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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南沙區創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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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07 17:09:13
  • 來源: 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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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人社規字〔2021〕4號

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南沙區創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街),開發區(區)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市屬駐區各單位:

《廣州市南沙區創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已按程序審批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

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9月6日

 

廣州市南沙區創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上級部門關于進一步穩定和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有關精神,推動南沙區創業帶動就業工作,鼓勵和扶持各群體勞動者自主創業,培育與提升南沙區創業基地的管理水平和創業孵化能力,結合南沙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南沙區創業(示范)基地的建設工作,應當堅持“政府引導、社會運營、精準服務、引領示范”原則,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發掘和培育符合南沙區產業結構調整方向、引領能力強、帶動就業效果好、孵化潛力大的創業孵化實體,促進創新創業和社會資本有效對接。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創業(示范)基地,是指經南沙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為導向,以培育初創型、創新型企業為目標,打造全方位的創業孵化平臺,開發更多就業崗位,為初創型企業和初創團隊提供創業經營場所、創業指導、管理咨詢、事務代理、融資服務等孵化服務的各類創業孵化載體。

第二章 基地的認定條件

第四條 南沙區創業(示范)基地劃分為兩個等級,包括南沙區創業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和南沙區創業基地(以下簡稱“普通基地”)。

第五條 南沙區創業(示范)基地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創業孵化場地保障

1.有固定的場所,地理邊界明確,產權清晰或租賃合同明確(非自有物業的,示范基地從申報之日起尚有5年以上的自主支配權,普通基地從申報之日起尚有3年以上的自主支配權)。

2.能夠為在孵創業實體提供基本辦公條件和公共服務場所(用于綜合服務、產品展示、業務洽談、交流活動等場地),配有相應的供電、供水、消防、通訊、網絡等基礎配套設施,保證基地的持續、穩定運營。

3.創業孵化場所相對集中,示范基地可自主支配的創業孵化場地面積應不少于2000平方米,普通基地可自主支配的創業孵化場地面積應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二)具有專業管理運營

1.在南沙區從事創業孵化為主營業務的獨立法人機構(普通高等院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的基地如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需提供主管部門出具相關證明)。

2.各項管理制度健全和規范,基地的發展目標和市場定位清晰,創業實體評估準入和退出機制比較完善和科學。

3.示范基地的運營時間不少于2年;普通基地的運營時間不少于1年。

4.擁有專職服務管理團隊,落實基地的日常管理,為創業群體提供孵化服務。示范基地要求專職服務人員不少于5人,普通基地不少于3人。

5.積極宣傳推廣各類促進創業、就業補貼,在申報、使用財政專項資金過程中沒有發生違規行為。

6.積極發動或推薦在孵創業實體參加各類創業大賽、成果展示、經驗交流等相關活動。

7. 配合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各項統計和監測工作,按要求報送基地情況相關數據。

(三)具有創業孵化服務

1.引入專業服務機構或與外部專業服務機構達成戰略合作。示范基地要求不少于3家,普通基地不少于1家。

2.具有創業培訓和指導師資隊伍。應具備取得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創業培訓師資培訓合格證書、創業培訓講師證書或副高以上職稱的師資成員,其中示范基地符合條件師資不少于3人,普通基地不少于2人。

3.協助當年成功孵化的創業實體申領創業就業扶持政策的完成率不低于30%。

4.積極幫助在孵創業實體爭取投融資支持。推薦融資對接覆蓋率不低于30%。

5.自主舉辦創新創業服務活動,包括但不限于創業大賽、創業大講堂、政策宣講會、創業打磨會、創業沙龍、項目路演、項目對接會等。其中,示范基地要求每年不少于6場,普通基地要求每年不少于3場。

(四)具有創業孵化成效

1.示范基地在孵創業實體不少于30戶且吸納就業不少于150人。普通基地在孵創業實體不少于20戶且吸納就業不少于100人。

2.在孵創業實體入駐率不低于60%。

3.入孵創業實體孵化成功率總體不低于60%。

第六條 在孵創業實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登記地和辦公場所在本孵化基地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年。

(二)企業和團隊在孵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含續簽),在孵團隊在孵化期完成登記注冊的可放寬最長1年。

從事人工智能、新能源新材料研發、現代高端裝備、生物醫藥和高端醫療器械、半導體和集成電路、創新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企業和團隊在孵期限不超過5年。

普通高等院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及畢業5年內)、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領取畢業證5年內)、港澳青年、復員轉業退役軍人、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返鄉創業人員(以下簡稱“重點群體”)在孵時限不超過5年。

(三)從未享受基地孵化服務的(僅與基地為租賃關系,未簽訂孵化協議)以及孵化期滿且未退出孵化基地的創業實體,不納入在孵創業實體統計范圍。

第三章 基地的認定程序

第七條 凡由政府投資、社會資源或利用各類投資在南沙區內興辦且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基地條件、尚未被南沙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各類創業孵化載體,可申報南沙區創業(示范)基地。

創業孵化載體已取得市級及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創業基地稱號的,可直接申報認定南沙區創業示范基地。

第八條 基地的申報認定程序

(一)發布通知。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布基地認定申報通知,明確受理時間、認定基地數量。

(二)自主申報。符合認定條件的申報單位向鎮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交認定申請材料。

(三)初審查核。鎮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對照本辦法第五條基地條件進行受理,并結合現場實地核驗,對材料、憑證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完整性提出初審意見。

(四)復審查核。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組織(必要時可聘請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審核基地申報材料并開展實地復核工作,形成復審意見,匯總后向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擬認定為南沙區創業(示范)基地的名單。

(五)審定名單。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通過復審的單位進行審定,結合當年度南沙區創業(示范)基地認定名額,以“優中選優、引領示范”的原則,擬定年度新認定基地公示名單。

