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05〕44號
印發《辦理上級信訪部門交辦信訪大要案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辦理上級信訪部門交辦信訪大要案規定》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政府辦公廳信訪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辦理上級信訪部門交辦信訪大要案規定
為做好上級信訪部門交辦的信訪大要案辦理工作,及時妥善解決群眾信訪反映的問題,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廣東省實行領導包案責任制處理信訪大要案暫行辦法》(粵委辦〔1998〕124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上級信訪部門交辦的信訪大要案(下簡稱信訪大要案)是指省以上(含省)信訪部門交給我市,并指定由市政府領導包案處理,限期解決問題的信訪案件。
二、信訪大要案實行領導包案責任制,由市政府辦公廳信訪局(下簡稱信訪局)進行動態管理和跟蹤督辦。
三、辦理程序。
(一)登記。信訪局收到上級信訪部門下達的信訪大要案交辦文后,指定專人進行收文登記和跟蹤督辦。
(二)呈報。由信訪局提出包案處理的意見,明確承辦單位,辦理期限和辦理要求,填寫《上級信訪部門交辦信訪大要案呈批表》,呈報市長、市政府包案領導審批。
(三)交辦。經市政府領導審批同意后,由信訪局向有關部門發出信訪大要案交辦函,落實包案承辦單位。
(四)辦理。由承辦單位按照市政府領導批示和有關辦理要求進行辦理,并在規定期限內反饋辦理情況和進度,提交辦結報告。
(五)結案。承辦單位的辦結報告經市政府包案領導審批同意后抄送信訪局,由信訪局行文函復上級信訪部門。
(六)歸檔。由信訪局將辦結材料進行整理后,按有關規定歸檔備查,辦結一案,注銷一案,每年年終整理、統計、總結一次。
四、辦理要求。
(一)信訪局收到上級信訪部門交辦的信訪大要案后,在15日內完成案件的呈報和交辦工作,并將交辦情況書面報告上級信訪部門。
(二)承辦單位收到信訪局交辦的信訪大要案承辦文后,在15日內落實包案責任人、經辦處室和聯系人,并報送信訪局,同時將受理情況書面告知信訪人。
(三)承辦單位應當對信訪人的訴求進行全面、深入的調查核實,認真聽取信訪人和相關單位的意見,查清事實,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在30日內制定處理方案報市政府包案領導,同時抄送信訪局。
(四)案情涉及其他職能部門的,承辦單位應主動協調相關部門提出解決措施,定期向市政府包案領導報告情況。問題復雜,需要市政府決定的,報請市政府包案領導研究或協調解決。
(五)處理方案經市政府包案領導同意后,承辦單位和相關部門要認真落實處理措施,嚴格依法妥善解決信訪問題。有法規和政策依據的要堅決落實;缺乏法規和政策依據的也要做好解釋工作,防止因亂開政策口子引發更大信訪問題。對確有困難的群體和個人,要逐個處理,設法為其排憂解難,化解矛盾。
(六)信訪局按照《廣州市政府信訪督查工作制度》(穗府辦〔2004〕68號)的要求,認真抓好信訪大要案的跟蹤和督查督辦工作。要建立信訪大要案督查案卷,定期跟蹤、督辦,通報各單位辦理工作情況,促進問題的解決。對不按規定辦理和多次督辦仍處理不力的單位,采取責成說明情況、責成書面檢查和通報等形式,實行信訪工作責任追究。
(七)建立信訪大要案定期通報制度。承辦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向信訪人公開信訪大要案的辦理程序、處理進度和結果等相關事項。承辦單位聯系人應與信訪人代表建立溝通聯系方式,定期解答有關問題,通報工作進度。在信訪大要案辦理期間,若發生信訪人再次越級集訪的,承辦單位領導必須立即趕赴現場處理,并承擔相應責任。
(八)信訪大要案應當自上級信訪部門交辦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不能按期辦結的,承辦單位應書面向市政府包案領導說明情況,經市政府包案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的理由。同時由信訪局報上級信訪部門備案。
五、結案處理。
(一)結案要求。辦理信訪大要案,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正確、處理意見恰當、程序規范、手續完備。
(二)信訪大要案辦結后,由承辦單位將辦理情況和結果向市政府包案領導書面報告,符合結案要求的,經市政府包案領導簽批同意后,交由信訪局行文函復上級信訪部門,同時由承辦單位將處理意見書面答復信訪人;不符合結案要求的,退回承辦單位重辦。
(三)信訪大要案結案后,信訪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信訪的,我市各級信訪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四)在辦理上級信訪部門交辦的信訪大要案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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