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22日,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廣州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發布關于取消廣州市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的通知。
根據通知,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取消廣州市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廣州市國土房管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我市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標準的通知》(穗國房字〔2005〕375號)同時廢止。
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其中提到,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
公告還提到,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的,在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后,與全國其他地區適用統一的個人銷售住房增值稅政策,對該城市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
廣州對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劃分,可以追溯到2005年。2005年6月1日,廣州市國土房管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聯合宣布,同時滿足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住房建筑面積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1.2倍(含1.2倍)的住房,才是可以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宅。此條件以外的住宅劃分為非普通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