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17〕13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環保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9日
廣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以下簡稱《土十條》)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6〕145號,以下簡稱《省實施方案》),深入推進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方案。
總體要求: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以及國家、省有關文件精神,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總結廣州市污染地塊環境管理經驗,按照“干凈、整潔、平安、有序”的城市環境創建總體要求,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突出重點區域、行業和污染物,實施分類別、分用途、分階段治理,嚴控新增污染、逐步減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切實解決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環境問題,促進土壤資源永續利用。
工作目標:到2018年底,全市土壤環境監管體系基本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投入運行,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狀況進一步查清,建設用地分用途風險管控制度全面實施。到2020年,土壤污染加重趨勢得到初步遏制,全市土壤環境綜合監管能力得到顯著提升,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有效控制。到2030年,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紀中葉,土壤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主要指標: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
一、開展土壤環境詳查,掌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
(一)開展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詳細調查。按照國家、省的統一部署和要求,以耕地為重點,兼顧園地、林地和草地,圍繞已有調查發現的重點土壤污染區域和潛在重點土壤污染區域,開展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詳細調查,并協同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調查。2018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構建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基礎數據庫。建立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一次。(市農業局、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國土規劃委、林業和園林局、衛生計生委等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二)開展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調查。按照國家、省的統一部署和要求,以石油加工、化工、電鍍、制革、造紙、印染、汽車拆解、醫藥制造、鉛酸蓄電池制造、有色金屬冶煉、焦化、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和其他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行業(以下稱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及重點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廠、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等公用設施用地為重點,開展土壤環境調查,掌握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構建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基礎數據庫。2019年底前,完成全市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調查。建立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一次。(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局、國土規劃委、衛生計生委、國資委等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三)開展重點行業關閉搬遷企業地塊環境排查。按照國家、省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結合全市“退二”及“三舊”改造推進工作,以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為重點,有序開展關閉搬遷企業地塊環境排查。2019年底前,完成重點行業關閉搬遷企業地塊排查工作,掌握潛在污染地塊清單及其環境風險情況。對重點行業新增關閉搬遷企業地塊及時進行環境排查。(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局、國土規劃委、衛生計生委、國資委、安全監管局、城市更新局等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四)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科學規劃和建設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要求,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監測。2017年底前,基本確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和風險監控點位。2018年底前,按要求完成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建設。2020年底前,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全覆蓋。(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國土規劃委、農業局、林業和園林局,各相關區政府參與)
結合區域布局和環境監測標準化建設情況,提升各級環境監測機構土壤環境監測能力(市環保局牽頭,各相關區政府參與)。農業部門具備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的能力(市農業局牽頭,各相關區政府參與)。加強土壤環境監測人才隊伍建設,加大人才引進和培養力度,制定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培訓計劃,每年至少開展1次培訓。2017年底前,建立全市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才資源庫和專家庫(市環保局牽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農業局、林業和園林局,各相關區政府參與)。
(五)建設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配合國家和省統一要求建設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充分利用國土規劃、環境保護、農業等部門土壤環境狀況調查數據,整合農用地、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重點行業關閉搬遷企業地塊等土壤環境質量調查結果,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力爭建成廣州市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加強數據共享,建立完善共享機制,明確共享權限和方式,發揮土壤環境大數據在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 (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創新委、財政局、國土規劃委、農業局、林業和園林局、衛生計生委、城市更新局,各相關區政府參與)
二、加強源頭監管,做好土壤污染預防
