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08]60號
印發關于簡化立項規劃環評和工程招投標審批程序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關于簡化立項規劃環評和工程招投標審批程序的規定》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法制辦反映。
廣州市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關于簡化立項規劃環評和工程招投標審批程序的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簡化我市行政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能,促進經濟平穩增長,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監察部等部門關于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5號)及《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廣州科學發展建設全省“首善之區”的決定》(穗字[2008]8號)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簡化行政審批程序要求:
(一)遵循合法、精簡、高效的原則;
(二)對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要件,不得增設為審批事項,對于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設置的審批事項,全部重新審查,對于多個部門有審批職能的項目,以牽頭部門為主辦部門,以其他部門為從辦部門;
(三)簡化后的審批事項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確保審批過程中不增設審批程序和條件。
第三條 在立項環節,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建議書的審批并聯規劃部門核發選址意見。
國土部門建設用地預審并聯環保部門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查。
項目單位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用地預審意見或初步意見、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或初審意見后,申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實行核準制的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取得規劃部門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后,按照上述第二、三款的規定辦理。
實行備案制的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取得發展改革部門的備案及規劃部門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后,按照上述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四條 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如果選址位于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區域,規劃部門可依據經批準的項目規劃建設方案,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審批。
第五條 建設項目選址位于已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內的,規劃部門在《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審批階段同時給出規劃設計條件。
第六條 取消規劃部門對于以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審批事項。
第七條 國土部門建設用地預審時間壓縮為10個工作目。
使用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取消國土部門用地預審的審批環節。
第八條 環保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或初審。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發展改革部門需要委托咨詢評估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的,其審批、核準時間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交通類建設項目,經有批準權的環保部門同意,項目單位可在初步設計完成前報批環境影響評價,但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有對環境影響評價方面的表述。環保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移至《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環節再把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部門不得批準項目單位開工建設。
用地預審需要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依據國土部門的用地預審初步意見提出審核意見報上級發展改革部門。項目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補交該文件;未補交的,國土部門不得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九條 環保部門的環評審批文件,不作為項目單位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條件,移至建設部門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環節再把關。
第十條 現狀實測地形圖不作為項目單位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條件。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取得發展改革部門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核準文件后,可向規劃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屬我市綠色通道重點項目的,規劃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其他建設項目,規劃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河涌綜合整治范圍內的截污主體工程的規劃方案經審定后,規劃部門可直接辦理該工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同時并聯國土部門用地預審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確認。
第十二條 對于在土地一級市場以招拍掛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規劃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核發。
第十三條 取消規劃部門對于在土地一級市場以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確認、調整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的審批事項。
第十四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再作為征收和農用地轉用的用地報批手續的前置條件。
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取得發展改革部門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核準、備案文件后,國土部門可直接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征收報批手續。出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紅線范圍與《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紅線范圍不一致的情形,且超出部分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國土部門需對超出部分重新組織用地報批。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可以持《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者《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委托有資質的測繪單位開展土地勘測定界工作。土地勘測定界工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上述工作完成后3個工作日內,由測繪單位出具《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對涉及大面積征地的工程或道路等線性工程,上述辦理期限可以延長至3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選址位于我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劃定的歷史災害危險區域或者潛在災害危險區域內的,國土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環節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進行把關。
建設項目選址位于我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劃定的歷史災害危險區域或者潛在災害危險區域外的,不需要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十七條 項目用地屬集體土地的,國土部門應當在10工作日內組織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需要聽證的應當在17個工作日內組織征地聽證,在35個工作日內擬訂用地報批方案,并逐級上報審批。
第十八條 已批準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且不位于城市重要景觀地區的建筑工程及居民私房自建工程,無須單獨申請建筑設計方案審查,可直接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九條 屬于下列范圍的建(構)筑物,項目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免于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是應當根據有關標準和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建設:
(一)不增加建筑面積、建筑總高度、建筑層數,不涉及修改外立面、結構設計和變更使用性質的改建工程;
(二)農用棚架、施工工棚、圍墻;
(三)在已經規劃部門批準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的公園里,建設非經營性的亭、臺、樓、閣、廊、廁所、景觀水池、無上蓋游泳池、雕塑和園林小品等園林建筑;
(四)已經規劃部門批準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的住宅小區內,不臨規劃路的景觀水池、無上蓋的游泳池、雕塑和園林小品;
(五)不影響建筑外立面的建筑物體外部附屬建筑物,包括:為安裝安全防護設施、豎向管道、幕墻清潔吊塔等而建造的構筑物;用于安裝、銜接市政管網設施的地下構筑物以及污水處理池等附屬設施;用于安裝燈光、旗桿、音像、廣告、招牌等設施的基座、建筑構件等構筑物;附屬于建筑物上的用于安裝無線電發射設施的塔、鐵架、斜拉桿等構筑物;天面的無上蓋的花架;體育跑道、無基礎看臺。
第二十條 取消“規劃驗收后的建筑工程申請調整建筑設計”作為單獨審批事項。
第二十一條 規劃部門協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過程中,需要征求相關職能部門意見的,相關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相關部門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
屬于我市綠色通道的重點項目,規劃部門應當在相關部門提出意見的期限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他建設項目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發。
相關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意見而導致不利后果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二條 屬于我市綠色通道重點項目的,規劃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審批;其他建設項目,規劃部門應在25個工作日內完成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審批。
住宅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已經規劃部門批準的,居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工程設計不需要再向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批。
第二十三條 各建設單位可自行進行施工前的工程放線,規劃部門委托的城市勘察測量單位接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施工現場驗線工作。
第二十四條 大中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階段,由建設部門牽頭審批以下事項:
建設項目消防初步設計審查;建設項目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查;建設項目防空地下室施工圖審查;環境衛生項目初步設計審查;節能事項審查等。
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參照上述并聯機制執行。
上述建設項目中屬商品房項目的,建設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其他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在施工前申請占道開挖的,市政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交警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第二十六條 連續兩次公開招標失敗的建設項目可按程序重新申報,建設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整招標方式的核準。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所稱審批,是指以牽頭審批部門為主辦部門,以其他審批部門為從辦部門,按照下列流程完成審批工作:
(一)項目單位同時向主辦部門、從辦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二)主辦部門定期組織從辦部門參加聯審專家審查會議,各從辦部門的參會代表提出審查意見;
(三)主辦部門督促從辦部門在限定時間內完成審批事項;
(四)從辦部門將審批復函或意見在規定的時限內交主辦部門;
(五)主辦部門統一將審批復函或意見回復給項目單位。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主題詞:行政事務 精簡 程序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