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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頻解讀】《全國各地駐廣州市辦事機構設立管理規定》政策解讀

  • 2018-01-02
  • 來源: 廣州市協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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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頻解讀】《全國各地駐廣州市辦事機構設立管理規定》政策解讀

原文鏈接: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全國各地駐廣州市辦事機構設立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全國各地駐廣州市辦事機構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充分發揮其"窗口"、"橋梁"作用,強化"雙向服務"功能,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全國各地駐廣州市辦事機構設立管理規定的通知》(穗府規〔2017〕4號)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全國各地駐廣州市辦事機構設立管理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全國各地駐廣州市辦事機構(以下簡稱:駐穗辦事機構)是指國內各地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在廣州市設立的唯一非經營性機構。

第二章 駐穗辦事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

第三條  駐穗辦事機構的設立

(一) 受理對象

1、國務院部委及直屬機關;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副省級城市、省會市人民政府;

3、地級市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州、盟人民政府);

4、本市對口幫扶、對口支援、扶貧協作地區的縣、縣級市、市轄區人民政府;

5、在本市沒有設立辦事機構的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派出一個職能部門設立駐穗辦事機構;

6、經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各地事業單位;

7、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各地內資企業。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不得在外地設立辦事機構的或對其在外地設立辦事機構另有管理規定的單位除外。

申請在本市設立駐穗辦事機構的各地單位,應符合上述范圍。

(二) 設立條件

1、在廣州市有正常合法的業務工作需要;

2、在廣州市有固定、合法的辦公場所;

3、有專職工作人員(負責人應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合法公民)。

(三) 各地行政機關駐穗辦事機構的設立登記

國務院部委及直屬機關、省會市、副省級以上(含副省級)人民政府設立駐穗辦事機構向廣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行文申請,由廣州市協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協作辦)受理后報市政府核準復函。

地級市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州、盟人民政府),本市對口幫扶、對口支援、扶貧協作地區的縣、縣級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在本市沒有設立辦事機構的地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設立駐穗辦事機構向市協作辦行文申請,由市協作辦核準復函。

1、辦理程序

(1)派出機關向市協作辦行文,提出設立駐穗辦事機構的申請,并根據要求提交有關文件資料;

(2)市協作辦依照規定審核資料,在辦理時限內發出核準設立復函,需要報市政府核準的,按報批程序辦理;

(3)市協作辦核發《全國各地駐穗辦事機構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2、需提交的文件資料

(1)各地行政機關駐穗辦事機構設立申請表;

(2)設立申請函;

(3)駐穗辦事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4)負責人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交驗原件;

(5)省級人民政府和當地機構編制部門批文;

(6)在穗固定合法辦公場所的有效證明。

3、辦理時限

資料齊備并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復;如需報市政府核準的,在25個工作日內辦復。

經核準設立的駐穗辦事機構,應在批準之日起30日內,依法到市地稅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四)各地企事業單位駐穗辦事機構的設立備案

1、辦理程序

(1)各地企事業單位向市協作辦行文,提出駐穗辦事機構設立備案,并根據要求提交有關文件資料;

(2)市協作辦依照規定審核資料,在辦理時限內核發《全國各地駐穗辦事機構備案證》(以下簡稱:《備案證》)。

2、需提交的文件資料

(1)各地企事業單位駐穗辦事機構設立備案表;

(2)設立備案函;

(3)當年已年檢的《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交驗原件;

(4)駐穗辦事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5)負責人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交驗原件;

(6)在穗固定合法辦公場所的有效證明。

3、辦理時限

資料齊備并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復。

經設立備案的駐穗辦事機構,應在備案之日起30日內,依法到市地稅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四條 駐穗辦事機構的變更

駐穗辦事機構的名稱、負責人、辦公地址、辦公電話及上級主管部門名稱等內容如發生變化,應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文件到市協作辦辦理變更手續。

(一)各地行政機關駐穗辦事機構的變更登記

1、辦理程序

(1)派出機關向市協作辦行文,提出本駐穗辦事機構事項的變更申請,并根據要求提交有關文件資料;

(2)市協作辦依照規定審核資料,對需要更名的,在辦理時限內發出核準變更復函,需要報市政府核準的,按報批程序辦理;

(3)市協作辦核發新的《登記證》。

2、需提交的文件資料

(1)各地行政機關駐穗辦事機構變更申請表;

(2)變更申請函;

(3)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交驗原件;

(4)駐穗辦事機構新舊負責人的任免職文件;

(5)新任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交驗原件;

