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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檔時間:2021年12月27日

【政策】廣州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支持科技資源庫發展辦法的通知
2020-08-06 15:06:01 來源:廣州市科學技術局

穗科規字〔2020〕6號

廣州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支持科技資源庫發展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各區科技主管部門: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引導支持我市科技資源庫穩定健康發展,現將《廣州市支持科技資源庫發展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科學技術局

2020年7月31日


廣州市支持科技資源庫發展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指導廣州市科技資源庫穩定運行,推進科技資源向社會開放共享,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促進創新就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管理辦法》(國科發基〔2018〕48號)、《廣州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廣州市加強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實施方案》(穗府〔2019〕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科技資源庫(以下簡稱市科技資源庫)屬于科研基礎支撐與條件保障類的市級科技創新平臺,面向廣州市科技創新、經濟社會發展和創新社會治理等需求,加強優質科技資源有效集成和保護,提升科技資源使用效率,為科學研究、技術進步和社會發展提供網絡化、社會化的科技資源共享服務,推動共享服務制度化、標準化。市科技資源庫的建設、運行及場地須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科技資源庫主要指圍繞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重點利用生物種質、科技數據等科技資源在廣州市級層面設立的專業化、綜合性共享服務平臺。

  科研設施、大型科研儀器等科技資源,按照《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和《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國科發基〔2017〕289號)進行管理。高校、圖書文獻等科技資源,依據相關管理章程和管理辦法進行管理。上述單一專業科技資源庫不屬于辦法所述范圍。

  第四條 市科技資源庫建設和管理遵循合理布局、整合共享、分級分類、動態調整的基本原則,加強能力建設,規范責任主體,鼓勵開放共享。市科技資源庫優先選擇有條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事業單位等進行建設和運行。

  第五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科技資源,除保密要求和特殊規定外,原則上要面向社會開放共享。

  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形成的科技資源通過市科技資源庫面向社會開放共享。

  第六條 根據科技資源類型和特點,市科技資源庫統一規范命名為“廣州××科技數據共享服務平臺”“廣州××科技資源庫(圃)”等。

第二章 各方職責

  第七條 廣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是市科技資源庫宏觀指導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市科技資源庫總體布局和發展規劃、支持政策和相關標準。根據職能及相關規定單獨或會同其他職能部門對市科技資源庫進行綜合協調和指導;

  (二)牽頭組織開展市科技資源庫的擇優遴選、授牌、運行評估、調整和撤銷,根據結果撥付相關經費;

  (三)指導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科技資源庫管理工作。

  第八條 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地區市科技資源庫的建設和運行的業務指導和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發動本轄區內的相關單位申報遴選,擇優推薦本行政區基礎較好、資源優勢明顯、資源特色突出的科技資源庫納入市科技資源庫建設運行和管理,提出市科技資源庫建設意見和管理服務建議;

  (二)推動本地區的科技資源庫建設,促進科技資源整合與共享服務;

  (三)負責本地區市科技資源庫管理工作,支持、指導本地區市科技資源庫運行發展;

  (四)按相關規定審查、辦理依托單位提出的申報、終止等申請;

  (五)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按相關規定組織開展市科技資源庫的評估和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

  第九條 科技資源庫的依托單位是科技資源庫建設運行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所提交的申報、評估資料和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承擔相應法人責任;

  (二)建立市科技資源庫運行的規章制度和相關標準規范,并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三)制定市科技資源庫的年度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四)負責市科技資源庫的科技資源收集、整合、更新、整理和保存,確保資源質量;

  (五)負責為市統一在線服務系統提供、整理、更新市科技資源庫對外開放共享的信息數據;開展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做好服務記錄,并協同服務對象做好技術合同登記等工作;

  (六)負責市科技資源庫的建設、運行與管理,為科技資源庫運行開展科研并提供支撐保障,應當配備規模合理的專職從事科技資源庫運行管理的人員隊伍;在績效收入、職稱評定等方面采取有利于激發積極性、穩定實驗技術隊伍的政策措施;

  (七)配合完成相關部門組織的運行評估,接受社會監督;