(六)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重點行業的建設項目以及工業園區,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按照相關技術導則要求對土壤環境進行調查及環境影響評價,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環境保護部門要做好有關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等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七)合理空間布局管控。加強規劃區劃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充分考慮土壤等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空間布局和建設項目選址。國土規劃部門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規劃土地用途(市國土規劃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環保局,各相關區政府參與)?!叭f”改造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市國土規劃委、城市更新局牽頭,各相關區政府參與)。
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規劃布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行業企業(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國土規劃委、環保局、水務局、林業和園林局,各相關區政府參與)。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工作,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進行產業調整(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環保局,各相關區政府參與)。根據區域功能定位、居民區等敏感對象的分布,結合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確定合理的防護距離(市城管委、環保局、商務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國土規劃委、供銷總社,各相關區政府參與)。
(八)嚴控工業污染。實施重點監管企業名錄制度。加強對重點行業企業土壤環境監管,自2018年起,根據工業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以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公布本市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每年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監測規范,依法對其用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并將結果向社會公開。重點監管企業在接受環境保護等部門現場檢查時,要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要定期對重點監管企業和工業園區周邊土壤進行監測,重點監測土壤中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揮發性有機物、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監測數據要及時上傳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 (市環保局牽頭,各相關區政府參與)
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管控。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并落實相關總量控制指標,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環境保護部門要依法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并將企業名單向社會公開(市環保局牽頭,各相關區政府參與)。禁止新建落后產能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建設項目(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國土規劃委、環保局,各相關區政府參與)。按計劃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熾燈。制定涉重金屬重點工業行業清潔生產技術推行方案,鼓勵企業采用先進適用技術和生產工藝、替代原料,對涉重金屬落后產能進行改造(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市環保局、各相關區政府參與)。到2020年,有色金屬冶煉、電鍍、鉛酸蓄電池等重點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排放量完成省下達任務(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等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加強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污染防控。結合產業結構調整淘汰落后產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排放,實施POPs污染地塊的風險管控。(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等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加強工業固體廢物處理處置。進一步健全危險廢物源頭管控、規范化管理和處置等工作機制,科學規劃和建設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重點組織對電鍍、汽車拆解等行業企業進行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的監管。對廢輪胎、廢塑料等工業廢物的再生利用活動進行清理整頓,引導有關企業采用先進適用加工工藝、集聚發展,集中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環保局、發展改革委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國土規劃委、供銷總社,各相關區政府參與)
加強對關閉搬遷工業企業的監督檢查。督促重點行業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安全處理處置,規范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的拆除行為,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編制應急預案、安全處置企業遺留固體廢物等工作方案,報環境保護、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市環保局、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市安全監管局,各相關區政府參與)
(九)控制農業污染。合理使用化肥農藥。落實廣州市《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長行動方案》和《到2020年農藥使用量零增長行動方案》,實施化肥、農藥零增長行動。按照“誰購買誰交回、誰銷售誰收集、誰生產誰處理”的原則,實施廢棄農藥包裝物押金制度,探索基于市場機制的回收處理機制。推行農業清潔生產,開展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試點,形成一批可復制推廣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技術模式。嚴禁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市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提高到90%以上,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率達到30%以上。(市農業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環保局、水務局、城管委、質監局、供銷總社,各相關區政府參與)
