出《實物配租輪侯通知書》,對已輪候到期的家庭發出《廉租房實物配租選房通知書》;
3.廉租對象到指定地點按輪候順序辦理選房手續;
4.廉租對象與市國土房管局機關服務中心簽定《廉租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
目前我市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暫定為每月每平方米1元。
5.市國土房管局將廉租對象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逐批登報予以公布。
(三)租金減免程序。
1.經核準符合租金核減條件的廉租對象,可以直接到區國土房管局或房屋產權單位辦理租金核減手續,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繳納住房租金。
2.區國土房管局或房屋產權單位將辦理租金核減的結果回復市國土房管局。
五、廉租住房保障管理。
(一)租賃房屋的管理。
區國土房管局(區房改辦)按有關房屋租賃規定,對廉租住房進行租賃登記和檢查,以確保產權清晰、結構安全、設施齊備、符合消防安全等條件。
(二)廉租住房保障的申報、年審和退出。
1.建立廉租資格申報制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于每年3月向申請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
2.建立廉租資格年審和退出制度。區國土房管局(區房改辦)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于每年3月對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申報的情況進行審查,對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停發租賃住房補貼,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減,并將處理意見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后執行。具體辦法如下:
(1)領取租賃住房補貼的,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發放租金補貼的50%,從第7個月起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2)租賃市直管公房的,第2個月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優惠,改按公房租金標準交租;從第7個月起改按成本租金標準交租;從第13個月起改按市場租金交租。
(3)租住廉租住房的,應騰退廉租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可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間按當年公布的公房租金標準交租,過渡期后按公房成本租金標準交租。6個月后仍不騰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場租金計租。
騰退廉租住房后的無房戶,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的,可按有關規定租賃經濟適用住房,或經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可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優先購買原租住的廉租住房。
六、廉租住房保障的監督、檢查和處罰。
(一)市國土房管局負責對全市廉租住房保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區國土房管局(房改辦)負責對區廉租住房保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區國土房管局(房改辦)負責根據下列情況和處理原則提出處罰意見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后執行:
1.對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應當取消申請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惡劣的,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2.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1)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2)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3)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主題詞:城鄉建設 住宅 方案 通知
抄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紀委辦公廳,市委各部委,廣州警備區,市法院,市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市工商聯,各人民團體,各新聞單位。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04年11月2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