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置房外的住宅面積至少10%用于建保障房
廣州城中村改造有新要求,改造地塊除安置房外的住宅用地規劃建筑面積,應當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建設保障性住房。3月31日,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聯合發布關于城中村改造項目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推動利用城中村改造地塊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意見》自4月1日起正式實施。
《意見》所稱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含人才公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三類,戶型面積設置遵照有關規定,具體種類結合需求情況因地制宜確定。
5%為確保建設量 另外5%為統籌建設量
《意見》明確了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方式。一是明確城中村改造地塊,除安置房外的住宅規劃建筑面積應當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建設保障性住房。二是明確規劃建設方式為單獨選址集中新建或者商品住房配建。三是明確規劃節余優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四是明確保障性住房建設量區域統籌規則及審批要求。
單個城中村改造項目因資金平衡、規劃限制等約束條件難以達成10%比例的建設量,應當確保至少達成5%比例的建設量并且相對集中建設(即“確保建設量”),其余建設量由項目所在區政府通過在本項目復建安置區中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及在其他城中村改造項目中安排、另行供地新建、商品住房配建、收購存量商品房、利用各類節余的回遷安置房或者其他政府性房源轉化等方式在三年內統籌補足(即“統籌建設量”)。
單個城中村改造項目的規劃節余以及各區通過另行供地新建、商品住房配建、收購存量商品房、利用各類節余的回遷安置房或其他政府性房源轉化等方式籌集的保障性住房超過10%比例的建設量,可以抵扣項目所在行政區其他城中村改造項目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量。
《意見》政策解讀舉例說明,某區某村城中村改造規劃建設復建安置純住宅(不含住宅公服配套建筑面積)30萬平方米、出讓用地上商品住宅(不含住宅公服配套建筑面積)40萬平方米,則:一是按照除安置房外的住宅規劃建筑面積不低于10%的比例應當建設保障性住房4萬平方米(保障性住房的總建設量),其中5%即2萬平方米為本項目確保建設量應當相對集中建設;二是另外的5%即2萬平方米為本項目統籌建設量:(1)通過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1.8萬平方米。(2)區政府承諾其余的0.2萬平方米通過其他商品住房地塊配建或者收購商品房方式在項目實施方案審批通過之日起三年內補足。
村民自住房和租賃住房“相對分離、集中布置”
《意見》明確了配置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方式。一是明確復建安置區用于集中建設租賃住房的建筑面積不低于村民、村集體住宅建筑面積的20%(因采取“依法征收、凈地出讓”新改造模式,復建安置區住宅總量有所減少,將既往政策規定的25%調整為20%)。二是引導鼓勵將個人產權和集體產權的租賃住房整體市場化運營(經認定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后,可以計入本項目保障性住房統籌建設量),不影響產權人依法進行住房抵押、轉讓、收回住房自住。
在復建安置區配置租賃住房,要按照“相對分離、集中布置、便于管理、安全舒適”原則,分別以相鄰樓棟相對集中建設村民自住住房、租賃住房,確實不能整棟建設的,應當以連續樓層建設。租賃住房參照集中式公寓形式進行服務管理。
《意見》政策解讀舉例說明,某區某村城中村改造規劃建設復建安置純住宅(不含住宅公服配套建筑面積)30萬平方米、出讓用地上商品住宅(不含住宅公服配套建筑面積)40萬平方米,則:一是按照除安置房外的住宅規劃建筑面積不低于10%的比例應當建設保障性住房4萬平方米(保障性住房的總建設量),其中5%即2萬平方米為本項目確保建設量應當相對集中建設,另外的5%即2萬平方米為本項目統籌建設量;二是按照復建安置純住宅規劃建筑面積不低于20%的比例應當集中建設租賃住房不少于6萬平方米(租賃住房的集中建設量)、實際集中建設租賃住房6.6萬平方米(占全部復建安置純住宅規劃建筑面積的23%),集中建設的租賃住房全部整租經營且被認定為保障性租賃住房,6.6萬平方米>2萬平方米,則本項目保障性住房統籌建設量2萬平方米視為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