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內容如下:
為進一步加強巡游出租汽車行業管理,落實企業對駕駛員和車輛管理的主體責任,切實提升行業服務水平,市交通運輸局結合廣州市出租汽車行業實際,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對現行《廣州市交通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與車輛管理的通知》(穗交規字〔2018〕7號)中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文件的目的和必要性
現行的《廣州市交通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與車輛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加強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行業管理,落實企業對駕駛員和車輛管理的主體責任,提升行業安全、服務水平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此文件自2011年制訂實施,期間經過兩次修訂,目前施行的文件即將到期。同時,隨著社會經濟及出租汽車行業的發展,《通知》部分內容已不能適應行業管理要求。為此,經評估,有必要保留并對部分內容進行修訂后頒布實施。
二、修訂文件的法律政策依據
(一)《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廣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4號,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條例》”)。
(二)《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6號)。
(三)《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5號)。
(四)《廣東省出租汽車經營管理辦法》(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三、修訂過程及征求意見情況
2022年9月,啟動《通知》的修訂工作,對《通知》修訂從必要性、合法性、協調性、可操作性等方面進行分析,并根據法律法規的頒布完善情況、行業發展變化等方面對內容進行了修改。2022年9月已征求市交通運輸局內設處室的意見,未收到相關意見。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3月11日在市交通運輸局網站上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收到意見8條,同時在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前,收到市交通運輸局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核意見1條。2023年3月3日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組對《通知》的合法性和可行性進行了咨詢論證,提出1條修改意見,并形成了論證報告。經對上述反饋意見的認真研究,對部分意見進行采納,不予采納的意見,已予以解釋說明。
四、主要修訂內容說明
(一)對“巡游出租汽車客運資格證”“計價器”等表述按照相關法規文件表述進行規范。
(二)結合近年來市場環境變化,考慮到目前巡游出租汽車行業存在較多單班車的情況,刪除了每臺巡游車應當配備2名駕駛員的規定。
(三)由于存在部分企業不及時更新人車對應關系情況,且對企業未有明確更新時限指引,因此增加了人車對應信息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在3個工作日內,在市運政信息管理系統更新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