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規〔2025〕3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1月27日
廣州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工作,保證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促進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的順利進行,穩妥推進城市更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廣州市消防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依法開展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不適用于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統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改造實施單位申請,遵循公正、嚴格、文明、高效的原則,依法辦理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實施本辦法,制訂有關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本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職責范圍內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規劃和自然資源、公安、消防救援、水務、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文化廣電旅游、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及屬地鎮街按照各自職責,相互協作,信息共享,做好消防安全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改造實施單位委托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技術服務機構在項目實施改造前開展消防安全可行性評估、結構安全評估,在項目建設中提供全過程消防咨詢,在竣工驗收階段輔助改造實施單位開展消防查驗,減少或避免投資決策失誤,做到問題早發現早整改。
第二章 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
第六條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改變使用功能的,應執行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變使用功能的,宜執行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當條件不具備、執行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確有困難的,應不低于原建造時的標準,但建筑裝飾裝修材料仍應嚴格執行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依法屬于特殊建設工程的,改造實施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
第八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制定和發布關于既有建筑調整使用功能免于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正面清單,并根據城市發展需要適時對正面清單范圍進行調整。
第九條 改造實施單位申請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應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提交材料。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拆除重建除外)屬于下列情形之一,在不變更不動產(歷史建筑、文物保護建筑除外)登記的前提下,不增加建筑面積、建筑高度、建筑層數,不涉及修改建筑外立面風格,不影響建筑結構安全的,免于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直接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辦理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消防驗收備案。申請前應由屬地鎮街或由鎮街委托第三方進行公示(商業建筑內部業態調整可不公示),充分聽取相關利害人意見,并按照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好涉及的相鄰權關系并負責處理由此引發的相鄰權矛盾。
(一)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建筑功能調整屬于本辦法第八條正面清單范圍的;
(二)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建筑功能調整屬于本辦法第八條正面清單范圍外的,由區人民政府組織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消防救援、市場監管、行業主管、違法建設查處等有關部門(包含集中行使相關權限部門),根據區戰略發展、生態環保等要求,出具可以調整使用功能的書面確認意見。
第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委托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消防設計技術審查,形成意見或者報告作為消防設計審查許可的依據。
第三章 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
第十一條 改造實施單位在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進行查驗。
第十二條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按規定需辦理消防驗收的,改造實施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辦理消防驗收,并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提交材料。
第十三條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消防驗收應當依據經依法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開展。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委托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消防驗收的消防設施檢測、現場評定,形成意見或者報告作為消防驗收許可的依據。
第四章 其他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
第十四條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依法屬于其他建設工程的,實行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制度,并按現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改造實施單位申請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應按要求提交材料。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涉及建筑功能調整的,按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收到改造實施單位的備案材料后,對符合要求的出具備案憑證,并按規定比例進行抽查,對被確定為檢查對象的,現場檢查依據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和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有關規定進行。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與消防救援機構的信息互通、業務協同聯動,建立火災調查協作機制。市、區人民政府對既有建筑發生火災事故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作為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積極參與火災事故調查,對起火建筑或起火場所的防火設計提出專業意見。
第十七條 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改造利用,由區人民政府組織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消防救援等部門指導改造實施單位編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經區人民政府批復后實施。
第十八條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的規劃許可、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聯合驗收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25年2月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