  (八)須設立市科技資源庫專賬,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廣州市級財政經費,并明確列支各項經費支出,保證經費的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做好經費使用的自我監督,自覺接受并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對市科技資源庫經費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科技資源庫組建

  第十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支持市科技資源庫發展的規劃布局。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地區科技資源庫建設,鼓勵開展跨部門、跨地區科技資源庫整合與共享。

  第十一條 市科技資源庫分別按科技數據、生物種質等科技資源組建運行和擇優遴選支持。市科技資源庫分類及相關支持基本標準和依托單位的基本條件見附錄。

  第十二條 依托單位負責按要求編制市科技資源庫組建與運行管理方案,并報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市科技資源庫負責人應由依托單位正式在職、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熟悉本領域科技資源、管理協調能力較強的專家或學者擔任,由依托單位負責聘任。

  第十三條 市科技資源庫申報遴選程序:

  (一)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廣州市實際需求,發布市科技資源庫申報評估遴選通知;

  (二)由符合本辦法附錄規定的支持基本標準及基本條件的依托單位向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三)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推薦申報事項;

  (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性服務機構負責組織專家根據申報數量和領域分布對科技資源庫進行評審和擇優遴選,必要時組織現場考察核實,形成專家評審意見;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程序對遴選通過的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納入為市科技資源庫序列并頒發牌匾(即授牌)。相關單位或個人對公示有異議的,按第二十六條執行。

  第十四條 市科技資源庫自授牌之日起,有效周期為5年。原則上同一依托單位在市科技資源庫同一有效期內只能申報一個科技資源庫。

第四章 運行支持與服務

  第十五條 組建后的市科技資源庫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圍繞廣州科技創新需求,持續開展能體現廣州市特色、庫藏不斷增加、保存和利用的生物種質資源的收集、整理、保存和創新利用等管理工作,重點利用科技數據等科技資源在市級層面建設綜合性、專業化科技資源庫,開展相關技術研究,推動增強公益性、基礎性、戰略性的科技資源向社會開放共享,面向各類科技創新活動提供公共服務。

  (二)開展資源交流合作,參加相關學術活動,維護國家利益與安全。

  (三)綜合類科技數據共享服務平臺負責研究制定廣州市本級科技資源庫資源信息數據共享交換標準,構建市科技資源庫在線服務系統共享服務規范體系;建立、運行維護并逐步完善市統一在線服務系統,保障信息系統安全,使市科技資源庫的信息資源可通過該系統進行查詢、發布,向社會開放種質資源等科技數據信息,展示各類服務資源,實現科技資源信息共建共享,促進種質資源的創新利用與服務對接;在采集、匯聚廣州市科技資源和服務大數據的基礎上,開展數據挖掘分析和共享服務,為科技創新提供基礎支撐和條件保障,提高創新服務效率。

  (四)制定科技資源庫資源開放共享的管理制度,按照市統一在線服務系統有關要求制定業務數據標準,向在線服務系統提交資源信息,確保資源信息合格、更新及時,開展共享服務;及時通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及轄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公布科技資源利用和相關服務信息。

  第十六條 依托單位要建立健全科技資源庫科技資源質量管理控制體系,保證科技資源的準確性和可用性;要按照相關安全要求,建立應急管理和備份機制,為資源保存提供所需要的軟硬件條件,其中,科技數據科技資源庫依托單位要按相關要求,建立容災備份機制,健全網絡安全保障體系;定期對資源安全情況進行巡查和檢查;負責做好科技保密、安全生產及日常運營工作。

  第十七條 鼓勵依托單位組織開展科技資源創新利用與加工整理,形成有價值的科技資源產品,向社會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 市科技資源庫要建立符合知識產權保護和安全保密等國家有關規定的制度,保護科技資源提供者的知識產權和利益。

  用戶使用市科技資源庫科技資源形成的著作、論文等發表時,應明確標注科技資源標識和利用科技資源的情況,并應事先約定知識產權歸屬或比例。

  第十九條 為政府決策、公共安全、國防建設、環境保護、防災減災、公益性科學研究等提供基本資源服務的,市科技資源庫應當無償提供。

  因經營性活動需要市科技資源庫提供資源服務的,當事人雙方應簽訂有償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償服務收費標準應當按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確定。

