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衛規字〔2020〕6號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廣州市高層次衛生人才引進培養項目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衛生健康局,委直屬各單位,廣州醫科大學及附屬醫院:
2018年1月10日,廣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印發《廣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印發廣州市高層次衛生人才引進培養項目實施辦法的通知》(穗衛規字〔2018〕2號)。根據廣州市政府機構調整改革情況,我委對原文件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認真做好貫徹實施。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6月16日
廣州市高層次衛生人才引進培養項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精神,實施更加開放的人才政策,優化提升衛生人才發展平臺,促進衛生強市建設,根據有關規定并結合廣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高層次衛生人才引進培養項目人才選拔工作每年開展一次。
第三條 廣州市高層次衛生人才引進培養項目所涉相關工作經費在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年度預算中列支。
第二章 引進培養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計劃5年在市屬、區屬醫療衛生機構(含企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和民營醫療機構,下同)和廣州醫科大學附屬醫院及本部(本部僅限從事醫學研究工作崗位,下同)引進、培養20名左右醫學領軍人才。
(一)醫學領軍人才應具備以下基本選拔條件:
(1)醫德高尚,醫術精湛,堅持在醫療衛生第一線工作,積極投身疾病救治和公共衛生工作,具有團隊領導能力;
(2)學術造詣高,科研創新能力強,具備建設國家、省和市醫學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以及臨床重點專科的能力和水平;
(3)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
(4)具有正高專業技術資格;
(5)研究生學歷和碩士以上學位;
(6)在國內三甲醫院工作5年以上,擔任學科帶頭人;或在海外大型醫院(醫學中心)、高校附屬醫院、知名研究機構作出顯著成績。
(二)近5年業績顯著,具備以下參評條件之一:
(1)承擔國家、省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或國家、省部級重點科研項目課題負責人。
(2)國家科技獎勵項目前三名完成人,或省科技進步獎一等獎(前三名)、二等獎(前兩名)、三等獎第一完成人。
(3)擔任國家、省部級醫學重點學科的學科帶頭人、重點實驗室的負責人,或國家臨床重點專科的學科帶頭人。
(4)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SCI收錄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影響因子超過20分,其中有1篇不低于7分)。
第五條 計劃5年內從現有市屬、區屬醫療衛生機構,廣州醫科大學附屬醫院及本部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中選拔培養100名醫學骨干人才,每年保持支持120名醫學重點人才。在單位擔任黨政領導后不再直接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原則上不參與選拔。
醫學重點人才:
(一)醫學重點人才應具備以下基本選拔條件:
(1)醫德高尚,醫術精湛,堅持在醫療衛生第一線工作,積極投身疾病救治和公共衛生工作;
(2)在專業領域有一定造詣,學術水平得到同行認可,所在學科(專科)在國內或省市有明顯發展優勢的學科帶頭人;
(3)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
(4)具有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5)大學及以上學歷和學士及以上學位。
(二)近5年業績突出,具備以下參評條件之一:
(1)承擔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及以上項目,或省部級科研項目,或市級重大科研項目課題負責人。
(2)國家科技獎勵項目前五名完成人,或省科技進步獎一等獎和二等獎(前三名)、三等獎第一完成人,或副省級市科技進步獎一等獎完成人(前三名)、二等獎(前兩名)、三等獎第一完成人。
(3)擔任省級及以上臨床重點專科的學科帶頭人或市級及以上重點學科的學科帶頭人、重點實驗室的負責人。
(4)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SCI收錄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影響因子超過10分,其中有1篇不低于3分)。
醫學骨干人才:
(一)醫學骨干人才應具備以下基本選拔條件:
(1)醫德高尚,全職在醫療衛生第一線工作,能較好完成醫療救治和公共衛生工作任務,專業技術水平較高;
(2)專業理論扎實,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和較大發展潛力,是所在學科(專科)的專業技術骨干;
(3)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
(4)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5)研究生學歷和碩士及以上學位。
(二)近5年取得較大業績,具備以下參評條件之一:
(1)省級及以上科研項目課題負責人。
(2)國家科技獎勵項目前五名完成人,或省和副省級市科技進步獎前三名完成人。
(3)各級醫學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和臨床重點專科的專業技術骨干。
(4)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SCI收錄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影響因子超過6分)。
第六條 在疑難危重病的診斷治療方面能力突出、同行認可度高,或在疾病預防控制方面作出較大貢獻、有一定知名度,得到社會和群眾廣泛好評的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可適當放寬評選醫學領軍人才、醫學重點人才及醫學骨干人才時年齡、職稱、學歷和學術業績等方面的要求,經所在單位推薦參加評選。如確因特殊原因無法獲得所在單位推薦的,可直接向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三章 資助及優惠待遇
第七條 資金資助。
(一)給予安家補貼:引進的醫學領軍人才給予30萬元安家補貼。
(二)發放工作補貼:醫學領軍人才每月3000元,醫學重點人才每月2000元,醫學骨干人才每月1000元。
第八條 廣州市高層次衛生人才引進培養項目入選者所在單位,應對其業務工作給予人力、物力、經費上的支持,鼓勵和支持他們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合作研究和出國研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任專業技術職務。
