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歸檔時間:2021年12月27日
一、修訂背景
2017年6月,經市政府同意,我委印發了《廣州市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配套實施細則的通知》(穗發改規字〔2017〕3號),共包括《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管理實施細則》、《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直接股權投資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補貼資金用于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實施細則》4個實施細則,將新興產業發展資金支持方式分為組建引導基金投資、直接股權投資、補助、補貼四類支持方式。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印發<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發改價監〔2017〕1849號)、《廣州市2018年清理現行排除限制競爭措施的工作方案》(穗發改〔2018〕291號)等有關規定,市發展改革委對《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配套實施細則》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并按程序征求了各單位意見及社會公眾意見,經市法制辦審查后予以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一是將《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管理實施細則》第七條“廣州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設全資子公司‘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為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市政府有關要求及委托管理協議約定,對引導基金進行管理”,修改為“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通過公開遴選方式確定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市政府有關要求及委托管理協議約定,對引導基金進行管理”。理由:指定受托管理機構涉嫌違反關于公平競爭的相關規定。
二是刪除《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管理實施細則》第九條中的“優先考慮與政府部門開展業務合作情況良好的”。理由:設定優先條件為“與政府部門開展業務合作情況良好的”涉嫌違反關于公平競爭的相關規定。
三是將《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七條“專業孵化器在申報時已經完成工商注冊并運作3個月以上,面積應不小于1500平方米,或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修改為“專業孵化器在申報時已經完成工商注冊并運作3個月以上,面積應不小于3000平方米,或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理由:與我市正在制訂的《廣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銜接。
四是將《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管理實施細則》增加第三十九條“原廣州市戰略性主導產業發展資金中設立的各類基金以及我市參股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等,均整合納入為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的子基金管理”,原三十九條作為第四十條。理由:《關于清理規范廣州市政府投資基金的意見》(穗財工〔2018〕58號)關于整合政府投資基金的有關規定。
(二)《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直接股權投資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一是將《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直接股權投資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第八條“廣州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設全資子公司‘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為直接股權投資資金受托管理機構。受托管理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市政府有關要求及委托管理協議約定,對直接股權投資資金進行管理”,修改為“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通過公開遴選方式確定直接股權投資資金受托管理機構。直接股權投資資金受托管理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市政府有關要求及委托管理協議約定,對直接股權投資資金進行管理”。理由:指定受托管理機構涉嫌違反關于公平競爭的相關規定。
二是將《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直接股權投資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增加第二十二條“原廣州市戰略性主導產業發展資金中設立的直投資金,整合納入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直接股權投資資金管理”,原二十二條作為第二十三條。理由:《關于清理規范廣州市政府投資基金的意見》(穗財工〔2018〕58號)關于整合政府投資基金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