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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fā)《廣州市法人基礎信息共享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 2008-04-30
  •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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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辦〔2008〕21號

穗府辦200821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fā)《廣州市法人基礎信息共享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qū)、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法人基礎信息共享暫行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信息辦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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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8430

 

 廣州市法人基礎信息共享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促進本市政府部門間法人基礎信息共享,支持業(yè)務協同,加強動態(tài)監(jiān)管,優(yōu)化辦事流程,提高政府部門的監(jiān)管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務院信息辦等四部門《關于開展企業(yè)基礎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國信辦〔2005〕10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法人基礎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辦理法人設立、變更、注銷等登記業(yè)務中產生的與法人有關的具有基礎性、基準性、標識性和穩(wěn)定性的信息。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經濟實體組織的基礎信息,根據本市實際情況納入本辦法所規(guī)定的共享范圍。

  第三條 與法人單位管理相關的行政機關提供相關法人基礎信息,供本市各區(qū)、縣級市政府及市政府所屬行政機關通過電子化、網絡化的方式共享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其他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權力時共享法人基礎信息的活動,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條 本市行政機關之間共享法人基礎信息,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的需要,通過廣州市電子政務數據中心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實行無償共享。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一數一源原則,依法分別采集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法人基礎信息,避免重復采集、多頭采集。

  第五條 行政機關之間進行法人基礎信息共享,應當保障共享信息安全,保守國家秘密,不得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法人基礎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第六條 市信息化辦公室為市法人基礎信息共享指導、協調和監(jiān)督機構,負責法人基礎信息共享的日常工作,負責廣州市電子政務數據中心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法人單位基礎信息庫的規(guī)劃管理工作,以及信息共享技術標準制訂工作。

  市信息化辦公室指定市機關信息網絡中心負責廣州市電子政務數據中心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和法人單位基礎信息庫的建設、日常維護和安全保障工作。

  提供法人基礎信息的行政機關應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法人基礎信息共享的日常工作,按時、按質、按規(guī)定提供本部門法人基礎信息,參與法人基礎信息目錄的編制,對有異議的數據進行核準。

第二章 信息提供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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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為下列基礎信息的責任采集部門:

  (一)企業(yè):企業(yè)注冊號、企業(yè)名稱、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證件號碼、行政區(qū)劃代碼、行政區(qū)劃、登記住所(工商)、企業(yè)類型、行業(yè)、成立日期(工商)、登記機關(工商)。

  (二)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注冊號、業(yè)戶名稱、經營者姓名及其身份證件號碼、行政區(qū)劃代碼、行政區(qū)劃、登記經營場所(工商)、經營范圍、行業(yè)、成立日期(工商)、登記機關(工商)。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時應提供下列基礎信息:

  (一)企業(yè)開業(yè)(變更)登記信息,具體內容包括:企業(yè)注冊號、企業(yè)名稱、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證件號碼、聯系電話、行政區(qū)劃代碼、行政區(qū)劃、登記住所(工商)、企業(yè)類型、行業(yè)、成立日期(工商)、登記機關(工商)、登記狀態(tài)、更新時間等。

  (二)企業(yè)注銷信息,具體內容包括:企業(yè)注冊號、企業(yè)名稱、注銷事由、注銷日期、注銷機關等。

  (三)企業(yè)年檢信息,具體內容包括:企業(yè)注冊號、企業(yè)名稱、年檢年度、年檢情況代碼、年檢情況等。

  (四)個體工商戶開業(yè)(變更)登記信息,具體內容包括:個體工商戶注冊號、業(yè)戶名稱、經營者姓名及其身份證件類型和身份證件號碼、行政區(qū)劃代碼、行政區(qū)劃、登記經營場所(工商)、經營范圍、行業(yè)、成立日期(工商)、登記機關(工商)、登記狀態(tài)、更新時間等。

  (五)個體工商戶注銷信息,具體內容包括:個體工商戶注冊號、業(yè)主名稱、經營者姓名及其身份證件類型和身份證件號碼、注銷事由、注銷日期、注銷機關等。

  (六)個體工商戶年檢信息:個體工商戶注冊號、業(yè)主名稱、年檢年度、年檢情況代碼、年檢情況等。

  第八條 廣州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為下列基礎信息的責任采集部門:

  組織機構批準文號、組織機構代碼、機構注冊類型代碼、機構注冊類型、實際辦公地址、成立日期(質監(jiān))、頒證日期(質監(jiān))。

  廣州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同時應提供下列基礎信息:

