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歸檔時間:2021年12月27日
穗交〔2016〕292號
廣州市交通委員會 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現代物流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發展改革委、商務委、工業和信息化委,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廣州港務局,市郵政管理局,各區人民政府,廣州道路運輸行業協會、廣州物流與供應鏈協會、廣州快遞行業協會、廣州冷藏行業協會,各物流企業:
為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市交委和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了《廣州市現代物流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經市法制辦審查通過,現印發給各相關單位。
特此通知。
廣州市交通委員會 廣州市財政局
2016年6月15日
附件
廣州市現代物流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州市現代物流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府辦〔2014〕90號),結合我市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州市現代物流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安排的專項用于支持本市物流項目建設的資金,旨在部分解決企業在物流項目建設中的資金困難,引導我市物流項目向“高精尖”方向發展,以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促進物流企業做大做強,促進我市物流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設立期限為5年。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應遵循公開公平、科學論證、權責明確,績效優先,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圍:
(一)物流基礎設施項目。
1.物流園區建設項目;
2.大型貨運站、倉儲設施建設項目;
3.大型城市配送中心、分撥中心建設項目;
4.多式聯運節點建設項目。
(二)物流技術項目。
1.物流公共信息服務平臺投資建設項目;
2.智能化管理、標準化單元裝卸、立體倉庫、自動識別和標識、電子數據交換、可視化與貨物跟蹤、貨物快速分揀、電子結算等物流系統技術開發及應用;
3.甩掛運輸、綠色貨運項目推廣及應用。
第五條 專項資金可直接用于配套補助中央、省確定的重點物流項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確定的物流補助事項。
第六條市交通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區物流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做好專項資金管理工作。
(一)市交通管理部門的職責如下:
1.根據廣州市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和現代物流發展規劃,按規定編制專項資金預算;
2.編制項目申報指南,受理申報,組織評審和公示;
3.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專項資金年度具體項目計劃;
4.組織對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5.將專項資金管理的相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咨詢和監督;
6.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市財政部門的職責如下:
1.審核專項資金的設立和預算編制;
2.會同市交通管理部門下達專項資金年度具體項目計劃,按規定辦理專項資金核撥;
3.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財政監督檢查和總體績效評價。
(三)各區物流管理部門的職責如下:
1.負責組織項目申報;
2.協助市交通管理部門對專項資金扶持項目進行跟蹤和監督檢查;
3.協助市交通管理部門對專項資金扶持項目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七條市交通管理部門每年根據我市物流業發展情況和工作重點,發布專項資金扶持項目申報指南,明確申報時間、流程和所需提供的材料。
第八條 申報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轄區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及在本市注冊運營的金融、郵政類分支機構;
(二)具有健全的經營、財務、安全、技術等機構和相應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2年以上物流業務運營經驗;
(四)具有開展相關業務的經營資質。
第九條 申報企業不得以同一項目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專項資金,也不得將兩個或多個項目合并成一個項目申報專項資金。
第十條 已獲得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在下列情形未消除之前,項目承擔企業不得申報新的項目:
(一)獲得專項資金扶持屆滿2年,項目未完工或項目已完工,但未申請開展績效評價的;
(二)未按照專項資金使用協議履行相應義務的。
第十一條 申報項目必須是在建項目,且必須經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立項(審批、核準或備案)。
物流基礎設施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對本市“三中心一體系”建設有積極推動作用,具有明確的市場需求;
(二)位于本市轄區范圍內,選址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三)所依托的物流技術或管理水平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國內領先水平,能較大幅度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或工作效率;
(四)總投資1億元以上(不含土地使用成本);
(五)非物流經營設施建筑面積不超過建筑面積的20%。
物流技術項目必須具備以下申報條件:
(一)對本市“三中心一體系”建設有積極推動作用,具有明確的市場需求;
(二)所依托的物流技術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國內領先水平,能較大幅度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或工作效率;
(三)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
第十二條 申報企業應當將以下申報材料經區物流管理部門校驗后,在規定時間提交市交通管理部門:
(一)《廣州市現代物流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項目申報表》;
(二)申報材料真實性、完整性承諾函;
(三)企業簡介;
(四)相關證照,包括《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以及從事物流業務的相關許可證復印件;
(五)項目立項依據;
(六)項目獲得政府部門備案、核準或審批的文件、證書;
(七)項目先進性介紹;
(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九)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近兩個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十)企業近兩個年度的納稅證明;
(十一)企業管理制度情況介紹;
(十二)企業人力資源情況介紹;
(十三)企業主要設施設備一覽表;
(十四)獲獎證書等榮譽證明;
(十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章 項目評審
第十三條 市交通管理部門在申報截止之日起10日內組織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四條 評審分為書面審查和專家評審兩個階段。
書面審查由市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對申報主體資格和申報材料的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審查。書面審查合格的,進入專家評審階段;書面審查不合格的,由市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申報企業在5 日內說明情況和補充相關材料,符合本辦法規定申報條件的,進入專家評審階段。
