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04]68號
印發廣州市政府信訪協調和信訪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政府信訪協調工作制度》和《廣州市政府信訪督查工作制度》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市政府辦公廳信訪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廣州市政府信訪協調工作制度
為進一步促進信訪協調工作的制度化和規范化,建立為民、務實、高效的工作機制,切實解決群眾反映的信訪問題,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協調的原則
(一)實事求是、依法辦事的原則;
(二)分級負責、依職能辦理的原則;
(三)堅持原則和注重實效相結合的原則。
二、協調的范圍
(一)涉及多個地區、多個部門的信訪案件;
(二)信訪人與責任單位對處理意見存在較大分歧的信訪案件;
(三)不及時處理,將引發群體性、突發性事件的信訪案件;
(四)領導和上級機關交辦的需要重點跟蹤落實的信訪案件;
(五)其他需要協調的信訪案件。
三、協調的主要形式
(一)現場協調。對群眾信訪反映的重大或緊急事項;在集體上訪過程中,有發生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苗頭,需要協調有關部門進行現場處理, 以平息事態、化解矛盾的,采取現場協調方式。
(二)會議協調。對重大信訪案件的處理不妥或處理不落實,需要協調責任單位和相關部門落實處理措施, 以解決問題的,采取會議協調方式。
四、參加協調的人員
(一)主持人。
1.市政府領導或市政府辦公廳領導。對重大信訪案件,需市政府領導或市政府辦公廳領導出面的,報請有關領導主持協調。
2.市政府辦公廳信訪局(以下簡稱信訪局)領導或受委托的業務處室負責人。
(二)與會單位和人員。
1.信訪部門。信訪局領導、相關業務處室負責人及經辦人員。
2.涉及單位。信訪案件所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責任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人。
3.信訪人。可視情況通知信訪人或信訪人代表參加。
五、協調的程序
(一)信訪協調工作由信訪局負責具體落實。
(二)信訪案件需要協調的,由信訪局提出議題報主持人審批。
(三) 信訪局負責印發會議通知,提供信訪案件的相關材料。
需立即進行現場協調的,可通過電話等方式通知有關單位。
(四) 由主持人主持信訪協調,聽取意見,研究問題,提出措施,調解矛盾。
(五) 信訪局負責記錄有關協調事項,必要時形成會議紀要,在協調后3個工作日內報主持人簽發。
(六)各有關部門按協調議定的事項組織落實,在規定的時限內解決信訪問題。屬于緊急事件的,各有關單位要立即行動,落實處置措施,控制和平息事態。
在市政府機關發生異常上訪事件,按《市政府機關異常上訪突發性事件處置方案》(穗府辦函[2003]221號)處理。
(七)信訪局負責協調后的督查工作,經辦單位應將辦理情況和進度及時報送信訪局,并在一個月內將處理意見答復信訪人。信訪局定期督查催辦,直到問題解決結案。
六、協調工作的紀律
(一)協調人員與信訪案件或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二)協調人員應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廉潔自律。
廣州市政府信訪督查工作制度
為進一步促進信訪督查工作的制度化和規范化,提高信訪督查工作的效率和質量,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行政機關工作職責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的原則
(一)實事求是、依法辦事的原則;
(二)對上負責與對下負責相一致的原則;
(三)督促檢查與指導幫助相結合的原則;
(四)堅持原則與注重實效相結合的原則。
二、督查的范圍
(一)上級機關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協立案交辦的信訪案件;
(二)市領導批示交辦的信訪案件;
(三)市級以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知名人士的信訪案件;
(四)重大集體上訪事件和突發性群體事件;
(五)3次以上重復來訪來信和5人以上的聯名信;同一天內有3人以上反映同一問題的來電來郵,或者3天內5人以上反映同一問題的來電來郵;
(六)其他應予立案處理的信訪案件。
三、督查的主要職責
(一)檢查反饋:對責任單位辦理信訪案件的措施、進度、效果進行跟蹤檢查,并向上級機關和領導報告。
(二)督促落實:督促責任單位及時處理信訪案件,對進展緩慢的進行催促,對久拖不決的限時處理。
(三)提出建議:指導基層單位依法依規、合情合理處理信訪案件,對處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綜合協調:對涉及多個地區、多個部門的信訪案件,會同有關部門理順關系,協調和推進案件的處理。
四、督查的程序
(一)信訪督查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信訪局(以下簡稱信訪局)負責具體落實。
(二)立案處理的信訪案件,由經辦人提出擬辦意見,明確責任單位和辦理期限,報有關領導審批后交辦。
(三)立案交辦后,經辦人應認真做好督查催辦工作,重要的信訪案件要重點督查,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
1.由經辦人建立督查案卷,定期督查催辦。督查催辦可采取電話催辦、發函、聽取匯報等形式進行。一般情況下,逾期3天仍未回復的應予催辦。
2.對信訪案件處理情況不清,需派人調查核實的,要2人以上同往。
3.對涉及多個部門或重大疑難信訪案件,可聯合有關單位組成督查小組進行督查。
4、經辦人要對督查情況及時記錄;對領導交辦的督查案件,應在督查工作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將督查情況書面報告有關領導。
5.對多次催辦仍不回復辦理情況,又不說明理由的責任單位;或多次督查仍處理不力的責任單位,將采取責成說明情況、責成書面檢查和通報等形式,實行信訪工作責任追究。
(四)信訪案件的辦結要求事實清楚,結論正確,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手續完備,材料齊全,并落實處理意見。
1.經督查符合結案要求的,作辦結處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責任單位重辦。
2.需復函上級機關、有關領導或信訪人的,應及時回復。
3.信訪案件辦結后,經辦人應將督查資料連同結案材料一并整理歸檔。
五、督查工作的紀律
(一)督查人員與信訪案件或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二)督查人員應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廉潔自律。
主題詞:文秘工作 信訪 通知
抄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紀委辦公廳,市委各部委,廣州警備區,市法院,市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市工商聯,各人民團體,各新聞單位。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05年1月1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