  國家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遵從其規定。

第五章 支持方式與強度

  第二十條 支持市科技資源庫的市級財政科技專項經費每年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以事后補助的方式,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納入市科技資源庫序列的科技資源庫給予必要的支持,支持強度如下:

  (一)獎勵經費:對2019年1月后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認定的國家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由其依托單位申報后給予一次性定額獎勵,獎勵金額為100萬元,并直接納入市科技資源庫序列。

  (二)補助經費:對納入市科技資源庫序列的科技資源庫的建設、運行維護、人員費、共享服務及相關科研經費予以補助,每個市科技資源庫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同一有效周期內,各類市科技資源庫支持數量如下:動物領域大動物類市科技資源庫和動物領域小動物類市科技資源庫支持總數不超過4個;人類遺傳科技資源庫類支持不超過2個;其余同一類市科技資源庫支持不超過1個(具體分類原則見附錄)。

  (三)當年市科技資源庫獎勵和補助經費需求總額超過1000萬元時,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在滿足獎勵經費的條件下,補助經費按統一比例調整后分配至各市科技資源庫。市科技資源庫依托單位根據當年的相關申報指南有關要求開展申報工作,具體補助金額及比例、申報審批程序,以當年申報指南為準。

  上述支持經費由依托單位統籌用于科研活動支出。

  第二十一條 對市科技資源庫的經費使用不納入支持范圍如下:

  市科技資源庫的建設、運行維護、人員費、共享服務及相關科研經費中,已獲得各級、各類財政經費(含各類支持、獎勵、補助經費)支持的部分,不納入市財政科技專項經費獎勵補助范圍。

第六章 監督評估

  第二十二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及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將根據實際情況對市科技資源庫的運行進行定期監督抽查和動態運行評估;在市科技資源庫有效期結束的最后一年進行周期總體評估。評估方式采取組織專家評估、現場評估等方式。

  第二十三條 依托單位每年對市科技資源庫進行自評,并按要求將自評報告、專項資金審計報告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標和計劃報市、區兩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已納入市科技資源庫序列的科技資源庫及其依托單位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啟動終止程序,在本辦法實施期內不再納入市科技資源庫序列,終止撥付補助經費: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市科技資源庫無法繼續運行、沒有必要繼續運行的;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動態運行評估結果對市科技資源庫進行動態調整,對未達到納入市科技資源庫標準或無法完成第十五條科技資源庫的主要任務的,責成其依托單位限期3個月內完成整改,仍不合格的。

  (三)依托單位已遷出本市,或已停止經營活動,或已注銷的;

  (四)存在其他原因導致市科技資源庫不能正常運行的。

  第二十五條 終止應由依托單位或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也可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主動實施,擬終止的市科技資源庫經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議后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批復終止申請。

  第二十六條 相關單位或個人對公示有異議的,可于公示期內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提出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明確復核的內容及理由。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的,不得作為提出復核申請的理由。同一單位或個人對同一科技資源庫、同一結果只能提出一次復核申請。

  第二十七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復核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研究決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對受理的復核申請組織復核并作出復核決定,對復核決定需更正的事項予以更正。復核決定應當在復核申請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 市科技資源庫周期總體評估結果將作為下一周期納入市科技資源庫序列的復審參考依據。

  第二十九條 依托單位應如實提供運行服務記錄、服務成效及相關材料。在依法實施監察、審計、財政檢查、稅務檢查時,發現依托單位在申請市科技資源庫評估遴選、申報獎勵補助等過程中存在申報材料不真實、違反學術道德、對外提供不真實的財務資料、會計核算不真實、偷漏稅款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將取消其申報和參加評估資格,依法依規處理,并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參照《廣州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穗科規字〔2019〕3號)及《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科學技術局 廣州市審計局關于市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績效提升和管理監督辦法》(穗財規字〔2019〕6號)等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錄:廣州市科技資源庫支持基本標準及其依托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附錄

