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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和交通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南沙區建筑和交通工程專業港澳人才職稱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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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01 13:47:27
  • 來源: 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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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南人社規字〔2021〕5號

  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和交通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南沙區建筑和交通工程專業港澳人才職稱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南沙區建筑和交通工程專業港澳人才職稱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已按程序審批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和交通局反映。

  

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和交通局

  2021年11月1日

  

廣州市南沙區建筑和交通工程專業港澳人才職稱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粵港澳大灣區職稱評價和職業資格認可,促進粵港澳大灣區人才自由流動,構建開放的粵港澳職稱評價機制,進一步暢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澳門或港澳)的建筑和交通工程領域專業人才在廣州市南沙區(以下簡稱“南沙區”)的職稱評價渠道,根據國家和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部署以及《關于推進粵港澳大灣區職稱評價和職業資格認可的實施方案》《廣東省職稱評審管理服務實施辦法》《廣東省建筑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改革實施方案》和《廣東省交通運輸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改革實施方案》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南沙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南沙區從事建筑工程領域專業技術工作和交通工程領域專業技術工作的港澳專業人才申報職稱評價。

  第三條 南沙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南沙區港澳專業人才的職稱評價綜合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南沙區建設和交通行業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建筑和交通工程專業的港澳人才職稱評價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南沙區政府其他有關職能單位配合實施。

  第四條 南沙區建設和交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建南沙區建筑和交通工程專業職稱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職稱評審委員會”),并設立職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含港澳專業人才在內的南沙區建筑和交通工程專業人才職稱評審的審核、公示、受理舉報、核查等職能,組織實施職稱評審具體工作,職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接受南沙區建設和交通行業主管部門和南沙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建筑和交通工程領域職稱評審專業范圍與職稱評審委員會經南沙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備案的評審專業范圍一致。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在南沙區申報建筑或交通工程領域職稱評價業務的港澳專業人才,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中等職業學校、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副學士及以上學位;

  (二)在南沙區從事建筑工程或交通工程專業的科研、規劃、勘察(含測量)、設計、咨詢、造價、施工、管理、監理、監督、檢測、試驗、養護、生產、安全等技術工作;

  (三)具有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

  第七條 港澳專業人才在南沙區申報建筑工程領域各等級職稱,還應符合《廣州市南沙區建筑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詳見附件1)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港澳專業人才在南沙區申報交通工程領域各等級職稱,還應符合《廣州市南沙區交通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詳見附件2)的有關規定。

  章 評價制度

  第九條 港澳專業人才申報職稱,職稱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繼續教育不作要求。

  第十條 港澳專業人才申報職稱,其在境外工作期間的專業技術工作經歷作為有效工作經歷,取得的業績成果、公開發表的論文著作等,可作為有效業績成果和學術成果。

  第十一條 港澳專業人才提交本專業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研究報告、教學課程、專業學術報告等作為其取得的學術成果,其學術水平價值由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

  第十二條 港澳專業人才取得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學歷后首次申報評審職稱,從事本專業對口專業技術工作分別滿10年、7年和2年的,符合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的可直接申報副高級職稱;從事本專業對口專業技術工作分別滿15年、12年和7年的,符合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的可直接申報正高級職稱。

  第十三條 已在港澳地區獲得一定執業資格的港澳專業人才,可按照《職稱評審直接申報條件(港澳工程專業人才適用)》(詳見附件3)申報職稱,并提供足以說明自身專業技術工作能力、學術水平的業績成果材料。申報人按照《職稱評審直接申報條件(港澳工程專業人才適用)》申報正高級職稱,需有兩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或在我國高等院校相關專業院系擔任正教授職務人員推薦。

  第十四條 香港專業人才按照《職稱評審直接申報條件(港澳工程專業人才適用)》申報建筑工程領域職稱評審時,可參考《建筑工程專業子項對應的香港工程專業以及所屬學會列表》(詳見附件4-1)確定專業申請方向。

  第十五條 澳門專業人才按照《職稱評審直接申報條件(港澳工程專業人才適用)》申報建筑工程領域職稱評審時,可參考《建筑工程專業子項對應的澳門工程專業以及所屬學會列表》(詳見附件4-2)確定專業申請方向。

  第十六條 香港專業人才按照《職稱評審直接申報條件(港澳工程專業人才適用)》申報交通工程領域職稱評審時,可參考《交通工程專業子項對應的香港工程專業以及所屬學會列表》(詳見附件4-3)確定專業申請方向。

  第十七條 澳門專業人才按照《職稱評審直接申報條件(港澳工程專業人才適用)》申報交通工程領域職稱評審時,可參考《交通工程專業子項對應的澳門工程專業以及所屬學會列表》(詳見附件4-4)確定專業申請方向。

  第十八條 港澳專業人才申報職稱,由所在工作單位(優先)或其提供專業技術服務項目實施單位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自由職業者可由人事代理機構或行業性社會組織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審核主體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合規性、完整性審核,并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經公示無異議的,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逐級上報。

  第十九條 南沙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設立職稱申報點,受理本地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自由職業港澳專業人才職稱申報材料。申報點在權限范圍內進行審核,集中報送(或指引報送)相應職稱評審委員會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按照申報條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職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當一次性告知申報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報。

  二十一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可設立港澳專業人才評議組,按照規定的評審權限、范圍、程序,依據《廣州市南沙區建筑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廣州市南沙區交通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等標準,對港澳專業人才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進行評議、認定。

  第二十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可按照專業組成若干港澳專業人才評議組,每個評議組評審專家不少于3人,可結合評審實際設置一定比例的港澳評委或邀請港澳專家參與評議。港澳籍評委(專家)為界內享有公認聲譽,在相關領域作出顯著貢獻的專家,對職稱不作要求。

  第二十條 其他職稱評價未明確事宜按照《廣東省職稱評審管理服務實施辦法及配套規定》《廣東省建筑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改革實施方案》《廣東省交通運輸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改革實施方案》以及廣州市職稱有關規定執行。

  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未經核準備案、有效期屆滿未重新核準備案或超越職稱評審權限、擅自擴大職稱評審范圍的,南沙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評審權限或超越權限和范圍的評審行為不予認可;必要時依照有關規定暫停其職稱評審工作;情節嚴重的,由南沙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取消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職稱評審權,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申報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作品或學術成果,或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職稱的,由南沙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撤銷其職稱,并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限為從撤銷職稱之日起3年。

  第二十條 為港澳專業人才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的單位未依法履行審核職責的,由南沙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未依法履行審核職責的,由南沙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必要時依照有關規定暫停其職稱評審工作;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職稱評審權,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八條 評審專家和職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保密期內不得對外泄露評審內容,不得私自接受評審材料,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評審專家與評審工作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客觀公正的,應當申請回避。職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發現上述情形的,應當通知評審專家回避。

  評審專家違反上述規定的,由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批評教育并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職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違反上述規定的,由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責令其不得再從事職稱評審工作,并進行批評教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廣州市南沙區建筑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docx

   附件2:廣州市南沙區交通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docx

   附件3:職稱評審直接申報條件(港澳工程專業人才適用).docx

   附件4-1,4-2,4-3,4-4.docx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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