(6)當地機構編制部門批文;

(7)在穗固定合法辦公場所新址的有效證明;

(8)原《登記證》正、副本。

3、辦理時限

資料齊備并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復;如需報市政府核準的,在25個工作日內辦復。

經核準變更的駐穗辦事機構,應在批準之日起30日內,依法到市地稅部門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

(二) 各地企事業單位駐穗辦事機構的變更備案

1、辦理程序

(1)各地企事業單位向市協作辦行文,提出本駐穗辦事機構事項的變更備案,并根據要求提交有關文件資料;

(2)市協作辦依照規定審核資料,在辦理時限內核發新的《備案證》。

2、需提交的文件資料

(1)各地企事業單位駐穗辦事機構變更備案表;

(2)變更備案函;

(3)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交驗原件;

(4)派出單位當年已年檢的《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駐穗辦事機構新舊負責人的任免職文件;

(6)新任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交驗原件;

(7)在穗固定合法辦公場所新址的有效證明;

(8)原《備案證》正、副本。

3、辦理時限

資料齊備并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復。

經變更備案的駐穗辦事機構,應在備案之日起30日內,依法到市地稅部門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條 駐穗辦事機構的撤銷

駐穗辦事機構因故需要撤銷,須由原派出單位來函,并自來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到市協作辦辦理注銷手續。

(一) 各地行政機關駐穗辦事機構的撤銷

1、辦理程序

(1)派出機關向市協作辦行文,提出駐穗辦事機構的撤銷申請,并根據要求提交有關文件資料;

(2)市協作辦依照規定審核資料,在辦理時限內發出核準撤銷復函,需要報市政府核準的,按報批程序辦理;

(3)市協作辦核銷《登記證》。

2、需提交的文件資料

(1)各地行政機關駐穗辦事機構撤銷申請表;

(2)撤銷申請函;

(3)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交驗原件;

(4)《登記證》正、副本。

3、辦理時限

資料齊備并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復;如需報市政府核準的,在25個工作日內辦復。

(二)各地企事業單位駐穗辦事機構的撤銷

1、辦理程序

(1)各地企事業單位向市協作辦行文,提出駐穗辦事機構撤銷備案,并根據要求提交有關文件資料;

(2)市協作辦依照規定審核資料,在辦理時限內發出核準撤銷證明;

(3)市協作辦核銷《備案證》。

2、需提交的文件資料

(1)各地企事業單位駐穗辦事機構撤銷備案表;

(2)撤銷備案函;

(3)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交驗原件;

(4)《備案證》正、副本。

3、辦理時限

資料齊備并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復。

第三章 駐穗辦事機構的管理

第六條 駐穗辦事機構的管理

市、區協作部門負責所管轄駐穗辦事機構的日常管理、聯絡服務、情況通報、活動組織、問題協調等日常工作;檢查督促所管轄駐穗辦事機構依法開展業務、依時年度報告、加強內部建設、配合城市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駐穗辦事機構的年度報告制度

駐穗辦事機構實行年度報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到所屬市或區協作部門辦理年度報告手續。

(一)辦事程序

1、各駐穗辦事機構根據要求提交有關文件資料;

2、市協作辦或所屬區協作部門依照規定審核資料,在《登記證》或《備案證》上作出已辦理當年年度報告的標示。

(二)需提交的文件資料

1、各地行政機關駐穗辦事機構

(1)各地行政機關駐穗辦事機構年度報告情況表(以下簡稱:情況表);

(2)《登記證》正、副本;

(3)駐穗辦事機構《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2、各地企事業單位駐穗辦事機構

(1)各地企事業單位駐穗辦事機構年度報告情況表;

(2)《備案證》正、副本;

(3)駐穗辦事機構《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4)派出單位上年已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第八條 駐穗辦事機構的戶口管理

全國各地駐穗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符合廣州市人口調控政策有關規定的入戶條件的,按本市有關規定申辦入戶。其他工作人員依法申辦居住證,享受本市公共服務。

第九條 駐穗辦事機構的黨、工、團、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接受市協作辦黨委、工會、團委、綜治委管理。

第十條 駐穗辦事機構除接受我市協作部門管理外,還應接受所在區政府、街道和社區的管理和服務。

第四章 駐穗辦事機構的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市協作辦負責組織表彰獎勵積極開展"雙向服務",為推動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建設和諧社會作出突出貢獻的駐穗辦事機構。

第五章 實施時間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全國各地駐廣州市辦事機構設立管理規定的通知》 (穗府規〔2017〕4號) 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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