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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檔時間:2021年12月27日

【解讀】《廣州市促進總部經濟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的解讀
2018-04-13 04:01:22 來源: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建設國際航運中心、物流中心、貿易中心、現代金融服務體系和國家創新中心城市,加快推進我市總部經濟發展,培育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集群,制定本辦法。

  【解讀】發展總部經濟,有利于提升我市國家重要中心城市的集聚輻射和綜合服務功能;有利于集聚高端資源,推動產業結構升級;有利于增強城市綜合競爭力,提高在國際產業分工中的地位。本條款明確了制定本辦法的目的。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總部企業是指在我市登記和納稅且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各類商事主體,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分公司,以及合伙企業、非公司制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

  【解讀】本辦法的實施對象包括符合條件的各類商事主體,不論公司設立形式,只要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有貢獻的,均具有獲得政策支持和優質服務的資格,體現了促進企業集群“全覆蓋”。

  第三條按照“鼓勵增量、留住存量”以及“引進來、留得住、可發展”的思路,綜合考慮營業收入、經濟社會貢獻等因素,分類型、分行業、分標準為各類商事主體集聚和發展提供政策支持和優質服務,培育、壯大和吸引一批總部企業,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現代企業集群。

  【解讀】本條款陳述本辦法的主要設計思路。

  第四條促進總部經濟發展實行市區聯動、以區為主的工作機制。各區政府是促進總部經濟發展工作的主要實施主體,負責做好總部企業引進、培育及服務工作,促進所在區總部經濟協調發展。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全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市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創新、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統計、國資、知識產權、審計、工商、稅務、金融等部門按職責做好促進總部經濟發展各項工作。

  【解讀】本條款明確了工作機制。促進總部經濟發展工作實行“市區聯動、以區為主”的工作機制,有利于發揮區級政府作用,形成市、區合力。

  第二章總部企業主要條件

  第五條廣州市總部企業應達到以下條件:

  (一)農業

  1.涉及生物與健康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的農業:

  (1)上一年度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納稅總額不低于2000萬元;

  (3)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

  2.除涉及戰略性新興產業外的其他農業:

  (1)上一年度營業收入5億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納稅總額不低于1億元;

  (3)注冊資本200萬元以上。

  (二)工業和建筑業

  1.涉及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與健康、新材料與高端裝備、新能源汽車、新能源與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工業:

  (1)上一年度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納稅總額不低于5000萬元;

  (3)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

  2.除涉及戰略性新興產業外的其他工業:

  (1)上一年度營業收入5億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納稅總額不低于1億元;

  (3)注冊資本200萬元以上。

  3.建筑業:

  (1)上一年度營業收入5億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納稅總額不低于1億元;

  (3)注冊資本200萬元以上。

  (三)服務業

  1.現代物流業、金融業、軟件和信息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技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教育、衛生和社會服務、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1)上一年度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納稅總額不低于2000萬元;

  (3)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

  2.住宿餐飲業:

  (1)上一年度營業收入2億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納稅總額不低于5000萬元;

  (3)注冊資本200萬元以上。

  3.批發零售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1)上一年度營業收入5億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納稅總額不低于1億元;

  (3)注冊資本200萬元以上。

  4.房地產業:

  (1)上一年度營業收入50億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納稅總額不低于6億元;

  (3)注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

  (四)本辦法所稱“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納稅總額”是指企業在上一個納稅年度匯算清繳完畢后在我市形成的營業收入、納稅總額,可以以單個企業本身數據計算,可以將企業及其下屬各級控股企業和分支機構的數據合并計算,也可以將屬于同一控股母公司的下屬各級企業和分支機構數據合并計算,但不得重復計算。控股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納稅總額包括由企業自身產生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附加稅等所有稅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海關關稅除外;對分公司、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注冊資本的商事主體,不以注冊資本作為條件。

  【解讀】本條款明確了總部企業的主要條件。主要條件的設置融合產業發展政策,以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重點體現了“分類型、分行業、分標準”的設計思路。結合我市建設“國際航運樞紐、國際航空樞紐、國際科技創新樞紐”三大戰略樞紐目標,條件設置著眼于補齊產業短板,降低現代服務業、先進制造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準入門檻,加大對新經濟扶持力度。

  第六條市委、市政府重點引進,對我市產業發展具有重大帶動作用的企業,可以直接認定為總部企業,并按照“一企一策”方式給予各類政策支持和服務。對全國行業排名第一的龍頭企業,可以專題研究給予政策扶持。