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各區依法依規關閉或搬遷禁養區畜禽養殖場(小區)。非禁養區現有規?;笄蒺B殖場(小區)要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新、改、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到2020年,規?;笄蒺B殖場(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到80%以上。嚴格規范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防止飼料中抗生素、銅、鋅、砷等超標,促進源頭減量。(市農業局、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國土規劃委等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加強灌溉水水質管理。開展灌溉水水質監測。灌溉用水應符合農田灌溉水水質標準。對因長期使用污水灌溉導致土壤污染嚴重、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及時調整種植結構。(市水務局牽頭,市農業局、環保局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推進廢棄農膜回收利用。鼓勵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者使用環保型農用薄膜,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的行為。建立健全廢棄農膜回收貯運和綜合利用網絡,開展廢棄農膜回收利用試點。(市農業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工商局、質監局、供銷總社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十)減少生活污染。推進生活垃圾處理。建立政府、社區、企業和居民協調機制。到2020年,實現80%的社區人口進行分類投放,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利用率達35%。在分類回收的基礎上,積極推進生活垃圾綜合處理設施建設,構建以分類收運、資源回收利用為主、填埋為應急設施的生活垃圾處理模式。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建立和完善“戶收集、村集中、鎮轉運、區處理”的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理模式,實現“一鎮一站”“一村一點”。加快建設垃圾焚燒發電廠,嚴格落實各項環保措施。組織開展簡易填埋和無滲濾液處理的垃圾處理場排查工作,到2018年底,完成全市重點生活垃圾簡易處理場治理。逐步取締簡易填埋等不規范的垃圾處置方式。開展利用建筑垃圾生產建材產品等資源化利用示范。強化廢氧化汞電池、鎳鎘電池、鉛酸蓄電池和含汞熒光燈管、溫度計等含重金屬廢物的安全處置。減少過度包裝,鼓勵使用環境標志產品。(市城管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局、環保局等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切實推進污泥無害化處置。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禁止污泥就地堆放和原生污泥簡易填埋等不符合環保要求處置方式,避免污泥處置過程造成土壤污染。鼓勵將處理達標后的污泥用于園林綠化等方面。新、改、擴建污水處理廠在設計、建設階段應配套建設污泥減量化設施,推進采用深度脫水等工藝?,F有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應于2017年底前按相關要求完成達標改造。2020年底前,全市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90%以上。(市水務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局、環保局,各相關區政府參與)
(十一)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管理。嚴格未利用地土壤環境保護,合理開發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對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內的未利用地,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劃,實行強制性保護,嚴守生態安全底線。擬開發為農用地的,由所在區政府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各地應當加強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保護,定期開展巡查。依法嚴查向灘涂、濕地、沼澤地等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行為。(各相關區政府負責)
(十二)加強海岸帶環境保護。強化珠江河口、海岸生態保護,嚴格圍填海管理和監督,合理利用海岸帶資源。對陸源入海排污行為等進行動態監視、監測,開展定期巡查,依法查處工業生產、船舶作業等相關活動非法排放油類及油性混合物、船舶垃圾、廢棄物等環境違法行為。禁止在海岸帶從事有損防護林、紅樹林的開發和生產活動。(市海洋漁業局、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國土規劃委、市林業和園林局、廣州海事局等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三、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十三)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根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建立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檔案。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3個類別,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劃為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劃為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劃為嚴格管控類。以耕地為重點,采取相應管理措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以土壤環境詳查結果為依據,開展耕地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在試點基礎上有序推進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2020年底前,完成分類清單,報市政府審定,數據上傳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定期對各類別耕地面積、分布等信息進行更新。(市農業局、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規劃委、林業和園林局,各相關區政府參與)
(十四)切實加大耕地保護力度。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市國土規劃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環保局、農業局,各相關區政府參與)。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向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傾斜(市國土規劃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水務局、農業局,各相關區政府參與)。推行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少耕免耕、水旱輪作、農膜減量與回收利用等措施(市農業局牽頭,各相關區政府落實)。對于輕微污染的耕地,加強農產品質量檢測及追溯管理,采取措施避免超標農產品流入市場(市農業局牽頭,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供銷總社等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農村土地流轉的受讓方要履行土壤保護的責任,避免因過度施肥、濫用農藥等掠奪式農業生產方式造成土壤環境質量下降(市農業局牽頭,市國土規劃委等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防控企業污染。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及周邊新建重點行業企業,以及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廠、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等公用設施,現有相關行業企業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加快提標升級改造步伐。(市環保局、發展改革委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國土規劃委、水務局、農業局、城管委等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十五)著力推進耕地安全利用。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和農產品超標情況,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區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農藝調控、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強化農產品質量檢測。加強對農民、農民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到2020年,完成省下達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務。(市農業局牽頭,市國土規劃委、環保局等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十六)嚴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加強對嚴格管控類耕地的用途管理,及時將重度污染耕地劃出永久基本農田,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并落實有關措施。到2020年,完成省下達的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任務。(市農業局、國土規劃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環保局、水務局、林業和園林局等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十七)加強園地林地草地土壤環境管理。嚴格控制園地、林地、草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廣力度。加強對重度污染園地、林地產出食用農(林)產品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市農業局、林業和園林局牽頭,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四、強化建設用地風險管控,防范人居環境風險
