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做好改革后的電子繳稅(費)委托協議簽訂工作,便利納稅人繳納稅(費)款,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根據稅務總局、省稅務局有關要求,明確了相關事項。
二、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實施方案〉的通知》(財庫〔2007〕49號)
三、主要內容
明確了納稅人在主管稅務機關合并過渡期以及完成合并后辦理電子繳稅(費)委托協議有關事項。
四、實施時間
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聯合簽訂電子繳稅(費)委托協議的公告》(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