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歸檔時間:2021年12月27日
廣州市產業領軍人才獎勵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吸引產業領軍人才在穗創業工作,推動我市現代服務業、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和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集聚產業領軍人才的意見》(穗字〔2016〕1號),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分設杰出產業人才補貼、產業發展和創新人才補貼、引才成績突出企業補貼等3個專項,對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團隊)、產業高端人才和產業急需緊缺人才,給予“廣州市產業領軍人才”榮譽稱號及一定薪酬補貼;對引才工作成績突出的企業和機構,給予一定費用補貼。
第三條 各補貼專項申報主體為在我市依法登記注冊并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以及金融機構等法人單位在我市設立的市級以上分公司(分行)、專營機構等地區總部。主要分為以下4類:
(一)重點企業和龍頭企業。指在全國同行業中具有綜合競爭優勢、具有較高市場份額、對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企業,主要是經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大型骨干企業、行業領先企業、總部企業、創新型企業等。
(二)高成長型企業。指我市重點產業領域內,發展速度快、能帶來高效益、具有高增值能力的企業,主要是經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科技小巨人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等。
(三)初創型企業。指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內,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3年、擁有核心技術和創新成果、市場潛力良好的中小型企業。
(四)新引進企業。指新引進或從市外遷入,符合我市產業政策,實收注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且在我市工商注冊時間不超過3年的企業,或實收注冊資本1億元以上且在我市工商注冊時間不超過5年的企業。
第四條 各補貼專項評選對象不受國籍、戶籍和身份限制。評選工作以公開、公平、公正為原則,以為我市創造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主要依據。申報個人應遵紀守法,具有不斷創新的科學精神和良好的職業道德;申報企業應誠信守法經營,沒有稅收違法行為和欠繳稅款行為,沒有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在工商、稅務、勞動、計生、安監等部門無不良記錄。
第五條 在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統籌下,市科技創新委員會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實施杰出產業人才補貼專項的評選工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實施產業發展和創新人才補貼專項、引才成績突出企業補貼專項的評選工作,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配合做好評選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年度補貼資金的預算安排及劃撥工作。由市科技創新委員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聘請市內外行業專家、學者和行業部門領導等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和專家評審組,負責相關補貼專項的評審工作。
第二章 杰出產業人才補貼專項
第六條 杰出產業人才補貼給予為我市現代服務業、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和傳統產業轉型升級作出卓越貢獻的個人。每年評選一次,每次補貼名額原則上不超過30個。
第七條 評選條件。評選對象應在申報企業全職工作滿1年以上,或柔性引進滿2年以上(每年在穗工作時間一般不少于6個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研制開發和推廣應用科技創新成果工作中,開發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在國際或國內處于領先地位的核心技術和創新產品,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在我市重大工程、重大建設項目、重大技術改造等工作中,解決了關鍵性重大技術難題,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在企業經營管理工作中,運用科學管理理念和先進管理知識,創新管理方式,善于開拓市場,注重安全生產,所在企業連續3年管理水平及綜合經濟效益指標達到全國同行業領先水平。
(四)在崗位職業技能操作中,具有高超技藝技能,在技術革新改造、應用推廣和帶徒傳藝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并在國際性和國家級技能競賽中取得優異名次或稱號。
(五)在產業領域其他方面取得卓越成就,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重大貢獻。
第八條 補貼標準。根據評選對象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程度,分三個等次,分別給予5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薪酬補貼。無符合相關條件者可空缺。已獲補貼者原則上不能再次參加評選,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的除外。
第三章 產業發展和創新人才補貼專項
第九條 產業發展和創新人才補貼給予為我市重點產業發展和自主創新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每年評選一次,每次補貼名額原則上不超過3000個。市政府每年在市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補貼專項資金1.5億元。