第四章 申報與評審
第九條 建立廣州市高層次衛生人才引進培養項目聯席會議制度,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主要負責人擔任召集人,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分管負責人擔任副召集人,成員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和各區等單位相關負責人組成。市委組織部負責項目的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項目組織實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協助人才評審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專項經費的審核和核撥;各區給予項目經費支持和政策保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人事處,負責承辦項目實施的具體工作。
第十條 按照申報、初審、評審、審核、公示的程序進行:
(一)申報:每年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申報通知。申報本項目引進對象(醫學領軍人才)的申請人填寫申報表,并按程序要求直接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屬醫療衛生機構、廣州醫科大學附屬醫院及本部申報本項目培養對象(醫學領軍人才、醫學重點人才、醫學骨干人才)的專業技術人員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區屬醫療衛生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向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申報材料。
(二)初審:市屬醫療衛生機構、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廣州醫科大學對本項目培養對象(醫學領軍人才、醫學重點人才、醫學骨干人才)申報者分別進行初審,按照分配名額確定推薦人選,并將申報材料和表格加蓋公章后報送到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如確因特殊原因無法獲得所在單位推薦的,可直接向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申請。
(三)評審: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有關行業專家組成評委會開展評審,對引進對象申報人選和培養對象推薦人選進行初評后,提出建議名單經廣州市高層次衛生人才引進培養項目聯席會議。
(四)審核:廣州市高層次衛生人才引進培養項目聯席會議專題審定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名單。
(五)公示:經廣州市高層次衛生人才引進培養項目聯席會議審核同意的人選,在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網站和所在單位公示7天,無異議后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發文,并頒發《廣州市高層次衛生人才引進培養項目人才證書》。
第十一條 評審實行回避制度,為保證評審過程的公平、公正,凡是評審對象的近親屬,或與評審對象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評審公平公正的,評審專家本人應當自行回避。
前款規定適用于評審工作人員;評審工作人員本人為評審對象的,應當回避。
第十二條 評審工作過程中,凡發現評審專家或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或有其他違紀行為,必須立即予以制止,同時作好記錄,報相關單位的紀律檢查和監察部門。對經調查確認違紀違規人員,由紀律檢查或監察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并不得再參加評審工作。
第五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三條 廣州市高層次衛生人才引進培養項目引進的醫學領軍人才須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全職聘用勞動合同。其中:內地戶籍人員,人事關系須已落戶廣州,或承諾入選后6個月內將人事關系和檔案遷至廣州;港澳臺居民,應在入選后連續3年內,每年保證至少累計有9個月時間在用人單位工作。外籍人員,應在入選后連續3年內,每年保證至少累計有9個月時間在用人單位工作。
獲得安家補貼的醫學領軍人才安家補貼按年度分期撥付。工作不滿一年即離開市屬、區屬醫療衛生機構和廣州醫科大學附屬醫院及本部的不發放補貼,超過一年但不滿兩年的發放補貼的40%,超過兩年但不滿三年的發放補貼的70%。
第十四條 廣州市高層次衛生人才引進培養項目入選者應對單位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研教學等工作積極獻計獻策。
第十五條 廣州市高層次衛生人才引進培養項目入選者留學、出國(境)定居、未經批準擅自出國(境)或出國(境)逾期未歸、辭職、調動、退休、年度考核不合格、違法違紀、處分、住院等情況,用人單位應按照管理層級向上級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實行年度、期中、期末考核制度。廣州市高層次衛生人才引進培養項目入選者所在單位負責年度考核,考核重點是工作業績和業務能力,并向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書面報告考核總體情況。廣州市高層次衛生人才引進培養項目聯席會議負責對廣州市高層次衛生人才引進培養項目入選者在入選周期內第三年及周期滿進行考核。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再列為廣州市高層次衛生人才引進培養項目人才:
(一)調離市屬、區屬醫療衛生機構、廣州醫科大學附屬醫院及本部;
(二)已辦理退休手續;
(三)考核不稱職;
(四)出國(境)定居;
(五)其他不適合作為廣州市高層次衛生人才引進培養項目人才的情況。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消資格和廣州市高層次衛生人才榮譽稱號,收回證書,并按有關規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質待遇:
(一)學術、業績上弄虛作假被有關部門查處;
(二)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資格;
(三)因違紀受到黨內或行政處分;
(四)因違法受到刑罰者;
(五)違反相關規定出國(境)逾期不歸;
(六)其他不適合繼續作為廣州市高層次衛生人才引進培養項目人才的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印發廣州市高層次衛生人才引進培養項目實施辦法的通知》(穗衛規字〔2018〕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實施期內,入選者如符合條件可申報更高級別的衛生人才。
第二十一條 對于既符合本辦法資金支持,又符合其他廣州市高層次人才專項扶持資金支持項目的衛生人才,其可享受的個人津貼(補貼)等政策待遇按“就高從優不重復”原則予以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