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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檔時間:2021年12月27日

【政策】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融資租賃產業發展事項資金實施細則的通知
2021-01-04 11:20:41 來源: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穗金融規〔2021〕1號

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融資租賃產業發展事項資金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融資租賃行業主管部門,各融資租賃企業:

  《廣州市融資租賃產業發展事項資金實施細則》已經廣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徑向我局反饋。

  特此通知。


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1年1月4日


廣州市融資租賃產業發展事項資金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廣州市融資租賃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府辦函〔2020〕12號)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廣州市融資租賃產業發展事項資金是市級財政在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專項用于支持我市融資租賃產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廣州市融資租賃產業發展事項資金的績效目標是:支持我市融資租賃企業做大做強,推動我市實體經濟發展,促進融資租賃行業發展環境的優化。

  第四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財政局和各區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專項資金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資金設立和調整申請、預算申報、編制資金分配使用計劃、牽頭制定資金使用實施細則,組織項目申報、審核、報批、信息公開、監督和項目績效評價等。

  市財政局負責審核資金設立和調整、組織資金預算編制及執行、審核資金安排計劃的合規性、辦理資金撥付、組織實施資金財政監督管理、履行績效管理職責等。

  各區融資租賃行業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初審,并配合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和市財政局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支持對象、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申報單位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ㄒ唬┮婪ǖ怯涀?,存續經營;

  (二)按照有關規定經國家、省、市有關部門核準或備案,取得開展相關業務的資質;

 ?。ㄈo違法違規處罰記錄,信用記錄良好;

 ?。ㄋ模┢渌匆幎☉獫M足的條件。

  第六條 資金支持范圍和標準如下:

 ?。ㄒ唬┥婕帮w機、船舶的項目補貼。

  1.對新開展的飛機、船舶租賃項目,按項目合同金額給予不超過0.1%的補貼,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對飛機、船舶租賃老舊資產處置項目,按照項目合同金額給予不超過0.5%的補貼,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除飛機、船舶外其他項目補貼。

  除飛機、船舶項目外,對我市融資租賃企業為本市企業提供融資租賃服務,或購入我市先進制造企業生產的設備用于對外融資租賃服務等情況:

  1.對于單個融資租賃合同金額在2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按項目投放金額給予一定比例補貼。對直租項目給予不超過0.5%的補貼,對回租項目給予不超過0.2%的補貼,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2.對于涉及小微、三農、綠色業務,單個融資租賃合同金額不足2000萬元的、累計融資租賃合同金額在2000萬元及以上的,按項目投放總金額給予一定比例補貼。對上述項目,按投放總金額給予不超過0.5%的補貼,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調整資金使用范圍或用途、增加或減少資金安排、設立或調整支持事項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并報市政府審定。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七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發布申報指南,明確資金使用范圍、使用對象、申報條件、申報程序等。

  申報單位申報的項目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申報項目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和完整;

  申報單位不得弄虛作假和套取、騙取財政專項資金;

  同一企業、母子公司原則上不得就同一事項重復申報。

  第八條 對申報項目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核:

 ?。ㄒ唬╉椖砍鯇?。由各區融資租賃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匯總上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ǘ╉椖繌秃恕J械胤浇鹑诒O管局對各區融資租賃行業主管部門征集報送項目進行復核;

 ?。ㄈ╉椖吭u審。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采取委托中介機構、組織專家或內部評審等方式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第九條 除需要保密的事項外,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將審核后擬安排的項目在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7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項目,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按照部門預算編制的規定和年度績效目標,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工作,編制下一年度資金預算。對未明確項目內容、具體使用單位及其安排額度的資金,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在財政部門批復部門預算之日起60日內,制定資金分配方案并向市財政部門備案。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按規定將上述資金細化到具體使用單位。

  第十一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相關規定,及時辦理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實施主體的申領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與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開外,資金的相關信息均應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公開內容如下:

  (一)實施細則;

  申報指南;

  項目資金申報情況、分配情況、分配結果、績效評價等信息;

  公開接受、處理投訴情況;

  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十三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按規定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項目單位應按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并自覺接受市、區相關部門或由其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的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四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對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項目單位應自覺接受金融及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十五條 申報單位收到資金后,應??顚S?,并按照財務制度規定進行相應的財務及會計處理,建立完善的項目和財務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申報單位在資金申報和使用過程中,存在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資金,截留、挪用或擅自改變財政資金用途等違法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開始實施,有效期3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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