  【解讀】本條款明確了總部企業的特殊條件及實施方式。

  第七條各區要加強培育總部企業的工作,構建從“種子企業”到“總部企業”的良性發展梯隊。建立年納稅總額200萬元以上且近兩年連續增長20%以上的培育型企業信息庫,對符合產業導向、成長性好、具有較大發展潛力的培育型企業要出臺扶持政策,提供用地、資金、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和優質服務。

  【解讀】本條款強調要加強對成長型企業的培育工作,構建從“種子企業”到“領軍企業”的良性發展梯隊,對符合產業導向、成長性好、具有較大潛力發展成為總部企業的企業群,要提前介入并長期跟蹤服務,培育增長動能,激勵企業做大做強,爭取早日達到總部企業條件。

  第三章扶持政策和服務

  第八條市、區兩級政府要積極發揮總部企業認定成果的作用,切實做好引進、培育和跟蹤服務總部企業各項工作。各區要建立本地區總部企業、培育型企業信息數據庫,動態更新企業各項經濟指標和統計數據,建立完善市區企業信息共享機制。

  【解讀】本條款明確總部企業工作成果的運用。

  第九條加大總部企業獎勵和補貼。

  (一)對于新引進的總部企業,根據產業分類、經濟貢獻情況、落戶年限、注冊資本等不同情況,自認定年度起,連續3年每年給予500萬元、1000萬元、2000萬元、5000萬元等不同檔次的獎勵。

  (二)新引進和存量總部企業均可享受以下獎勵和補貼:

  租賃辦公用房的,自認定年度起,連續3年每年按5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辦公用房補貼,每年最高可給予200萬元;對購置辦公用房的,給予購房價款5%的一次性購房扶持,最高可給予1000萬元。

  對年工資薪金應稅收入60萬元以上的總部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每年給予一定數額的資金獎勵;對一定數量的在我市無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的總部企業人才,每人每月給予1000元租房補貼。

  對總部企業并購重組國內外上市公司并將其遷回我市的,一次性給予1000萬元并購重組獎勵。

  (三)對符合條件的總部經濟集聚區,每年給予集聚區管理機構50萬元獎勵。

  【解讀】本條款明確對總部企業加大獎勵補貼力度,在企業落戶、辦公用房、人才獎勵、并購重組、集聚區建設等方面分類別、分標準進行獎勵。

  第十條總部企業可享受的政策和服務:

  (一)榮譽表彰。市政府向總部企業頒發“廣州市總部企業”證書,對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由市政府按有關規定予以表彰。

  (二)協調服務機制。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建立完善促進總部經濟發展工作協調機制,各區政府、市有關部門按照分工積極主動協調總部企業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屬于區級權限內的事項,由各區給予協調解決;屬于市有關部門權限內的事項,由市有關部門給予協調解決;需跨部門綜合協調解決的事項,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匯總后分類提請分管市領導或市政府協調。

  (三)用地支持。市國土規劃部門負責整備、拓展總部企業用地來源。強化土地精準供給,對三大戰略樞紐、一江兩岸三帶等重大功能片區產業項目用地應儲盡儲、連片儲備,在城市規劃、用地、城市更新等方面,重點支持建設一批總部企業集聚區。對上一年度在我市納稅總額不低于1億元,在我市無自有辦公用房的總部企業或企業聯合體,按程序批準后,可以獨立或聯合建設總部辦公大樓。

  (四)重點建設項目支持。市、區兩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投資基建項目納入重點建設項目綠色通道管理,加快推進項目建設投產。

  (五)人才戶籍、人才綠卡和集體戶支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各區應按照相關規定負責解決總部企業相關人員及配偶落戶問題。重點解決總部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及配偶、專業技術骨干人才及配偶的落戶問題;由市委組織部牽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為總部企業中符合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骨干技術人員發放人才綠卡,市公安部門負責解決總部企業開立集體戶問題,總部企業集體戶按照一般居民戶籍政策同等對待,可辦理婚姻登記、計生、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戶口掛靠等。

  (六)子女入園入學。各區政府每年統籌協調本轄區內總部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人才子女入讀幼兒園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市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協調本市落實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人才子女入讀幼兒園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各區政府給予積極配合;市教育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區、市直相關部門加大對外國語學校、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和中外合作學校的建設和指導力度,建立與區域總部經濟中心相匹配的國際教育體系。

  (七)人才公寓支持。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向總部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人才提供一定數量人才公寓和公租房。市城市更新部門負責制定相關政策,在符合條件的城市更新改造項目中,預留一定比例用于建設人才公寓。

