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整治違法排水行為的通告
穗府規〔2017〕7號
為加快推進我市水環境綜合治理,切實加強排水行為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廣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廣州市排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依法開展違法排水行為整治,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相關活動的治理。
二、本通告所稱排水戶是指因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
本通告所稱排污單位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或者采取私設暗管等規避監管的方式,向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庫、灌溉渠等水體排放污水和廢水。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進行查處。
四、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并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未取得排水許可證的排水戶應當在本通告第二十條規定的時限內,向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查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不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的污水和廢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進行查處。
六、排水戶不得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水許可。
違反前款規定的,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撤銷排水許可并依照《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進行查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禁止違反排水許可證確定的排水類別、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項目和濃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排水戶未按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排水許可證,對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將有關情況通知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并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排污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進行查處。
九、禁止自建排水設施擅自與城鎮排水設施接駁。自建排水設施需要與城鎮排水設施接駁的,應當符合排水規劃以及設計標準,并向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接駁手續。
依照前款規定應當辦理接駁手續未辦理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廣州市排水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進行查處。同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廣州市排水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通知供水企業或者其他供水單位限制向其供水,并督促其辦理接駁手續;不具備排水條件或者排水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知供水企業或者其他供水單位停止向其供水。
十、自建供水設施、用戶共用用水設施需要與公共供水設施連接的,建設單位或者設施所有權人應當先向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自建排水設施與城鎮排水設施接駁的手續。供水企業與建設單位或者設施所有權人簽訂供水用水設施連接合同時,應當約定排水設施接駁等事項,并自簽訂連接合同之日起10日內,將連接合同送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廣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進行查處。
十一、依照《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供水企業不得為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建設工程項目提供臨時性或者永久性服務;但是,用戶提供的房屋建成時間的有關證明材料經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確認可以作為申請安裝用水設施依據的除外。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照《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進行查處。
十二、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進行查處。
十三、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查處。
十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查處。
十五、禁止向排水設施及水域傾倒新建、改建、擴建、平整、修繕、拆除、清理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場地、道路、河道所產生的余泥、余渣、泥漿等建筑廢棄物。
禁止向水域傾倒或者排放糞便、淤泥以及未進行沉淀處理的泥漿水。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照《廣州市建筑廢棄物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廣州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查處。
十六、禁止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違反前款規定,除本通告第十五條規定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查處以外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十七、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排水戶應當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規定及時向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進行查處。
十八、排水戶不得拒絕水質、水量監測或者妨礙、阻撓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進行查處。
十九、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拒不繳納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進行查處。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二十、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停止違法行為,并于30日內自行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由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通告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十一、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支持配合,不得妨礙、阻撓整治工作。
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二、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