(十八)建立調查評估制度。建立土地用途改變及流轉中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制度。對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和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廠、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等公用設施用地,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或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土地儲備機構組織開展調查評估(市國土規劃委、環保局牽頭,各相關區政府參與)。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區政府組織開展調查評估(各相關區政府負責)。調查評估報告報送環境保護、國土規劃部門備案(市環保局、國土規劃委牽頭,各相關區政府參與)。采取自行改造的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以及非重點行業企業用地涉及土壤開挖的,調查評估報告報送環境保護、城市更新部門備案(市環保局、城市更新局牽頭,各相關區政府參與)。
(十九)分用途明確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結合潛在污染地塊清單及其環境風險情況,根據已開展的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并進行動態更新(市環保局、國土規劃委、城市更新局牽頭,各相關區政府參與)。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通過調整規劃或進行治理修復,確保達標后再進入用地程序(市國土規劃委牽頭,市環保局、城市更新局,各相關區政府參與)。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區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各相關區政府負責)。
(二十)落實部門職責。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環境監管。國土規劃部門應當結合土壤環境質量加強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轉讓和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嚴格建設用地審批。城市更新部門要加強“三舊”改造項目自行改造的監管。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建設項目的施工審批管理。(市環保局、國土規劃委、城市更新局、住房城鄉建設委牽頭,各相關區政府參與)
涉及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的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將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的結論作為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的,或認定為污染地塊未按照規定制定修復方案的,不得批準其涉及修復部分的再開發利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得辦理其用途改變或土地使用權流轉等相關手續;不得組織審核其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未經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或效果評估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塊,不得審批其開工建設與治理修復無關的任何項目。(市環保局、國土規劃委、城市更新局、住房城鄉建設委牽頭,各相關區政府參與)
2017年底前,建立環境保護、國土規劃、城市更新、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間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市環保局、國土規劃委、城市更新局、住房城鄉建設委牽頭,各相關區政府參與)。2018年底前,制定污染地塊環境監管工作實施方案,報省環境保護廳備案(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規劃委、城市更新局、住房城鄉建設委、各相關區政府參與)。
五、推進治理與修復,改善土壤環境質量
(二十一)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市(區)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規劃委、農業局、城市更新局,各相關區政府參與)
(二十二)制定治理與修復規劃。整合國土規劃、環境保護、農業部門土壤相關成果資料,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狀況,以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梳理土壤治理修復地塊清單,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劃,建立項目庫。2017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報省環境保護廳備案(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規劃委、農業局、城市更新局,各相關區政府參與)。每年向省環境保護廳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規劃委、住房城鄉建設委、農業局、城管委、城市更新局,各相關區政府參與)。
開展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結合城市環境質量提升和發展布局調整,以擬開發建設為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開展治理與修復。(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規劃委、城市更新局,各相關區政府參與)
實施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根據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環境風險及其影響范圍,確定治理與修復的重點區域,開展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探索建立易推廣、成本低、效果好的技術模式。到2020年底,完成省下達的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任務。(市農業局牽頭,市國土規劃委、環保局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二十三)強化治理與修復過程管理。科學編制治理與修復實施方案。污染地塊需要實施修復的,責任主體應當根據土地利用規劃和有關部門要求,結合土壤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結果,制定污染土壤修復實施方案,報送環境保護、國土規劃、城市更新部門備案(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規劃委、城市更新局,各相關區政府參與)。污染耕地需要實施治理與修復的,其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實施方案由市(區)農業部門組織制定(市農業局牽頭,市國土規劃委、環保局、林業和園林局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嚴格控制二次污染。責任主體實施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活動不得對土壤及其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并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工程進行環境監理。治理與修復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應當依法進行處理處置,防止二次污染,倡導綠色修復。工程施工期間,責任主體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轉運處置污染土壤的,應當提前告知項目所在地和接收地環境保護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過程的環保措施落實、污染物排放、環保設施運行等進行監督檢查。(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規劃委、住房城鄉建設委、水務局、農業局、林業和園林局、城管委、城市更新局等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開展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工程完成后,責任主體應當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編寫評估報告。涉及建設用地的,評估報告向社會公開后報送環境保護、國土規劃、城市更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規劃委、城市更新局、住房城鄉建設委,各相關區政府參與);涉及污染耕地的,報送農業、環境保護部門備案(市農業局牽頭,市環保局、各相關區政府參與);涉及林地的,報送林業、環境保護部門備案(市林業和園林局牽頭,市環保局、各相關區政府參與)。需要進行后期運營的治理與修復工程,責任主體應當依照相關規定維護、運營設施(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規劃委、農業局、林業和園林局、城市更新局,各相關區政府參與)。
