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09〕19號
印發新一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新一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法制辦)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新一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自1999年以來,我市共進行了三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2700多項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清理,目前保留行政審批事項816項(其中行政許可556項,非行政許可審批260項),取得了較顯著的成效。但現行的行政審批制度仍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主要表現在審批事項過多、審批環節過于繁瑣、審批周期過長、辦事效率不高等等。這些與國務院、省政府的要求以及全國各地行政審批改革力度不斷加大的形勢不相適應,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監察部等部門關于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5號)和省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9〕1號)的精神,進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實施《行政許可法》及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有機結合起來,創新政府管理方式,優化審批職能配置,切實理順政府與企業、市場和社會之間,以及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之間的關系,建立公開、公正、高效、便民的行政服務體系,加快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潔政府和效能政府,為我市科學發展營造良好環境。通過改革,全面推進政企、政資、政事、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離,加快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有利于實現科學發展和社會和諧的新型行政審批管理體制。對于目前保留的816項審批事項,清理后精簡50%左右,以更好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減少行政審批管理層級,努力實現行政管理重心下移,達到方便申請人的目的;改進行政審批方式,建立并聯審批等規范高效的行政審批運行機制;創新政府管理理念,建立科學合理的行政審批管理機制;加強審批監督,建立嚴密完善的行政審批監督制約機制。
二、組織保障
市政府組成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市審改聯席會議),由李榮燦副市長任召集人,陳如桂秘書長任副召集人,成員由張火青副秘書長及市法制辦、發展改革委、監察局、人事局、編辦、信息辦,市政務管理辦負責人組成。市審改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審改辦),設在市法制辦,負責日常工作。市審改辦根據國家和省行政審批改革工作的要求,負責指導各區、縣級市政府、市直有審批職能的部門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市審改辦下設三個工作小組:
(一)清理審批事項組。負責指導各區、縣級市政府及市直職能部門開展現有審批事項的清理工作;負責跨地區跨部門審批事項清理過程中的協調工作;負責審批事項清理工作的檢查驗收;負責擬制我市保留、取消、調整、下放、轉移的審批事項目錄,提交市審改聯席會議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后公布。這項工作由市法制辦牽頭會市發展改革委、編辦實施。
(二)優化審批流程組。以2009年我市行政許可審批、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事項清理結果及保留、取消、調整、下放、轉移的目錄為依據,理清審批條件、審批程序、審批時限、審批方式,制定我市規范審批行為、優化審批流程的相關規定,提交市審改聯席會議審核,并報市政府同意后實施。建立我市審批信息資源共享共用機制,負責市直跨部門審批事項協調工作。這項工作由市政務管理辦牽頭實施。
(三)行政審批監督組。在清理審批事項、優化審批流程的基礎上,制定我市對審批行為實行監督制約的規定,提交市審改聯席會議審核,并報市政府同意后實施。這項工作由市監察局牽頭實施。
各區、縣級市政府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按照全市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結合本地區的實際,開展清理審批事項、優化審批流程、監督審批行為的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區、縣級市政務服務中心,實行一個窗口對外服務。市政府有審批職能的部門要組成相應的工作小組或抽調專人,具體負責本部門清理審批事項、優化審批流程、監督審批行為的工作。各單位一把手要親自抓,認真組織實施本單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市審改辦要加強與各區、縣級市及市直有審批職能的部門的聯系,認真聽取意見、溝通情況、解決問題。各區、縣級市政府及市直有審批職能的部門要積極配合市審改辦的工作,按照市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目標、任務和要求開展工作。市審改辦下設各工作小組之間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確保各項措施的落實。
實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經費由市財政專項劃撥。
三、工作任務
(一)清理和減少行政審批事項。