第十條評選條件。評選對象應在申報企業全職工作并依法納稅滿1年以上,按照企業對其業績和貢獻的評價標準,劃分為“產業高端人才”和“產業急需緊缺人才”兩個層次。
(一)在企業管理、研發、生產、財務、銷售崗位擔任高級職位,對企業的創新發展、效益提升能夠發揮重大作用,年度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企業人才,可以申報產業高端人才。主要包括:
1.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監事長、總經濟師、總會計師,以及其他副職以上的高級經營管理人才;
2.企業總工程師、首席技術官、首席科學家,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等研發部門主要負責人,以及其他承擔重大技術攻關或產品開發項目的高級技術研發人才;
3.企業核心業務部門負責人,企業高級技師、技能大師,以及其他在生產中能夠解決關鍵技術和工藝的操作性難題,促進生產效率和產品質量顯著提高的高技能人才。
(二)具有較高能力和技術水平、從事企業核心業務,能夠為企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且屬廣州重點產業發展急需緊缺的企業人才,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申報產業急需緊缺人才。1.年度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在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企業戰略規劃類、資本運作類、財務金融類、人力資源管理類、市場營銷類、產品運營類、產品技術研發類、生產管理類、復合技能類人才;
2.初創型企業創業團隊帶頭人及相關核心成員,以及新引進企業的高級經營管理人才和高級技術研發人才年度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可低于20萬元。
第十一條 補貼標準。對獲補貼者按其上年度對我市發展的貢獻給予一定額度薪酬補貼,個人最高150萬元。產業高端人才補貼名額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000個,產業急需緊缺人才補貼名額原則上每年不超過2000個。
第四章 引才成績突出企業補貼專項
第十二條 引才成績突出企業補貼給予在我市產業領軍人才引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用人企業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每年評選一次。
第十三條 本補貼專項評選對象為符合第三條范圍的用人企業,以及在我市依法登記注冊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第十四條 評選條件及補貼標準。成功引進市外產業領軍人才來穗工作的,對用人企業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給予以下補貼:
(一)對通過獵頭公司等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引進市外產業領軍人才的用人企業,按其引才費用的50%給予費用補貼,最高每人5萬元。
(二)對每年引進市外產業領軍人才5人以上(含5人)10人以下的用人企業,給予20萬元費用補貼;10人以上(含10人)的,給予30萬元費用補貼。
(三)對每年引進市外產業領軍人才數量排在全市前5名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根據引進人數按每人1萬元給予費用補貼。
第十五條 本專項鼓勵引進的產業領軍人才以在我市獲得杰出產業人才補貼、產業發展和創新人才補貼的年度,或入選羊城創新創業領軍人才支持計劃的年度,作為人才引進年度。
第五章 評選程序
第十六條 在各補貼專項評選工作啟動前,由各評選實施部門編制申報公告,并提交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其中,產業發展和創新人才補貼專項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我市產業發展需要和人才發展戰略規劃,研究明確當年度評選人數總額、各行業領域名額分配意見、申報企業名錄及名額分配意見,并在申報公告中明確。
(一)宣傳發動。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發布申報公告,各評選實施部門采取組織發動和社會宣傳相結合的方式,對各企業和人才進行宣傳發動。
(二)企業申報。企業組織填寫相關補貼申報表,并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報送評選實施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產業園區和各區可向評選實施部門推薦優秀人選和企業。
(三)審核與評審。評選實施部門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核,審核通過后提交專家評審委員會及專家評審組按照程序進行評審。評選實施部門根據評審結果,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編制補貼方案,并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四)審批與公示。獲補貼名單經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批通過后,在有關網站以及社會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五)補貼發放。公示完畢后,頒發榮譽證書,并按有關規定發放補貼。
第十七條 各補貼專項具體評選工作細則,由各評選實施部門研究制定,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核。
第十八條 各補貼專項補貼資金列入各評選實施部門年度部門預算或專項資金管理,由各評選實施部門專項申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各補貼專項申報人和申報單位應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的,經查實后,取消申報資格;已經獲得補貼的,對補貼資金予以追繳,撤銷榮譽稱號,收回榮譽證書,并計入不良誠信記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各獎項相關實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按規定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2016年2月2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