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番府辦規〔2021〕1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番禺區加快推進企業上市工作扶持獎勵辦法》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科工商信局反映。
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月20日
廣州市番禺區加快推進企業上市工作扶持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區企業上市工作,建設上市企業集聚區,進一步增強我區經濟綜合競爭力,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扶持獎勵辦法。
第二條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可申請作為我區的后備上市企業:
(一)在我區依法進行商事登記和稅務登記的企業。
(二)企業具有一定的規模,原則上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1億元。
(三)企業已通過上市決議,制定了具體的上市計劃,選擇確定了上市中介機構,建立專門的上市工作機構。
(四)近3年企業沒有重大違法犯罪行為。
(五)企業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三條 建立后備上市企業制度,符合我區后備上市企業條件的企業向區科工商信局提出申請,經審核確認后納入我區后備上市企業資源庫。區各相關部門設置“綠色通道”,為后備上市企業提供免排隊叫號、專窗受理、專人全程代幫辦等便捷高效政務服務,積極為企業上市創造條件。
第四條 為鼓勵和引導后備上市企業加快上市步伐,對后備上市企業給予獎勵扶持(以下所有金額單位均為人民幣)。
(一)后備上市企業在國內主板、創業板、中小板、科創板上市的,給予最高800萬元獎勵扶持:
1.后備上市企業在國內主板、創業板、中小板、科創板上市成功的,給予獎勵資金300萬元。
2.后備上市企業上市成功后的下一年度對我區新增經濟貢獻的50%獎勵給企業,最高獎勵資金500萬元。
(二)后備上市企業(含我區企業在境外注冊公司,該境外公司以收購、股權置換等方式取得我區內資產的控制權)在境外成功上市的,給予最高800萬元獎勵扶持:
1.后備上市企業成功在境外上市的,按上市當年度對我區的經濟貢獻100%給予獎勵,最高獎勵資金300萬元。
2.后備上市企業在境外上市成功后的下一年度對我區新增財政貢獻的50%獎勵給企業,最高獎勵資金500萬元。
(三)境內外上市的企業注冊地及稅務登記遷入我區的,按遷入年度起(含遷入年度)3年內對我區的經濟貢獻100%給予獎勵,累計最高獎勵資金300萬元。
第五條 每成功引進一家上市企業總部到我區落戶的,經認定后,給予招商單位20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六條 符合獎勵扶持的單位提交相關資料,區科工商信局負責具體審核并將結果報區政府審議,最后向區財政局申請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七條 區審計部門負責對扶持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獎勵扶持的審核、撥付、管理等職責過程中涉嫌違紀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第八條 享受扶持政策的企業應承諾在享受本規定財政補助和獎勵之日起10年內不遷離我區,如有違反則按獎勵協議(合同)退回相應獎勵資金。
第九條 對同一企業的支持原則上不超過該企業上一年度對我區的實際經濟貢獻。已享受我區其他財政貢獻政策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享受此政策支持。
第十條 在申報中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獎勵資格,已取得的上市獎勵資金必須全數退回我區財政,同時收回招商單位獎勵,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