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規〔2017〕7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委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5月18日
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我市新興產業發展資金的產業引導和激勵作用,加快推動產業轉型升級,促進我市產業向高質高端高新方向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和我市財政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新興產業發展資金的預算、申報、審批、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興產業發展資金,是指市本級財政從公共財政預算資金中安排,按法定程序納入市發展改革委部門預算管理,用于支持新興產業發展的財政資金。資金來源包括:
(一)2013年開始,連續安排共計40億元用于設立廣州產業轉型升級引導基金的財政專項資金;
(二)2016年開始,連續5年,每年安排12億元用于支持新興產業發展的財政專項資金,共計60億元。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新興產業,是指《廣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2016—2020年)》確定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領域居于主導性地位、處于高成長過程中的產業。
第五條 新興產業發展資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分類扶持。根據項目不同類型和資金支持方式,分類征集和遴選優質項目,提高扶持政策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二)聚焦重點。整體圍繞市委、市政府重大戰略部署和我市產業發展規劃,聚焦我市新興產業關鍵環節、重點支持我市重大項目、重點企業和創新企業發展。
(三)上下聯動。針對國家和省支持我市的重大項目,分別按相同方式予以配套支持,加強與國家和省的政策、資金聯動,合力推進我市重大項目建設。
(四)公開公正。新興產業扶持資金支持項目名單均需經過組織評審、社會公示等環節,接受社會公開監督,確保資金使用的公開公正。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委是新興產業發展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編制資金年度預算,提出并下達資金計劃,組織項目申報、審核、報批、驗收等工作,并對具體項目實施及其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市財政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聯合下達資金計劃,按規定撥付財政資金,并配合市發展改革委對具體項目實施及其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二章 支持范圍
第七條 新興產業發展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廣州市新興產業領域,具體支持項目范圍包括:
(一)經市委、市政府研究確定支持的重大產業項目。
1.具有先導性、基礎性、突破性、戰略性的重大產業項目。
2.龍頭骨干企業并購重組、做大做強,提升競爭力項目。
3.具有全球、全國影響力的高端產業重大引資引技引智項目。
4.重點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參與國際化競爭的重大合作示范項目。
5.市委、市政府決定支持的其他項目。
(二)重點項目和推廣應用項目。
1.關鍵技術產業化示范工程、創新能力建設、應用示范項目與第三方公共服務平臺項目。
2.經認定的市級以上戰略新興產業基地、“雙創”建設基地、產業集聚區以及廣州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各園區的公共服務平臺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3.新能源汽車、新能源與節能環保等領域推廣應用項目。
(三)配套國家、省項目。
1.納入國家發展改革部門新興產業領域相關專項投資計劃的項目。
2.國家、省發展改革委批復建設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國地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廣東省工程實驗室。
3.國家發展改革委認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
(四)投資基金項目。
引導基金項目和配合國家、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投計劃或創投引導基金參股設立創投子基金等投資基金項目。
第八條 新興產業發展資金主要支持對象是在我市行政轄區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符合補助、補貼條件的公共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以及市委、市政府決定的其他支持對象。申報新興產業發展資金的各申報主體,應當符合現代產業發展政策和當年新興產業發展資金申報指南的其他條件和要求。
第九條 申報新興產業發展資金的項目、所屬產業領域及申報主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支持:
(一)不符合《廣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2016—2020年)》產業發展方向的。
(二)項目知識產權存在爭議的。
(三)近兩年企業經營活動中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
(四)存在影響該單位正常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五)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以及被人民法院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被予以公示的。
(六)已獲得其他市級同類型財政資金支持的。
(七)其他經認定不予支持的。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十條 新興產業發展資金支持方式分為組建引導基金投資、直接股權投資、補助、補貼四類支持方式。企業申報新興產業發展資金時,原則上只能選擇一種支持方式。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組建引導基金投資,是新興產業發展資金中以組建引導基金方式,設立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引導基金,引導基金作為母基金,與社會資本按一定比例設立不同類型的子基金,分別投向我市各新興產業領域。
我市配合國家、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投計劃或創投引導基金參股設立創投子基金,參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直接股權投資,是指新興產業發展資金中以直接股權投資方式,支持市委、市政府確定支持的重大項目,我市基于提高產業和區域創新能力的重點產業項目,以及配套國家、省支持的項目等。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補助,是指新興產業發展資金中以補助方式,支持市委、市政府確定支持的重大項目,我市基于提高產業和區域創新能力的重點產業項目及應用示范項目,以及配套國家、省支持的項目等。