廣州市科技資源庫支持基本標準及其依托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為推動我市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提高資源使用效率,支持能體現廣州市特色、庫藏不斷增加、保存和利用水平持續提高的科技資源庫建設運行,根據我市科技資源的特點,現設立以下市科技資源庫支持分類原則和基本標準及依托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市科技資源庫的建設、運行、場地及其保存的科技資源須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

  一、市科技資源庫支持分類原則

  (一)科技數據市科技資源庫設立綜合類科技數據共享服務平臺、專業類科技數據共享服務平臺兩類。

  (二)生物種質市科技資源庫按農作物和蔬菜、林果花草、動物、微生物、病蟲害生物防治、人類遺傳等領域,設立農作物和蔬菜類、林果花草領域原地保存庫類、林果花草領域異地保存庫果樹類、林果花草領域異地保存庫園林類、林果花草領域設施保存庫類、動物領域大動物類、動物領域小動物類、微生物類、病蟲害生物防治類、人類遺傳科技資源庫類等十類科技資源庫(圃)。

  二、科技數據市科技資源庫支持基本標準和建設運行科技資源庫依托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依托單位必須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市屬科研院所、市屬高校與市屬、區屬事業單位及企業,按照相關標準建有科技資源信息共享在線服務系統,具備獨立域名信息網站,并持續運行10年以上。

  (二)管理機構健全,科技資源庫運行團隊人員配備合理,具有一支5年以上從事系統開發、資源收集、加工、更新、管理和服務團隊,其中,人員配比中級、高級職稱不少于35%。綜合類科技數據共享服務平臺運營團隊不少于15人。

  (三)建有完善的科技資源庫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務流程和服務質量保證措施。

  (四)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專業服務機構等相關社會服務單位有穩定、廣泛的合作關系,具有較強服務輻射帶動能力,能實現資源共享、成果轉化、網絡服務等綜合服務。

  (五)擁有較大體量的科技資源或特色資源,具備資源信息保存和共享服務所需要的軟、硬件條件,具備較強的科技資源信息整合能力。其中:

  1.綜合類科技數據共享服務平臺應自建有各類數據資源庫10個以上,擁有的數據庫數據量不少于20TB,其中本地特色數據庫數據量不少于4萬條,能為科研機構、科技企業、科技工作者提供科技文獻、科學數據、科研動態、科技政策、廣州地區創新資源特色數據等5種以上類型信息的共享服務,免費提供本地特色科技資源數據的瀏覽、檢索、下載等服務。其依托單位應有數據交換共享標準研究、省市相關公共服務平臺規范體系建設基礎和經驗,并產出成果,具備各類科技資源業務數據挖掘清洗、編制統一數據共享交換標準和規范、匯交建庫的能力。

  2.專業類科技數據共享服務平臺對廣州地區生物醫藥、新能源等重點產業領域或特殊產業領域的科技資源信息有豐富的積累,具有專業特色的科研條件資源信息、產業信息、專利數據、技術成果與領域技術人才數據等5種以上科技資源信息庫,數據庫總數據量不少于30GB,能提供行業科技資源共享服務系統對所積累的科技資源進行展示及開展科研眾包創新服務;具備行業科技資源信息、專利情況等分類梳理、匯交和建庫、挖掘分析的能力,并根據分析結果每年公開發布產業戰略發展導航分析報告不少于1份;具備產業監測能力,能定期向行業協會、學會及政府部門等提供包含產業政策動態、本地區科技創新動態、產業統計數據、科技資源共享信息、產業熱點事件在內的產業簡報不少于4份,每年公開發布本地區產業發展藍皮書1份。

  三、生物種質市科技資源庫支持基本標準和建設運行科技資源庫依托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農作物和蔬菜領域市科技資源庫及其依托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依托單位必須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市屬科研院所、市屬高校與市屬、區屬事業單位及企業。