對有關責任主體在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治理與修復實施方案制定、環境監理、修復效果評估等環節形成的報告,區級以上有關部門可以組織專家進行咨詢論證。(市環保局、國土規劃委、城市更新局、農業局、林業和園林局牽頭,各相關區政府參與)
六、實行差異化防控,落實重點任務
(二十四)分區分類管控。在充分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各項任務的基礎上,各區政府應結合地域特點、發展方向、污染現狀及基礎條件等,提出管控要點。主要落實以下工作:
監管轄區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污染耕地、省級以上工業園區、村鎮工業集聚區內重點行業企業。篩選并確定土壤環境監管區屬重點企業名單。
各區政府與區屬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建立垃圾處理設施、危險廢物處理處置企業土壤環境監測檔案,定期監測其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質量狀況,白云區、黃埔區、增城區等先行先試。排查工業副產石膏、粉煤灰、冶煉渣等固體廢物堆存場所,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設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實施,黃埔區、南沙區先行先試。
荔灣區、海珠區、天河區、白云區、黃埔區等要加強“退二”及“三舊”改造等重點行業企業關閉搬遷地塊土壤調查評估與治理修復環境管理,強化治理修復過程管理,嚴格控制二次污染。
白云區、番禺區、花都區、南沙區等開展測土配方施肥項目、農田土壤污染治理修復試點示范。增城區、從化區以蔬菜種植基地為重點,開展土壤環境監測和農產品質量檢測。
海珠區、黃埔區、番禺區、南沙區要加強對圍填海和開發利用海岸帶資源的管理,依法嚴查向濕地、灘涂、沼澤等非法排污、傾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行為。
(二十五)統籌推進工作落實。各區要于2017年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工作目標、重點任務和工程項目,并逐一落實到部門、街道和重點行業企業,工作方案報市政府備案。每年12月15日前各區政府應將年度土壤環境保護重點工作進展情況及下年度工作計劃報送市環保局。
七、強化科技支撐,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
(二十六)加強科技支撐與成果轉化。聯合高校、科研機構實施土壤修復技術攻關,整合科技資源,通過相關國家省、市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推進土壤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共性關鍵技術研究,開展耕地土壤污染成因分析,加強重點行業典型污染地塊土壤污染治理修復技術研究。(市科技創新委、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教育局、財政局、國土規劃委、農業局、林業和園林局、衛生計生委,各相關區政府參與)
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廣泛開展國內外合作研究與技術交流,引進消化土壤污染風險識別、土壤污染物快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協同處置等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市科技創新委、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教育局、國土規劃委、農業局,各相關區政府參與)。自2017年起,啟動污水與污泥、廢氣與廢渣協同治理試點示范(市水務局、環保局牽頭,市城管委、各相關區政府參與)。按照省的要求建設土壤修復技術驗證評估中心,篩選、推廣區域性合適的土壤修復技術(市環保局、科技創新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農業局,各相關區政府參與)。
(二十七)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等活動。采取激勵措施和優惠政策,培育一批具有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修復等綜合實力的龍頭企業。規范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和人員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將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從業單位名單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科技創新委、國土規劃委、環保局、農業局、商務委、工商局,各相關區政府參與)
八、完善管理制度,強化土壤環境監管
(二十八)健全監管體系。逐步建立廣州市土壤環境管理體系。全面落實國家、省土壤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廣州市工業企業地塊再開發利用環境管理辦法,開展廣州市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土壤環境信息公開、污染地塊土壤風險評價篩選值、工業企業再開發利用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污染地塊修復工程環境監理、污染地塊環境修復方案等相關技術文件編制研究工作。探索建立修復后地塊土壤污染風險長期監控監督機制。(市環保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國土規劃委、住房城鄉建設委、水務局、農業局、林業和園林局、質監局、法制辦、城市更新局,各相關區政府參與)
(二十九)嚴格監管執法。將土壤污染防治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充分利用環境監管網絡,加強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重點加強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海岸帶、污染耕地集中區等區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專項環境執法,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市環保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國土規劃委、農業局、林業和園林局、安全監管局、城市更新局參與,各相關區政府落實)
(三十)加強能力建設。加強土壤環境行政管理、技術保障和執法監管隊伍建設,對各級相關人員每3年開展1輪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培訓,為執法監管人員配備土壤污染快速檢測等必要的執法裝備(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規劃委、農業局、林業和園林局、編辦,各相關區政府參與)。番禺區、南沙區、花都區和白云區等要加強監測裝備的配置(各相關區政府負責)。
提升土壤應急能力。將土壤環境保護內容納入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17年底前,完善廣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強化環境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加強土壤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管理,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市環保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國土規劃委、住房城鄉建設委、農業局、林業和園林局、衛生計生委、城管委、安全監管局,各相關區政府參與)
九、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構建土壤環境治理體系