專家評審由評審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全面審查。評審專家由市交通管理部門在廣州物流公共信息平臺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評審專家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形成評審意見。
第十五條 市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評審意見,提出擬認定的專項資金扶持項目名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日。在公示期間有提出異議并查證成立的,則從擬認定名單中剔除并對新增加的擬認定名單再次進行公示,直至無異議為止。公示期屆滿無異議,或雖提出異議但經查證不屬實的,由市交通管理部門發布認定通知。
第四章 資金分配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采用無償補助方式安排使用,每個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10%,且不超過400萬元。
第十七條市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評審結果以及專項資金扶持項目的數量、計劃投資額度和預期效益等提出專項資金具體項目計劃,并報分管市領導審核,報分管財政的市領導審定后,報市長備案。
市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按照市領導的審定結果,下達專項資金具體項目計劃。
第十八條 申報企業在專項資金撥付之前,應與市交通管理部門簽訂專項資金使用協議,明確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和使用義務。
第十九條 市財政部門根據下達的專項資金具體項目計劃,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二十條 申報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進入評審階段;進入評審階段的不列入擬認定名單;進入擬認定名單并經公示無異議的,不予安排專項資金,該專項資金項目承擔單位空缺:
(一)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
(二)近三年內發生過未按規定進行工商年檢或者重大稅收違法行為;
(三)面臨正在進行的有可能影響正常經營活動的訴訟或者仲裁;
(四)有拖欠債務、惡意欠薪等嚴重失信行為;
(五)其他不適宜安排專項資金的情況。
第五章 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扶持項目必須按規定進行績效評價。
績效評價實行企業自評與專家評價相結合。績效評價結果等級分為優、良、中、低、差。其中,90分(含)以上為優,80分(含)至89分為良,70分(含)至79分為中,60分(含)至69分為低,60分以下為差。
第二十二條項目承擔企業應在項目完工3個月內,將以下申報材料經區物流管理部門校驗后,提交市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開展績效評價:
(一)《廣州市現代物流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申請書》;
(二)項目績效自評報告;
(三)項目交工(竣工)報告;
(四)項目財務審計報告。
第二十三條 市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績效評價申請2個月內,組織專家開展下列績效評價工作,并綜合進行評分:
(一)核查材料是否真實可靠;
(二)檢查項目是否依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要求建設;
(三)檢查項目的實施和管理情況;
(四)檢查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五)評估項目運營所實現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第二十四條 市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績效評價結果書面通知項目承擔企業。績效評價結果為中、低、差等級的,項目承擔企業可在收到績效評價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市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的書面申請。
市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重新組織專家進行復核,復核得出的績效評價結果為最終評價結果。
第二十五條 績效評價結果必須達到優、良等級,項目承擔企業方可再次申報專項資金扶持項目。
績效評價結果為低、差等級,市交通管理部門將對項目承擔企業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進行整改,情況嚴重的予以通報。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交通管理部門應在專項資金管理統一平臺上公告以下信息;
(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包括申報時間、流程、所需提供的材料以及經辦部門、經辦人員、查詢電話等;
(三)專項資金申報情況,包括申請企業、申請項目等;
(四)專項資金分配結果,包括資金分配項目及其金額,項目所屬企業等;
(五)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包括項目驗收情況、績效評價自評情況、第三方評價報告、財政財務監督檢查報告、審計報告等;
(六)公開接受、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原因、投訴處理的情況等;
(七)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金撥付后,市交通管理部門和區物流管理部門將不定期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扶持項目的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區物流管理部門發現專項資金扶持項目建設進度緩慢、停工或項目承擔企業存在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相關行為,應及時向市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項目承擔企業應嚴格執行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規范專項資金的財務處理和會計核算,對專項資金及自籌資金分別進行單獨核算。
項目承擔企業應在每年年中和年底向區物流管理部門和市交通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進展情況。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變更項目實施單位、項目建設工期或建設內容等,項目承擔企業需在2個月內報告市交通管理部門,由市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項目變更文件。
項目實施過程中因故需終止、撤銷項目的,項目承擔企業需在2個月內報告市交通管理部門,由市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下達項目變更或終止、撤銷文件。
項目承擔企業收到項目終止、撤消文件之日起15日內,應對專項資金進行結算,報市交通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審核后,在15日內將專項資金按原撥款渠道退回市財政。
第三十條 項目承擔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交通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專項資金,并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專項資金的;
(二)未依法組織招標投標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改變項目總體目標和主要建設內容的;
(四)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專項資金的;
(五)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無正當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項目總體目標,延期兩年仍未完工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