1.全面清理和規范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對于目前保留的556項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屬法律、法規設定或國務院、省政府公布保留并下放到我市的行政許可事項,符合科學發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要求的,在明確審批主體、條件、標準、責任、權限、方式、時限后,予以保留;不符合科學發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要求,難以達到管理目的的,予以清理。對于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根據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需要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一律取消。對于同一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職能部門在其審批環節或辦事程序中另行設定的審批,合并調整為一個許可事項;不同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其審批主體、內容、條件、程序等相同的,合并調整為一個許可事項。對于行政許可法實施后,一直未實施的許可事項,重新評估其合理性,由市審改辦向市政府提出取消或調整為一般管理事項的建議,經市政府同意后按法定程序上報。
2.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對于目前保留的260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屬法律、法規、規章設定或國家、省政府公布保留并下放到我市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符合科學發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要求的,予以保留;不符合科學發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要求,難以達到管理目的的,予以清理。對于以規范性文件為依據設定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在重新評估其合理性的基礎上,由市審改辦向市政府提出保留或取消的建議,經市政府同意后按法定程序上報。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外,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類行政審批一律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以及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事項外,對企業和證照的年檢、年審一律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外,對職業技術技能的培訓、考核活動,不再實行審批管理;對通過認證、事后監管可以達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審批項目,不再實行審批管理;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本機關內部以及下屬單位的人事、外事、資金及資產管理等事項,不再實行審批管理;對同一行政審批項目多部門、多環節審批的,按照相同或者相近職能由一個部門承擔、其他部門配合的原則,予以調整。
在清理許可類和非許可類審批事項的過程中,要注意理順企業登記前置審批項目。對由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已明確屬于企業登記前置審批的項目,與我市實際管理需要相適應的,予以保留;已經不適應我市實際管理需要的,由市審改辦向市政府提出不再作為前置審批的建議,經市政府同意后按法定程序上報。同時,規范前置審批項目管理,明確前置審批的順序,避免出現互為前置條件的現象。
3.全面清理和規范備案項目。對于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設立的備案項目,符合科學發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要求的,予以保留;不符合科學發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要求,難以達到管理目的的,予以清理。對以規范性文件為依據設定的備案項目,在重新評估其合理性的基礎上,由市審改辦向市政府提出保留或取消的建議。凡是確定為備案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禁止改為行政許可;凡是明確實行事后備案的項目,禁止改為事前備案。
(二)擴大區、縣級市政府管理權限。
通過清理行政審批事項,減少行政審批管理層級,實現管理重心下移,擴大區、縣級市政府管理權限。對屬于區、縣級市管理事務,可以委托區、縣級市政府及部門管理的,原則上委托區、縣級市政府及部門管理。依法既可以由市級政府及部門實施,也可以由區、縣級市政府及部門實施的審批項目,原則上依法下放由區、縣級市政府及部門實施,市級政府及部門不再實施。對實施機關為市級行政主管部門,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由區、縣級市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上報”的許可項目,保留為區、縣級市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項目。對實施機關為市級行政主管部門,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由區、縣級市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上報”,但同時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和規章又要求由區、縣級市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或審核”的,原則上列為區、縣級市行政主管部門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市級主管部門不再審批。現行須由縣級市政府報送市初審后報省審批(含審核、核準)的,除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和部門規章另有規定,以及需要市一級綜合平衡的外,原則上由縣級市政府直接報省審批,報市備案。
