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內容如下:
一、延長辦法有效期的背景
廣州市自2012年7月起實施中小客車總量調控政策,現行《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穗府辦規〔2019〕10號,以下簡稱《調控辦法》)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調控政策基本實現了為緩解交通擁堵、落實公交優先戰略贏得時間和空間的預期目的,并有效促進車輛節能減排和大氣污染防治,有助于實現“碳達峰”目標,實施成效顯著。為保障政策延續性和穩定性,更好地統籌考慮經濟發展、環境保護、交通運行等各方面情況做好政策修訂工作,結合廣州市實際,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將現行《調控辦法》有效期延長1年。
二、延長辦法有效期的主要依據
《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27號)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范性文件因行政管理需要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門名稱調整等不涉及實體內容的簡易修改,或者有效期屆滿擬繼續實施但不作修改的,由實施部門依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形成草案后,由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并在有效期屆滿前依照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重新發布”。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調控辦法》條款內容均未作修改,共八十一條,分為十個章節,分別為總則、指標申請、增量指標申請資格、增量指標管理、更新指標管理、周轉指標管理、其他指標管理、指標使用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
《調控辦法》明確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中小客車施行總量調控和指標管理。中小客車指標分為增量指標、更新指標、周轉指標和其他指標四種類型,其中每年常規增量指標額度為12萬個(1萬個/月,不含額外增加的指標),其中普通車搖號指標6萬個、普通車競價指標4.8萬個、節能車搖號指標1.2萬個(節能車是指符合一定節能條件的非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新能源車指標納入其他指標管理,無資格和額度限制(新能源車含純電動和插電混合動力汽車),單位和個人均可直接申領。
四、辦法的有效期
現行《調控辦法》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將其有效期延長1年,即有效期延長至202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