補助資金的使用方式主要采取直接補助、后補助兩種方式。直接補助資金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財政資金管理規定使用,達到招標額度的,申報主體使用資金須進行公開招標。后補助資金由項目承擔單位自主決定資金用途。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補貼,是指新興產業發展資金以補貼的形式,支持新能源汽車、太陽能光伏發電等推廣應用項目,以及市委、市政府決定進行補貼的其他項目。
第四章 審批程序
第十五條 新興產業發展資金申報審批程序:
(一)發布指南。市發展改革委在其官網公開發布新興產業發展資金申報指南,確定年度新興產業發展資金重點支持的領域和范圍以及申報主體的資格條件,面向社會公開征集各類支持項目。
(二)材料申報。資金申報主體根據申報指南和新興產業發展資金各類支持方式實施細則要求編制申報材料。
(三)初步審查。申報材料經各實施細則規定的初步審查主體審查通過后,將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以及初審結果報市發展改革委。
(四)符合性復審。市發展改革委或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主體,根據申報材料以及初審結果對資金申報主體進行符合性復審。
(五)專家評審。各實施細則明確要求組織開展專家評估的項目,市發展改革委或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主體,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開展專家評審,根據專家評審結果擇優確定項目。
(六)盡職調查。各實施細則明確要求開展盡職調查的項目,市發展改革委或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主體,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開展盡職調查工作,形成盡職調查報告。
(七)擬定擬支持項目名單。根據項目審查、專家評審、盡職調查等程序,市發展改革委經集體審議后擇優選擇項目,并擬定支持項目名單。
(八)社會公示。市發展改革委將擬支持項目名單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對公示發現的問題進行核查并提出意見。
(九)確定項目。公示無異議或異議經核實不成立后,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將擬支持項目名單上報市政府審批。
(十)資金撥付。按照市政府批復的支持項目名單,以及各實施細則要求,市發展改革委組織各有關單位開展項目談判、簽署協議、下達資金計劃等工作后,由市財政局按程序撥付資金至項目承擔單位。
(十一)其他。按各實施細則要求,應當后續開展回收投資、項目驗收等其他程序的項目,按實施細則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執行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規范發展資金的財務處理和會計核算。嚴禁項目承擔單位或個人以任何名義將專項資金挪用到其他項目或與下達項目無關的用途。獲得新興產業發展資金支持的企業,需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對政府支持資金進行專項會計核算。
第十七條 受支持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新興產業發展資金,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并列入新興產業發展資金項目信用黑名單,列入黑名單的項目承擔企業3年內不得申報新興產業發展資金: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專項資金的。
(二)應招標項目未依法組織招標投標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改變項目總體目標和主要建設內容的。
(四)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專項資金的。
(五)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新興產業發展資金下達兩年仍未使用的。
(七)無正當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項目總體目標,延期兩年仍未通過驗收的。
(八)項目檢查和績效考核評價不合格的。
(九)財政、審計等專項檢查中存在嚴重問題的。
(十)經社會舉報并核查確實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
(十一)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
此外,為項目單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有關單位,一經查實,市發展改革委將對其進行失信備案,并抄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市審計部門依法對新興產業發展資金管理、使用、績效等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市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對新興產業發展資金使用的關鍵崗位、重點環節廉政風險點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對新興產業發展資金使用全過程監督,針對審核、評審等重點環節建立抽查制度。
第二十條 市發展改革委加強對新興產業發展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新興產業發展資金各類支持方式分別制訂實施細則,明確各類支持方式的申請產業范圍、扶持標準、申報主體資格、申報流程、決策審批程序、績效考核評價體系等內容。其中,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補貼資金用于新能源汽車等專項實施細則另行制訂。
第二十二條 2013年、2014年廣州產業轉型升級引導基金共16億元資金,已轉為廣州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由廣州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國資管理的有關規定自主開展投資運作;2015—2017年廣州產業轉型升級引導基金,納入新興產業發展資金中整體安排,用于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引導基金和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直接股權投資資金;從已轉為注冊資本的廣州產業轉型升級引導基金中出資設立的政策性子基金,仍由廣州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廣州產業轉型升級引導基金實施方案》和設立時簽訂的協議約定執行至基金退出。
第二十三條 原廣州市戰略性主導產業發展資金設立的直投資金、創業投資基金、孵化基金運行中回收的本金及收益,仍按設立時簽訂的協議約定執行,回收資金后上繳市財政。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資金參股孵化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穗發改高技〔2015〕42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7年5月3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