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08〕9號
印發廣州市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廣州市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
為確保我市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7〕37號)、省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07〕72號)和市政府《轉發省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穗府〔2007〕9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方案。
一、普查目標
(一)全面掌握各類污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地區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費用等情況,為污染治理和產業結構調整提供依據。
(二)建立各類重點污染源檔案和污染源信息數據庫,促進各級污染源信息共享機制的建立,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礎。
(三)掌握污染源的總體樣本,為建立科學的環境統計制度、改革環境統計調查體系、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創造條件;根據普查結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環境統計平臺。
(四)提高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級環境統計、監測、監督和執法體系。
(五)通過普查工作的宣傳與實施,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廣泛參與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環境保護意識。
二、普查的時點、范圍、內容和納入普查的污染物種類
(一)普查時點。
2007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2007年度。
(二)普查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放污染物的工業源、農業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1.工業源。主要普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第二產業中除建筑業(含4個行業)外39個行業中的工業污染源,普查范圍劃分為重點普查范圍和一般普查范圍,分別做詳細調查與簡要調查。
(1)重點普查范圍:有重金屬、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排放的產業活動單位;造紙及紙制品業、農副食品加工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紡織業、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食品制造業、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皮革毛皮羽毛/羽絨及其制品業、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等11個主要污染行業中所有的產業活動單位;飲料制造業、醫藥制造業、化學纖維制造業、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煤炭開采和洗選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業、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通用設備制造業、黑色金屬礦采選業、非金屬礦采選業、紡織服裝/鞋/帽制造業、水的生產和供應業、金屬制品業、專用設備制造業、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等16個重點行業中規模以上企業。
(2)一般普查范圍:是指工業源中除重點普查范圍以外的所有工業污染源。
2.農業源。主要普查第一產業中的種植業、禽畜養殖業和水產養殖業。
(1)種植業污染源普查范圍:糧食作物(包括谷類、薯類和豆類)、經濟作物(包括水果、花卉、糖料以及麻、茶、煙草、中藥材)和蔬菜作物(包括葉菜類、瓜果類、茄果類、根菜類、豆類、花菜類)主要產區。
(2)禽畜養殖業污染源普查范圍:舍飼、半舍飼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和養殖專業戶、動物園。
(3)水產養殖業污染源普查范圍:池塘、網箱、圍欄、淺海、灘涂、工廠化養殖廠(區)。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產業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單位和城鎮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產業普查范圍:(1)具有一定規模的住宿業、餐飲業;(2)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中具有一定規模的洗染、理發及美容保健、洗浴、攝影擴印、汽車與摩托車維修與保養業等經營單位;(3)醫院;(4)具有獨立燃燒設施的機關、事業單位;(5)民用核技術利用單位和大型電磁輻射設施使用單位。
城鎮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區(縣級市)、街道(鎮)為單位,進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和機動車污染情況的調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普查城鎮的污水處理廠、生活垃圾處理廠(場)、危險廢物處置廠、工業區集中污水處理廠等。
(三)普查內容。
1.工業源。
(1)企業的基本登記信息及其他相關情況,包括企業排污口、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況,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電、氣等)結構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輔材料消耗量等;