  (八)外籍人員工作與居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為總部企業中符合條件的外籍人員辦理外國人工作許可。其中符合A類外國高端人才條件的人員享受A類人才的措施。總部企業外籍人員需在穗常住的,在提供外國人工作許可等相關證明材料后,可向市公安局申請居留許可。總部企業的外籍人員可申請辦理有效期不超過5年的外國人居留許可,其配偶及未滿18周歲子女可以申請相同期限的外國人居留許可。以上居留許可期限不得超過其護照有效期。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人才按有關規定可申請辦理《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九)粵港、粵澳通行。市公安部門負責協調省有關部門為總部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辦理粵港、粵澳兩地車牌;負責為總部企業員工在穗辦理護照、港澳臺通行證、簽注等出臺便利化服務措施。

  (十)醫療服務。市衛生計生部門負責把總部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納入市屬各級醫院綠色通道管理。

  (十一)汽車牌照支持。對非本市戶籍總部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人才申請中小客車指標,由市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交警部門按照本市戶籍人員待遇予以審核。

  (十二)辦稅(地稅)綠色通道服務。市國稅、地稅部門負責在各辦稅服務廳設立專窗,實現總部企業及其控股企業國稅、地稅前臺業務專窗受理、全市通辦。

  (十三)人才服務便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在企業人才的社會保障(市民)卡中加注或共享企業人才身份信息。各區政府、市各相關部門根據社會保障(市民)卡信息辦理相關政策便利手續。企業人才憑社會保障(市民)卡辦理本辦法規定的各種優惠便利手續以及領取人才資金獎勵。

  【解讀】本條款關于總部企業配套服務政策。除了財政資金獎勵以外,突出對企業提供全方位配套政策和服務,重點發揮我市在教育、醫療、土地資源方面的優勢,提供人才子女入學、入托和入戶等配套服務,并給予企業一定的用地便利,即對年納稅額不低于1億元,在我市無自有辦公用房的總部企業或企業聯合體,可以按相關規定獨立或聯合建設總部辦公大樓。

  第十一條市、區要形成合力,加大對企業的培育力度。各區參照市層面政策,出臺具體措施扶持培育型企業,定期將轄區內培育型企業庫信息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直有關部門應在人才入戶、人才公寓、居留許可、出入境、醫療服務等方面配合相關區做好培育型企業的服務工作。

  【解讀】本條款關于總部企業培育服務工作。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市發展改革部門定期通報各區政府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的有關情況。企業獎勵資金核撥全過程信息公開和留痕管理,主動向社會公開非涉密信息,并接受社會監督,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監督。

  【解讀】本條款關于信息公開管理。

  第十三條總部企業在享受政策支持過程中弄虛作假,拒絕配合資金績效評價和檢查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按規定取消或收回資金,并錄入誠信黑名單,取消其在我市申請各類資金支持資格5年。對涉及違法、違紀的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解讀】本條款關于誠信管理。

  第十四條市屬國企或市國有控股企業原則上不得將工商注冊地和稅收戶遷離我市,或者將主要業務和主要經營環節從我市剝離,確有當地市場需求原因的除外。市屬國企或市國有控股企業確需將工商注冊地和稅收戶外遷的,應提前向市國資監管部門報告,由市國資監管部門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并抄送市發展改革部門。對已外遷的市屬國企和市國有控股企業,由市國資監管部門負責督促限期遷回,確有當地市場需求原因的除外。

  【解讀】本條款關于市屬國企遷移管理。

  第十五條總部企業若同時滿足我市或區同類型資金獎勵補貼條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自行選擇最有利的一項,但不得重復獲得獎勵補貼。

  【解讀】本條款關于重復獎勵管理。

  第十六條總部獎勵補貼資金由市級財政承擔。市、區兩級財政在同一年度對同一總部企業的獎勵補貼資金總額不得超過該企業上一年度在我市形成的地方財政貢獻總額,市、區政府按“一企一策”方式重點引進的總部企業獎勵補貼資金除外。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負責對總部企業獎勵資金在市本級財政資金范圍內進行查重。各區政府負責在區本級財政資金范圍內進行查重。

  【解讀】本條款關于獎勵資金總額管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中所稱“以上”、“以下”、“不超過”、“不低于”均含本數。

  【解讀】本條款關于附則。

  第十八條各區、市直各有關部門應當在本辦法發布之日起2個月內出臺相應配套措施、實施辦法或操作指引等,確保本辦法規定的各項政策支持和優質服務得到落實。

  【解讀】本條款關于配套措施相關要求。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快發展總部經濟實施意見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3〕14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快總部經濟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辦〔2015〕8號)同時廢止。

  【解讀】本條款關于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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