(六)名單公示。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相關程序在南沙區政府門戶網站公示名單。

(七)認定公布。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異議不成立的,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布認定結果,對新認定的基地授予“南沙區創業示范基地”或“南沙區創業基地”稱號,并頒發牌匾。

(八)資金撥付。新認定的基地向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受理,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南沙區創業(示范)基地的認定結果,向區財政部門申請資金撥付。

第四章 基地的評價流程

第九條 凡已被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或評價滿2個自然年的基地(含原已通過認定的基地),必須參加評價。

第十條 基地評價流程

(一)發布通知。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布當年度基地評價工作通知。

(二)提交申報。達到評價年限的申報單位向鎮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交評價申請材料。

(三)初審評價。鎮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對照本辦法第五條基地條件進行受理,并實地核對申報材料,對評價對象進行綜合評價,并提出評價意見。

(四)復審評價。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組織(必要時可聘請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實地復核工作,對評價對象進行綜合評分。評價結果分為優秀、達標、不達標三個等級。評分排名前30%且達標的為優秀;達到認定基本條件的為達標;低于基本條件標準和不參加評價的為不達標,取消區級基地資格。

在冊的普通基地,經評價通過后認為符合條件可提升等級為示范基地的,可授予“南沙區創業示范基地”稱號。

(五)評價公示。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通過復審的單位進行審定,并按相關程序將擬定評價結果在南沙區政府門戶網站公示。

(六)結果公布。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異議不成立的,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布年度評價結果。

(七)資金撥付。通過評價的示范基地可向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受理,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南沙區創業(示范)基地的評價結果,向區財政部門申請資金撥付。

第十一條 創業孵化載體同時獲得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市級及以上創業基地稱號和南沙區創業示范基地稱號的,應優先參與上級基地評價,不參與區級基地評價工作。

創業孵化載體參加上級基地評價不通過或整改后仍不通過被取消稱號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依據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評價結果,取消其區級基地稱號。

第五章 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 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做好基地建設的指導工作,引導基地建立完善服務管理制度,加強管理團隊建設,提升服務管理專業化水平。鼓勵基地拓展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提升孵化成功率和持續發展水平。

第十三條 基地日常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原則,鎮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加強對基地運行管理情況的日常指導、巡查和監督,幫助基地加強運營團隊建設,提高專業化服務水平,做好宣傳引導。應實時掌握基地動態信息,每季度收集數據統計和相關信息,定期開展基地運行情況績效評估并報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第十四條 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將轄區內基地建設與區域性產業結構調整結合,促進轄區居民就業創業,發掘和鼓勵條件成熟、孵化效果好的創業孵化載體,以“優中選優”原則培育和指導其申報南沙區創業(示范)基地。

第十五條 基地應以服務初創者、初創企業和初創團隊為定位,重點孵化創新引領能力強、帶動就業效果好的創業項目,有效集成創業政策、服務和項目,整合利用各方資源,打造創新創業生態鏈,為孵化對象提供全鏈條增值服務。

第十六條 基地的運營機構或者管理單位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向運營所在地的鎮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變更申請。經鎮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核查后,報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審核通過后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基地應按照本辦法要求,如實申報認定、評價材料;應按照評價指標體系做好相應的服務臺賬,包括企業入駐及遷出記錄、帶動就業人數變動情況、創業孵化服務個案和活動記錄、入駐孵化實體孵化成功情況,作為評價的重要支撐材料;定期報送各類統計報表及運營情況;協助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展相關政策宣傳、專題考察和調研等活動。

第十八條 基地退出機制。基地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鎮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自發現之日起30日內完成情況核查并書面請示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后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取消其基地資格,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社會公布結果:

(一)運營主體發生變更、性質發生改變、創業孵化場地產權或使用權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無法提供創業孵化功能;

(二)不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展基地日常管理工作達到3次;

(三)虛報創業孵化統計數據,或偽造有關證明材料取得創業孵化示范基地資格;

(四)發生違法違規經營,被列入失信名單;

(五)在申報、使用本辦法扶持資金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

(六)無故不參加評價或者評價不達標(包括各級人社部門的基地評價工作的情況);

(七)不能為孵化對象提供入駐時承諾的各項服務,1年內被孵化對象有效投訴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達標。

第六章 政策扶持

第十九條 一次性扶持補貼

(一)對新認定為南沙區創業示范基地的,給予基地運營主體2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對新認定為南沙區創業基地的,給予基地運營主體5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二)創業孵化載體同時獲得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市級及以上創業基地稱號和南沙區創業示范基地稱號的,對已享受上級資金扶持的基地,可疊加享受區級資金扶持。省、市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南沙區創業基地經評價后,提升等級為南沙區創業示范基地的,在原已享受一次性扶持補貼的基礎上給予補差額扶持(總額不超過20萬元)。本項目可與工作補貼同時享受。

(四)經認定的南沙區創業(示范)基地,因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被取消相應稱號或因其他原因退出的,自行整改后可重新申請認定,但不再享受一次性扶持補貼。

第二十條 工作補貼

(一)南沙區創業示范基地通過評價,結果為達標及以上等次的,給予基地運營主體20萬元的工作補貼。

(二)南沙區創業基地經評價后提升等級為南沙區創業示范基地的,可給予基地運營主體20萬元的工作補貼。經評價后基地等級不變的,不享受工作補貼。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補貼優惠的基地,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按照同級財政、同類事項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除外。

第二十二條 相關扶持資金的監督管理按照南沙區就業補助資金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凡被認定為南沙區創業(示范)基地的創業孵化載體,符合當年度市級基地申報條件的,可向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由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后,報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認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被認定的南沙區創業(示范)基地,符合條件可申請參加評價,并按本辦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與《廣州市南沙區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一致,至2022年12月31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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