  (一)組織機構代碼頒證信息,具體內容包括:組織機構批準文號、企業(yè)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機構名稱、機構注冊類型代碼、機構注冊類型、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證件號碼、聯系電話、行政區(qū)劃代碼、行政區(qū)劃、實際辦公地址、成立日期(質監(jiān))、頒證日期(質監(jiān))、登記機關(質監(jiān))、登記狀態(tài)代碼、登記狀態(tài)、更新時間等。

  (二)組織機構代碼年檢信息,具體內容包括:組織機構代碼、機構名稱、年檢年度、年檢情況代碼、年檢情況等。

  第九條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為下列基礎信息的責任采集部門:

  納稅人識別號(地稅)、注冊地址(地稅)、登記日期(地稅)、登記機關(地稅)。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同時應提供下列基礎信息:

  (一)法人地稅登記(變更)信息,具體內容包括:組織機構代碼、企業(yè)注冊號、納稅人識別號(地稅)、納稅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證件號碼、聯系電話、注冊地址(地稅)、行政區(qū)劃代碼、行政區(qū)劃、登記日期(地稅)、登記機關(地稅)、登記狀態(tài)、更新時間等。

  (二)法人注銷地稅登記信息,具體內容包括:組織機構代碼、企業(yè)注冊號、納稅人識別號(地稅)、注銷原因、注銷日期、注銷機關等。

  第十條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為下列基礎信息的責任采集部門:

  納稅人識別號(國稅)、注冊地址(國稅)、登記日期(國稅)、登記機關(國稅)。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同時應提供下列基礎信息:

  (一)法人國稅登記(變更)信息,具體內容包括:組織機構代碼、企業(yè)注冊號、納稅人識別號(國稅)、納稅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證件號碼、聯系電話、注冊地址(國稅)、行政區(qū)劃代碼、行政區(qū)劃、登記日期(國稅)、登記機關(國稅)、登記狀態(tài)、更新時間等。

  (二)法人注銷國稅登記信息,具體內容包括:組織機構代碼、企業(yè)注冊號、納稅人識別號(國稅)、注銷原因、注銷日期、注銷機關等。

  第十一條 廣州市民政局為下列基礎信息的責任采集部門:

  (一)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聯系電話、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類型、行政區(qū)劃代碼、行政區(qū)劃、法定代表人(責任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責任人)身份證件號碼、業(yè)務主管單位、業(yè)務范圍、登記日期(民政)、登記機關(民政)。

  (二)社會團體:社會團體登記證號、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聯系電話、行政區(qū)劃代碼、行政區(qū)劃、法定代表人(責任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責任人)身份證件號碼、業(yè)務主管單位、社團類型、登記日期(民政)、登記機關(民政)。

  (三)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登記證號、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聯系電話、行政區(qū)劃代碼、行政區(qū)劃、法定代表人(責任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責任人)身份證件號碼、福利機構類型、登記日期(民政)、登記機關(民政)。

  廣州市民政局同時應提供下列基礎信息:

  (一)廣州市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信息,具體內容包括:單位組織機構代碼、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聯系電話、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類型、行政區(qū)劃代碼、行政區(qū)劃、法定代表人(責任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責任人)身份證件號碼、業(yè)務主管單位、業(yè)務范圍、登記日期(民政)、登記機關(民政)、登記狀態(tài)、更新時間等。

  (二)廣州市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注銷信息,具體內容包括:單位組織機構代碼、單位名稱、注銷原因、注銷日期、注銷機關等。

  (三)廣州市社會團體登記信息,具體內容包括:社會團體登記證號、組織機構代碼、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聯系電話、行政區(qū)劃代碼、行政區(qū)劃、法定代表人(責任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責任人)身份證件號碼、業(yè)??機關(民政)、登記狀態(tài)、更新時間等。

  (四)廣州市社會團體注銷信息,具體內容包括:社會團體登記證號、組織機構代碼、單位名稱、注銷原因、注銷日期、注銷機關等。

  (五)廣州市社會福利機構登記信息,具體內容包括:社會福利機構登記證號、組織機構代碼、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聯系電話、行政區(qū)劃代碼、行政區(qū)劃、法定代表人(責任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責任人)身份證件號碼、福利機構類型、登記日期(民政)、登記機關(民政)、登記狀態(tài)、更新時間等。