  2.管理機構健全,科技資源庫運行團隊人員配備合理,具有5年以上與開展種質資源收集保存工作相適應的專業人才隊伍,人員配比中級、高級職稱人員不低于35%。

  3.建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務流程和服務質量保證措施。

  4.農作物和蔬菜類市科技資源庫收集保存種質資源應具有廣東或華南地區品種特色,數量不少于5000份,具備資源保存和共享服務所需要的軟硬件條件,其中資源庫總容量不少于1500m3,設有長期庫(-18℃)、中期庫(-4℃)、短期庫(4℃);資源更新用連棟溫室不少于2000㎡,露地栽培用地不少于10畝。

  (二)林果花草領域市科技資源庫及其依托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依托單位必須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市屬科研院所、市屬高校與市屬、區屬事業單位及企業。

  2.土地權屬清楚、穩定并具備較好的生產基礎設施,符合種質資源長期保存的需要。

  3.管理機構健全,科技資源庫運行團隊人員配備合理,具有5年以上與開展種質資源收集保存工作相適應的專業人才隊伍,該隊伍不少于15人,人員配比中級、高級職稱人員不低于35%。

  4.管理規范、制度健全,具有自主的種質資源創新利用能力或建立了產學研長期合作創新的機制;種質資源檔案保存完整、資料齊全;可定期公布庫(圃)內可供利用的種質資源。

  5.收集保存的種質資源具有較高的遺傳多樣性和代表性,或具有重要保護、科研和育種價值,且知識產權明確;資源庫具備一定的保存規模和發展潛力:

  (1)原地保存庫類科技資源庫:保存種質資源數量不少于200份或占地不少于300畝。其中傳統名貴木本類不少于100株、草本類不少于50株,總量不足100(或50)株的全部保存;珍稀瀕危木本類不少于50株、草本類不少于25株,總量不足50(或25)株的全部保存;特色及具有潛在利用價值花卉保存總量為100株 ~ 500株。核心區木本類不小于45畝,草本類不少于15畝,面積不足的則全部保存。

  (2)異地保存庫果樹類科技資源庫:果樹類保存資源數量不少于300種(品種、品系、優株等),且占地不少于400畝;木本植物個體保存數量不低于3株/種(包括種子、組織培養物、植株等),草本植物個體保存數量不低于5株/種(包括種子、組織培養物、植株等)。

  (3)異地保存庫園林類科技資源庫:園林植物類保存資源數量不少于1000種(品種),且占地不少于300畝;木本植物個體保存數量不低于3株/種(包括種子、組織培養物、植株等),草本植物個體保存數量不低于5株/種(包括種子、組織培養物、植株等)。

  (4)設施保存庫類科技資源庫:以種子保存的設施保存庫保存資源數量不少于5000份,具備資源保存和共享服務所需的軟硬件條件,其中資源庫總容量不少于1500 m3,設有長期庫(-18℃)、中期庫(-4℃)、短期庫(4℃),資源更新用連棟溫室不少于2000㎡,露地更新栽培用地不少于10畝;以植株(活體)、穗條、芽苗、鱗莖、試管苗和花粉、孢子等形式保存的設施保存庫保存資源數量不少于1500份,具備資源保存和共享服務所需的軟硬件條件,其中資源保存用連棟溫室不少于15000㎡、組培室面積不少于500㎡。以種子保存的,種子數不少于500粒/種(或品種);以植株、穗條、芽苗、鱗莖等保存的,保存15~30株(條、個)/種(或品種);以試管苗保存的,保存不少于5瓶/種(或品種);以花粉、孢子保存的,保存有活力花粉、孢子5~10g/種(或品種)。

  (三)動物領域市科技資源庫及其依托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依托單位必須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市屬科研院所、市屬高校與市屬、區屬事業單位及企業。

  2.管理機構健全,具有保障運行服務的管理制度及資源保存和共享服務所需要的軟硬件條件,有穩定的投入保證資源庫正常運行。

  3.依托單位必須獲得廣東省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許可證。

  4.科技資源庫運行團隊人員配備合理,具有5年以上與開展種質資源收集保存工作相適應的專業人才隊伍,該隊伍不少于15人,人員配比中級、高級職稱人員不低于35%。

  5.動物領域市科技資源庫:資源庫保存的資源須有合法引種證明;資源庫建設運行時間不少于5年,建立了完善的標準規范和質量控制體系,并按照國家標準要求進行科學的系譜管理,在本專業領域或區域范圍內具有一定影響力;資源保存規模達到如下要求:

