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0〕40號 印發廣州市物價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物價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五月五日 廣州市物價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穗字〔2009〕11號),設立廣州市物價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價格或者服務價格的監管。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價格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有關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和執行我市價格改革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 (二)組織本市區域性價格調控,提出年度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及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價格分析、預測、預警和監控,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設立、運作和管理;參與糧食風險基金、儲備制度的運作和監督,運用價格杠桿促進經濟發展。 (三)依法管理列入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的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及服務收費,依法承擔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價格鑒證工作,依法管理社團收費及在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外收取的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等費用。 (四)依法實施市場監管,開展反價格壟斷,規范經營者價格行為,制止低價傾銷、牟取暴利、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指導行業價格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的價格秩序。 (五)組織指導我市重要農產品、重要商品和服務的成本調查和成本監審工作,為政府制定價格管理政策提供依據。 (六)組織指導價格、收費社會監督,調查和處理價格投訴舉報,依法對商品和服務價格、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者和中介組織價格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價格、收費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七)指導、監督市直業務主管部門和區(縣級市)的價格、收費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區(縣級市)價格主管部門的成本調查與成本監審工作,協調、處理部門之間及區(縣級市)的價格、收費爭議,指導區(縣級市)開展價格服務、價格監督檢查工作。 (八)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價格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物價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固定資產管理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接待、財務、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法規與價格調控處。 擬訂價格改革中長期規劃、價格調整、改革年度計劃和市場調節價商品和服務價格監管辦法、經營者價格行為規則;組織實施價格調控,提出年度居民消費價格指數預期調控目標;負責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審核工作;起草價格法規、規章、政策和綜合性文件,指導價格行政執法監督和價格法制宣傳教育,承擔有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辦理議案、提案;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設立、運作和管理,參與糧食風險基金、儲備制度的運作和監督。 (三)市場監管處。 負責組織實施市場調節價商品和服務價格監管辦法、經營者價格行為規則,監督和規范市場價格行為,引導行業價格自律;承擔市場價格預警和應急工作;組織推進價格誠信建設,組織開展明碼標價、價格收費公示工作;組織指導開展價格服務工作。 (四)價格管理處。 依法管理列入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管理目錄的商品價格;審批省委托我市制定的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項目及標準;審核上報列入省管的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項目及標準;組織指導我市重要農產品、重要商品和服務的成本調查和成本監審工作,核發相關收費許可證及收費證明;協調和處理有關價格爭議。 (五)收費管理處。 依法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社團收費及在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外的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等費用;審批省委托我市制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依照管理權限核準或審核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管理行政機關下屬事業單位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有關規定組織清費治亂減負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年審工作;協調和處理有關收費爭議。 (六)人事處。 負責監察、紀檢、內部財務審計、宣傳、黨群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勞動工資、社會保障、計劃生育、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物價局機關行政編制3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處級領導職數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專職紀檢組副組長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6名。 單列行政編制1名。 機關后勤服務人員數5名。 五、其他事項 (一)廣州市物價局價格監督檢查分局為市物價局直屬行政單位,正處級。該分局主要職責:負責制定我市價格行政執法制度,組織實施價格行政執法;負責商品和服務價格、收費的監督檢查,負責調查和處理價格投訴舉報,對價格違法行為、違法收費行為進行立案檢查處理,對不正當價格行為提出處理建議。核定行政編制3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主題詞:機構物價通知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2010年5月1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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