(三)向社會公布行政審批事項清理結果。
經過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許可審批、非行政許可審批及備案事項,經市政府同意后統一編制目錄,向社會公布。凡列入我市保留的行政許可審批、非行政許可審批及備案事項目錄的項目,實行審批、備案“零收費”制度;凡未列入我市保留的行政許可審批、非行政許可審批及備案事項目錄的項目,任何單位不得實施審批和備案。
(四)優化行政審批流程。
1.科學合理地再造行政審批程序。以市政府同意且向社會公布的2009年我市保留的行政審批及備案事項目錄為依據,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根據審批事項的性質、特點和復雜程度,科學合理地制定具體的審批流程。對于需要多個部門分別實施審批且相互之間關聯度大的事項,實行“并聯”審批;明確審批的直接受理部門,由直接受理部門作為牽頭部門負責受理,并抄告相關部門;明確每個審批環節的前后置條件、辦理時限和責任;明確在規定期限內相關部門同步進行審核并出具批件,并向社會公示。對于技術性和專業性比較強的審批項目,明確審批技術規范。對于事關經濟發展全局的重大審批項目,要求審批機關加強事前調查研究,做到充分論證,嚴格把關,科學決策。對于取消審批后仍需監管的事項,制定新的管理辦法,積極運用規劃、協調、指導、事中檢查、事后監督等手段,實施有效的后續監管,防止出現監管職能“缺位”現象。
2.完善行政審批配套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審批信息公開制度、行政審批決定公示制度、行政審批聽證制度、重大行政審批決定報告制度以及行政審批跟蹤和信息反饋制度,推進依法決策和民主決策。
3.積極推行“網上”審批。完善審批業務網上辦理的機制,明確網上審批的標準和規范,確保網上審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降低公眾網上申請審批事項的成本,到2010年底,實現我市網上辦理審批業務率達到80%。完善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共用機制,實現相關審批事項的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
(五)進一步完善審批監管體系。
1.完善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實現電子監控系統自動生成各部門行政審批績效情況,并定期在網上進行通報。同時,建立健全行政審批項目動態評估機制,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行政審批項目,依法定程序向設定機關提出調整建議。
2.健全行政審批責任追究制度。審批機關應嚴格履行行政審批職責,對審批對象實施有效監督。對審批機關超越職權審批或者不按規定實施審批的,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按有關規定追究審批部門負責人和審批責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責任。各級監察部門應切實履行職責,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度。
四、實施步驟
(一)準備階段(2月至3月)。市政府對我市啟動新一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作出整體部署,對各區、縣級市政府及市直有審批職能的部門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具體要求,在全市范圍內營造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濃厚氛圍。
(二)清理階段(4月至6月)。市直有審批和備案事項的職能部門對現有行政許可審批、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事項進行全面清理,逐項分析其設立的依據、管理目標及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提出擬保留、取消、調整和下放的清理意見及目錄,于5月15日前報市審改辦。同時,就優化本部門與相關聯部門行政審批流程提出具體意見。市審改辦就擬下放各區、縣級市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審批事項,在充分聽取行政管理相對人、專家學者及各區、縣級市政府、各職能部門意見的基礎上,于5月31日前提出清理意見及目錄,提交市審改聯席會議審核后報市政府。各區、縣級市政府負責組織本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開展清理工作,根據清理情況及市政府下放的審批事項,提出本級保留、取消、調整、轉移的清理意見及目錄,于6月30日前報市審改辦。
(三)審查驗收階段(7月至8月)。市審改辦對各區、縣級市政府及市直有審批職能的部門上報的清理意見及目錄,分別征求市發展改革委、編辦及法制辦的意見,并在充分聽取行政管理相對人、專家學者及各區、縣級市政府、各職能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擬定2009年我市行政許可審批、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事項的清理意見及目錄,提交市審改聯席會議審核后報市政府。
(四)向社會公布階段(9月)。經市政府同意,向社會公布2009年我市行政許可審批、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事項清理結果及保留、取消、調整、下放、轉移的目錄,同時在市政府門戶網站、各部門網站上公布。
(五)優化審批流程、完善監管體系階段(10月至11月)。市審改辦以向社會公布的2009年我市保留、調整的行政許可審批、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事項目錄為依據,在充分聽取行政管理相對人、專家學者及各區、縣級市政府、各職能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我市優化審批流程、完善審批監管體系的規定,提交市審改聯席會議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實施。
(六)總結提高階段(12月)。全面回顧本次審改工作,總結經驗,召開總結大會。
主題詞:經濟管理 制度 改革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