  (六)廣州市社會福利機構注銷信息,具體內容包括:社會福利機構登記證號、組織機構代碼、單位名稱、注銷原因、注銷日期、注銷機關等。

  第十二條 廣州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為下列基礎信息的責任采集部門:

  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號、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號碼、登記日期(編辦)。

  廣州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同時應提供下列基礎信息:

  (一)廣州市事業(yè)單位設立(變更)登記情況信息,具體內容包括: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號、單位名稱、宗旨和業(yè)務范圍、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號碼、經費來源、開辦資金、舉辦單位、聯系電話、從業(yè)人數、登記機關(編辦)、變更事項、變更日期、原登記情況、變更后情況、年檢審查情況、年檢時間等。

  (二)廣州市事業(yè)單位注銷登記情況信息,具體內容包括: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單位地址、聯系電話、注銷原因、注銷日期、注銷機關等。

  第十三條 各有關部門提供的法人基礎信息不限于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范圍。

  市信息化辦公室定期組織法人基礎信息提供部門進行法人基礎信息目錄的編制、修改和更新。

  第十四條 法人基礎信息提供部門應當確保本部門依職權采集或者形成的法人基礎信息的內容真實、完整、準確,載體形式符合規(guī)定標準。

  法人基礎信息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唯一標識,無需辦理組織結構代碼的獨立經濟實體組織的基礎信息除外。

  第十五條 法人基礎信息提供部門提供的同類信息不一致的,應當以采集責任部門提供的信息為準。

  法人基礎信息的采集責任部門根據行政機關的法定行政職能確定。

  第十六條 法人基礎信息提供部門應當每日對所提供信息進行更新;推遲更新法人基礎信息或因故需暫時更改法人基礎信息更新頻率的,應當及時報市信息化辦公室備案。

  第十七條 企業(yè)基礎信息共享使用單位應定期以書面形式向市信息化辦公室提交共享信息使用情況,由市信息化辦公室匯總后向法人基礎信息提供部門通報。

  第十八條 市信息化辦公室每年組織相關部門對法人基礎信息共享工作進行檢查和評估,并會同相關行政機關開展法人基礎信息資源開發(fā)利用工作,深化電子政務應用,支持面向社會和政府的服務。

第三章 共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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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共享法人基礎信息,應當通過廣州市電子政務外網平臺接入廣州市電子政務數據中心信息共享交換平臺。

  行政機關首次接入廣州市電子政務數據中心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應按照廣州市電子政務數據中心管理規(guī)定辦理相關接入手續(xù)。

  第二十條 市機關信息網絡中心負責對行政機關提交的法人基礎信息進行分類整理與比對,形成本市法人單位基礎信息庫,供本市行政機關共享。

  第二十一條 法人基礎信息共享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行政機關根據本單位的行政職能和業(yè)務需求向市信息化辦公室提出信息共享申請。

  (二)市信息化辦公室依據申請單位的行政職能和業(yè)務需求,確定可共享信息的內容及范圍,并在10個工作日內答復申請單位,同時告知相關法人基礎信息提供部門;不同意信息共享申請的,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四章 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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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市機關信息網絡中心負責本市電子政務數據中心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的建設與維護工作,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法人基礎信息交換、查詢等共享活動的安全。

  第二十三條 對依法共享的法人基礎信息,各行政機關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條 依法共享的法人基礎信息涉及公民個人隱私或法人和其他組織商業(yè)秘密的,行政機關之間應當簽訂保密協議。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通過共享方式獲取的法人基礎信息只能用于本機關的行政管理,不得自行向公眾發(fā)布或向其他部門或個人轉讓。

第五章 爭議處理與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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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初核部門)對共享的法人基礎信息有異議的,可向市信息化辦公室提出復核申請。

  市信息化辦公室接到信息復核申請后,應當要求市機關信息網絡中心在3個工作日內對異議信息進行內部核查處理,并根據核查處理情況做出確認或者更正的說明。

  對非技術性原因產生的信息差異,市信息化辦公室應當及時通知相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復核部門),由復核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對異議信息進行核查處理,并將復核結果報送市信息化辦公室;復核結果不一致,復核部門應依職能進行修改。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對法人基礎信息的提交和使用發(fā)生爭議的,由市信息化辦公室會同各有關部門協商解決。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法人基礎信息共享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責令立即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拖延提供應當共享的法人基礎信息的;

  (二)非法篡改法人基礎信息內容的;

  (三)對共享信息的使用超越了履行職責的必要范圍的;

  (四)故意泄漏國家秘密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五)其他相關違法行為。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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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4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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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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