  (1)動物領域大動物類科技資源庫(犬、豬、猴):其中,犬繁殖種群資源保存不少于500只,資源保存不少于1000只;豬、猴等繁殖種群資源保存不少于1000頭(只)。

  (2)動物領域小動物類科技資源庫(鼠、兔等):繁殖種群資源保存不少于5000只。

  (四)微生物領域市科技資源庫及其依托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依托單位必須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市屬科研院所、市屬高校與市屬、區屬事業單位及企業。

  2.管理機構健全,科技資源庫運行團隊人員配備合理,具有5年以上與開展種質資源收集保存工作相適應的專業人才隊伍,人員配比中級、高級職稱人員不低于35%。

  3.建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務流程和服務質量保證措施。

  4.科技資源庫根據微生物菌株樣本及實驗操作的需要,應建有由總負責人、樣本檢測人員、制備保藏人員、樣本信息整理人員及輔助管理工作人員組成的管理團隊,人員配備應符合《WHO實驗室生物安全生物手冊》及GB19489-2008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規定和滿足相應崗位的要求。

  5.微生物類科技資源庫:擁有較大體量的特色資源,具有豐富的微生物保藏策略,針對不同種類的微生物資源可以提供真空冷凍、液體石蠟、甘油等多策略保藏形式;具備資源安全保存和共享服務所需要的軟、硬件條件,并應當具備處理操作II類微生物的試驗條件,資源保存不少于10000份。

  (五)病蟲害生物防治領域市科技資源庫及其依托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依托單位必須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市屬科研院所、市屬高校與市屬、區屬事業單位及企業。

  2.管理機構健全,具有5年以上獨立的長期從事殺蟲微生物資源收集、保存、更新和鑒評的人才隊伍,人員配比中級、高級職稱人員不低于35%。

  3.建立有較為完整的管理制度,制定服務管理流程和質量保證措施。通過強化優質資源庫的共享功能建設,促進資源庫的可持續發展。開展多項創新服務模式,為開展生物農藥研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關企業提供種質資源共享服務。

  4.病蟲害生物防治類科技資源庫:擁有一定數量病蟲害生物防治資源,具備生物防治資源保存和共享服務的必要條件,資源保存不少于1000份;具備病蟲害生物防控的資源庫,擁有規范的昆蟲病毒培育和擴繁的場地;收集保存的殺蟲微生物種質資源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應用價值,可為開展農業害蟲生物防治提供種質資源;保存有一定數量具良好殺蟲功能的菌株,具有規范的昆蟲病毒培育和擴繁的場地。

  (六)人類遺傳領域市科技資源庫及其依托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依托單位必須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市屬科研院所、市屬高校與市屬、區屬事業單位及企業。

  2.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包括嚴格準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建立包括醫學倫理管理委員會,遺傳資源收集和使用審批、登記制度等管理措施;建立規范的共享制度標準。

  3.具備遺傳資源保存和共享服務所需要的軟、硬件條件,包括遺傳資源收集流程、遺傳資料檔案管理規范和公共數據庫等硬件支持和專職管理、維護團隊;強化共享服務建設,制定規范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服務流程,確保可為醫院、高校等科研單位和相應企業提供資源共享服務。

  4.人類遺傳科技資源庫類應具有但不限于以下條件:

  (1)具有遺傳相關疾病的研究基礎,并且在遺傳樣本存儲量達到一定規模(單項研究樣本量不少于1萬例標本)。

  (2)有在遺傳疾病和遺傳信息領域有承擔國家重大課題的研究基礎(如國家重點研發項目等);有專業的管理團隊負責數據采集、信息管理和數據庫維護(應該有不少10人的專職團隊并有具體專業分工)。

  (3)具有遺傳信息領域的專家咨詢團隊(如院士工作站或國家重點實驗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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