(3)生產產品情況,包括該企業主要產品的種類、產量等;
(4)產生污染的設施情況,包括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鍋爐、窯爐等設施,產生廢水、固體廢物的設施,以及這些設施的種類、數量和規模等;
(5)各類污染物產生、治理、排放、綜合利用情況,各類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行及投入情況等;
(6)污染物排放監測情況,包括監測點位、時間、頻次,污染物種類和排放濃度、排放量等。
2.農業源。
(1)種植業主要普查糧食作物、經濟作物和蔬菜作物生產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情況。包括:肥料和農藥的名稱、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期等;農膜的地膜厚度、覆蓋面積、使用量、回收量等;秸稈的產生量、直接還田量、露天焚燒量、隨意丟棄量、飼料使用量、回收量等。
(2)禽畜養殖業主要普查豬、奶牛、肉牛、蛋雞、肉雞在規模養殖條件下污染物的產生情況。包括:禽畜種類、養殖組織模式、存欄量、出欄量、飼養階段、禽畜體重、采食量、精粗飼料主要成分含量,糞便和污水產生量、清糞方式、利用方式、利用量、排放量,糞便污水處理設施的處理方式、處理能力、運行時間和運行狀態等。
(3)水產養殖業主要普查魚、蝦、蟹等在規模養殖條件下污染物的產生情況。包括:養殖種類、養殖方式、養殖模式、養殖產量、養殖面積,餌料、肥料、魚藥使用情況,養殖進排水等。
3.生活源。
(1)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包括第三產業單位注冊的基本信息,各類污染物的產生、排放情況,污染治理情況等。
(2)以市為單位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情況等。
(3)城鎮生活能源結構及其消費量、污染物排放情況,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濃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單位基本情況,污染治理設施情況和運行狀況,污染物的處理處置量等情況,滲濾液、污泥、焚燒殘渣的產生、處置及利用情況等。
(四)普查污染物種類。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點的原則,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種類為對環境影響較大、對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義的污染物。
1.廢水:化學需氧量(COD)、氨氮、石油類、揮發酚、汞、鎘、鉛、砷、六價鉻、氰化物;造紙、農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飲料制造業廢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鎮污水處理廠增加總磷、總氮、BOD5。
2.廢氣: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業廢氣中增加氟化物;機動車排氣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氫化合物。
3.工業固體廢物:包括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分類調查)、冶煉廢渣、粉煤灰、爐渣、煤矸石、尾礦、放射性廢渣等類別。
4.脫硫設施產生的石膏、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和危險廢物焚燒的殘渣。
5.伴生放射性礦物開發利用和民用核技術利用企業產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農業源包括:總磷、可溶磷、總氮、硝態氮、銨態氮;種植業增加地膜殘留量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難降解的農藥1至2種;禽畜養殖業與水產養殖業增加COD、銅、鋅等。
三、普查組織及工作任務
(一)基本原則。
在市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部門分工協作,按照屬地普查、屬地填報、屬地統計的原則,市、區(縣級市)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
(二)普查機構任務。
市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稱市普查辦)由市環保局抽調5人,市統計局、農業局、衛生局各抽調1人集中辦公。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由市普查辦按照國家和省統一部署和國務院《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規定,根據市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授權具體負責污染源普查的組織、實施、驗收和上報工作;負責擬訂我市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組織污染源普查宣傳工作;組織普查培訓;建立污染源普查“清查基礎資料庫”和“污染源普查底冊”;對普查對象進行分類,向區(縣級市)和各專業調查部門發放有關資料;指導選聘污染源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各區(縣級市)和各專業部門組織污染源普查資料采集填報和數據庫建立;組織開展監測和驗收、籌備相關會議、匯總和分析污染源普查數據,建立普查數據庫;負責指導和上報普查成果,并按規定發布普查相關信息;編制污染源普查工作簡報。
(三)有關部門分工。
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參與編制和審議普查實施方案,安排專人協調具體工作,按照部門職能組織、指導和檢查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動本系統積極參與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各部門分工如下:
1.有專業調查任務的部門。
(1)市農業部門負責農業污染源普查。
(2)市市容環衛部門負責垃圾處理廠(場)普查和生活垃圾排放量調查。
(3)市水務部門負責生活污水處理廠普查。
(4)市衛生部門負責醫院污染物、醫用電磁輻射設備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普查。
(5)市環保部門負責工業源、部分生活源和部分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的普查。
(6)廣州軍區監測站負責按全國的統一要求組織軍隊、武警部隊所屬單位污染源和環保設施的普查。
2.有工作保障任務的部門。
(1)市宣傳、新聞出版和廣電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單位做好污染源普查宣傳的相關工作。
(2)市財政部門設立污染源普查專項工作經費,負責普查經費預算審核、安排和及時撥付,監督經費使用。
(3)市統計部門配合提供2004年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相關單位名錄、2006年基本單位名錄等與普查相關的基礎信息,協助培訓普查員,協助市普查辦做好數據審核、統計與分析工作。
(4)市工商部門負責提供全市工商企業名錄。
(5)市經貿部門配合做好相關普查成果的分析和應用,指導產業結構調整,優化產業結構。
(6)市公安部門負責提供機動車登記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的普查及相關普查成果的分析、應用。
(7)市國土房管部門負責提供伴生放射性礦物開發利用單位基本情況。
(四)各區(縣級市)政府任務。
負責本轄區內的工業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的普查工作,具體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組織選聘普查指導員、普查員、數據錄入員;組織普查員、普查指導員接受省、市普查辦組織的培訓,發放普查員、普查指導員證件;開展清查工作,核定轄區普查對象的名單和性質,確定普查對象;落實普查工作經費;組織轄區的普查宣傳;組織普查對象填報普查表格,并組織抽查、審核,及時補正;組織數據錄入,建立污染源數據庫,匯總調查成果,按規定要求上報;編報工作總結和技術總結;及時發現和解決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充分利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機構,發動大專院校學生,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各界力量積極參與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普查員任務。
1.積極參加培訓,學習污染源普查知識,掌握污染源清查、普查、質量控制等工作內容和技能。
2.認真做好清查工作,掌握普查范圍,熟悉普查對象基本情況,并向普查對象進行普查宣傳。
3.向列入重點普查范圍的工業源企業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的企業分別發放《工業污染源普查詳表》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普查表》,指導企業填報,并對填報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進行審核。
4.向一般普查范圍的工業源、農業源、生活源普查對象分別發放《工業污染源普查簡表》、《農業污染源普查表》、《生活污染源普查表》,指導普查對象填報,或經了解普查對象情況后代為填報;代填的數據要符合普查對象的實際情況并經普查對象認可。
5.嚴格按照規定,堅持實事求是,現場查驗有關設施運行狀況,查閱相關原始臺帳記錄,做到不漏、不錯、不重,及時發現問題,提出意見與建議。
6.按照上一級污染源普查機構的部署,在國家、省、市各級普查機構進行普查質量核查時,配合做好相關檢查工作,發現差錯據實更正。
7.做好各種普查表的裝訂及交接工作。
(六)普查指導員任務。
1.積極參加專門培訓,認真學習普查方案、普查表填報規定及有關技術規定和細則等,掌握清查、普查、檢查、質量控制等工作內容和技能,輔助教員做好普查員培訓輔導工作。
2.在普查機構統一領導下,負責協調本普查區的工作,及時將上級指示傳達給每一位普查員,并了解和掌握普查員的工作進度和質量,保證清查、普查工作和普查資料交接的按時完成,確保普查員各項工作達到規定的標準(按不低于5%的抽查率對普查員審核后的報表進行抽查)。
3.對普查員的工作進行巡回檢查,具體指導,發現問題認真查明原因,及時予以糾正;解答普查員提出的疑難問題,不能自行解答的問題要及時請示上級給予解決。
四、普查工作保障
(一)技術保障。
技術路線:現場監測與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數計算相結合,技術手段與統計手段相結合,上級指導、地方調查和企業自報相結合。
1.科學編制方案。各有關部門、各區(縣級市)政府要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污染源普查方案,結合本地實際,明確工作目標和工作重點,提出分年度、分階段的工作要求,科學制訂污染源普查實施細則,并及時送市普查辦備案。
2.加強監測。為加強污染源普查監測工作,及時掌握重點污染源監測情況,市普查辦成立了污染源普查監測組,建立了普查監測聯席會議制度和監測質量控制制度,對國控、省控、市控重點污染源進行抽測,解決監測技術難題。各區(縣級市)也要建立相應監測管理制度,加強污染源監測工作,建立監測臺賬和數據庫,定期向市普查辦報告污染源監測情況。
3.加強宣傳動員。各有關部門、各區(縣級市)政府要加強污染源普查宣傳工作,抓緊制訂宣傳方案,充分利用電臺、電視臺和報刊等宣傳媒介,采取多種形式積極開展普查宣傳;要根據普查的不同階段,突出宣傳重點,把宣傳動員工作貫穿于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終。通過宣傳使普查對象和社會公眾明確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意義以及自身的權利和義務,積極參與并認真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4.加強培訓,建立普查底冊。市普查辦負責組織市普查技術骨干人員接受省的培訓,并對各區(縣級市)聘請的普查員、普查指導員進行培訓,確保所有普查工作人員都經過培訓。各地要根據市普查辦下發的企業名錄,結合統計、工商、經貿、環保等部門提供的企業信息,確定普查對象,建立普查底冊。