(三十一)完善激勵政策,做好資金保障。市、區財政要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統籌相關財政資金,通過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加大支持,將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測土配方施肥等涉農資金,更多用于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區。統籌專項資金,支持企業對涉重金屬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進行技術改造。(市財政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國土規劃委、環保局、水務局、農業局、林業和園林局,各相關區政府參與)
制定完善激勵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勵相關企業參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相關職能部門要研究制定扶持有機肥生產、廢棄農膜綜合利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企業的激勵政策。在農藥、化肥等行業,開展環保領跑者制度試點。(市財政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國土規劃委、環保局、農業局、城管委、供銷總社,各相關區政府參與)
(三十二)探索土壤污染防治市場機制。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揮財政資金撬動功能,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采取環境績效合同服務、授予開發經營權益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探索通過發行債券推進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有序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市發展改革委、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金融局,各相關區政府參與)
(三十三)加強社會監督。推進信息公開,引導公眾參與。市政府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和調查結果,定期公布全市土壤環境狀況。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有關土壤環境信息。(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規劃委、住房城鄉建設委、農業局,各相關區政府參與)
推動環境公益訴訟。以非法傾倒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或危險廢物造成土壤環境污染案件為重點,鼓勵依法對環境違法行為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同時,積極建立和完善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制度體系和工作運行機制,有力懲治污染土壤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并督促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嚴格執法。逐步完善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與環境公益訴訟司法程序銜接機制,將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結果作為環境公益訴訟的重要依據,依法追究污染土壤環境或破壞土壤生態行為的責任。(市檢察院、法院牽頭,市國土規劃委、環保局、水務局、農業局、林業和園林局、城管委,各相關區政府參與)
開展宣傳教育。制定實施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劃,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網絡以及專業展館等方式,結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環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糧食日、全國土地日等主題宣傳活動,大力宣傳土壤環境保護的法規政策、相關科學知識。將土壤環境保護的內容作為環境教育的重要內容,把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融入黨政機關、學校、工廠、社區、農村等的環境宣傳和培訓工作。依托土壤治理與修復示范工程,采取組織參觀、制作宣傳手冊、設置展館等形式,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宣傳教育活動。(市環保局牽頭,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教育局、國土規劃委、農業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城管委、城市更新局、科協,各相關區政府參與)
十、加強目標考核,嚴格責任追究
(三十四)明確政府主體責任。市政府是實施本方案的責任主體,對全市土壤環境質量負總責。區政府是本方案的落實主體,對轄區土壤環境質量負責。
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建立市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問題和事項。市國土規劃委、農業局、住房城鄉建設委、城管委、城市更新局要按照職責分工,于2017年底前制定出臺專項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實,協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每年12月15日前各專項工作牽頭部門要將年度進展情況報送市環保局匯總。(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科技創新委、財政局、國土規劃委、住房城鄉建設委、水務局、農業局、林業和園林局、城管委、城市更新局等參與)
(三十五)落實企業責任。自2017年起,市(區)政府與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有關企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和改善土壤,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自行監測,落實環境風險預防和信息公開等責任。造成土壤污染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擴散,應承擔損害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市環保局、各相關區政府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國資委等參與)
(三十六)嚴格目標評估考核。實施目標責任制。將土壤污染防治專項工作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分年度對各區和相關部門的重點工作進行評估。2020年對本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市環保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審計局,各相關區政府參與)
嚴格責任追究。對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區分情節輕重,予以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責任;已經調離、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市環保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參與)
附件:1.部門任務分工
2.重點工程項目
3.部分重點生活垃圾簡易處理場名單
4.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名單
5.危險廢物處理處置企業名單
6.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名單
7.鉛酸蓄電池企業名單
8.省級以上工業園區名單
9.涉重金屬企業名單
10.排放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企業名單
附件1
部分任務分工
附件2
重點工程項目
附件3
部分重點生活垃圾簡易處理場名單
附件4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名單
附件5
危險廢物處理處置企業名單
附件6
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名單
附件7
鉛酸蓄電池企業名單
附件8
省級以上工業園區名單
附件9
涉重金屬企業名單
附件10
排放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企業名單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7年6月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