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交運函〔2022〕202號
越秀區建設和水務局、荔灣區住房建設和園林局、海珠區住房和建設局、天河區住房建設和園林局、白云區住房建設和交通局,黃埔區、花都區、增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從化區、增城區交通運輸局,廣州空港委(國土規劃和建設局),天河區建設工程項目代建局,市道路養護中心、中心區交通項目管理中心、道路工程研究中心,廣州地鐵集團、市城投集團、廣州交投集團,市廣園市政建設有限公司、政園建設管理有限公司:
為更好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廣州市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優化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的通知》(穗發改函〔2021〕347號)等關于提前發布招標計劃的要求,現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嚴格把關擬發布招標計劃的項目
(一)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應當在招標公告發布之日前至少30日提前發布招標計劃。依法非必須招標項目可不發布招標計劃。
(二)涉及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傳承、古樹名木及其后續資源保護、樹木砍伐遷移的項目,在開展施工招標前需按規定做好與林業園林、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溝通對接,及時完善公眾意見征求、專家論證等有關手續,確保決策科學民主依法。
(三)招標計劃應當按照“嚴肅務實、適度超前”的原則發布。招標計劃提前發布工作機制以切實增強招標工作透明度、優化營商環境為目的。發布招標計劃前,項目名稱、招標內容、發包估價、預計招標時間等要素原則上應當基本穩定,對可能引發的社會輿情關注的熱點、敏感問題及其風險應提前充分研判。招標計劃一經發布,不宜再做重大更改;確需修改的,應當重新發布招標計劃。
二、事前積極與招標投標監督部門做好溝通
招標人應當在發布招標計劃前至少7日,將擬公開發布的招標計劃報送招標投標監管部門,對發布招標計劃可能引發社會輿情關注的敏感問題及應對化解措施應同時予以說明,以便做好事中事后監管統籌工作。
特此通知。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2022年4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