5.加強數據審核。市普查辦組織開展污染源普查數據的質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環節按一定比例抽樣檢查,抽查結果作為評估各部門、各區(縣級市)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的依據。對于數據質量達不到要求的區(縣級市),市普查辦要責令重新調查。各區(縣級市)要建立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控制責任制度,設立專門的質量控制崗位,并對污染源普查的每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和檢查驗收。
6.驗收。各區(縣級市)完成普查工作后,要按要求向市普查辦申請驗收。市普查辦要根據國家和省的污染源普查驗收方案和評分標準制訂相應的驗收方案和評分標準,并對各區(縣級市)的污染源普查工作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必須整改,直到通過驗收。
(二)法律保障。
認真貫徹執行《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按照規定開展普查工作,嚴肅處理普查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經費保障。
我市污染源普查所需經費由市和區(縣級市)政府共同承擔。各級普查辦根據普查工作方案編制總體經費預算和分年度經費使用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作為污染源普查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列入各相關部門的預算中,分年度按時撥付。經費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訂與評審,宣傳與培訓,入戶調查,專用設備購置,數據錄入與處理,數據庫維護、檢查、驗收等過程的費用。
為保證普查工作的順利開展,市對各區(縣級市)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實行補貼制度。具體原則如下:
1.按照國家的統一規定,區(縣級市)普查機構和普查員、普查指導員的培訓工作由市級承擔。
2.市對區(縣級市)普查員、普查指導員的補貼,按污染源數量確定補貼數額,即區分重點普查范圍的工業源、一般普查范圍的工業源、生活源,由市按適當標準定額補貼。
3.其他涉及的普查經費由市和各區(縣級市)各自承擔。
4.其他專業調查工作,由各專業調查承擔單位做出預算,由市普查辦匯總、經市財政局審核。
五、時間安排
按照國家和省的統一部署,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分3個階段進行。
(一)準備階段(2007年12月底前)。
1.成立機構、落實經費。各有關部門和各區(縣級市)要在2007年9月底前按要求成立普查領導機構,明確普查工作的具體承辦部門,落實普查經費。
2.制訂普查實施細則。各有關部門和各區(縣級市)要根據市普查實施方案的統一部署,結合部門和當地實際,制訂本部門、本地區的普查方案實施細則,并在2007年12月中旬前送市普查辦備案。
3.普查監測。各有關部門和區(縣級市)要按要求開展普查監測工作,建立污染源監測原始記錄臺賬及檔案,及時上報污染源監測情況,并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本地區普查監測數據的整理匯總工作。
4.宣傳動員。從2007年11月開始,市和區(縣級市)要分階段突出重點,開展普查宣傳工作。
5.清查企業、建立底冊。各級統計、工商、經貿、公安等相關部門要在2007年11月底前向本級普查辦提供普查基礎資料,由各級普查辦在2007年12月底前建立本級重點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底冊。
6.選聘普查員、開展普查培訓。各有關部門和各區(縣級市)要根據重點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數,按適當比例選聘普查員。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我市青年志愿者、環保系統退休干部、在校大中專學生、街道辦事人員、工業企業環保專職人員中聘請。對普查人員的培訓要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全面普查階段(2008年1月至5月)。
1.組織填報普查表(2008年1月至3月)。各有關部門和各區(縣級市)可采取集中輔導與入戶調查相結合的方式,組織開展普查報表填報工作。
2.建立市和區(縣級市)污染源數據庫(2008年3月至4月)。各有關部門和各區(縣級市)普查辦要及時審核、錄入、校驗污染源數據,建立本地區、本部門的污染源數據庫。
3.建立全市污染源數據庫(2008年3月至5月)。各有關部門和各區(縣級市)要在2008年5月20日前匯總并向市普查辦報送污染源普查數據。市普查辦要對各地報送的數據進行抽查審核,在2008年5月底前完成全市污染源普查數據的審核與匯總,建立全市污染源數據庫,組織、指導普查源數據上報工作。
4.完成市普查工作報告與技術報告(2008年6月)。
(三)總結發布階段(2008年6月至2009年7月)。
1.市普查辦對各有關部門和各區(縣級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進行交流總結并驗收(2008年6月至8月)。
2.接受國家、省的普查驗收(2008年8月至12月)。
3.進一步修正全市污染源普查數據(2008年6月至12月)
4.完成全市普查工作報告與技術報告(2008年8月至12月)。
5.編制普查成果開發課題目錄(2009年1月至3月)。
6.開發利用普查成果(2009年1月至7月)。
六、普查數據管理
要確保所有污染源普查對象都按時、如實填報普查數據,對于虛報、瞞報、拒報、遲報,或偽造、篡改普查資料的,應依法予以處理。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對象資料嚴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與完成“十一五”總量削減計劃掛鉤,不作為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和收費的依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發布普查結果。
主題詞:環保 污染 調查 實施方案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