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金管規字〔2024〕1號
廣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金融
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4年5月30日
廣州市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市金融業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金融強市,助力共建粵港澳大灣區國際金融樞紐,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促進金融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規〔2023〕6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辦函〔2020〕12號)的要求,設立廣州市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為規范廣州市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安排,為支持我市金融業高質量發展,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目標,按法定程序納入廣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部門預算管理的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設立、規范管理,嚴格審批、權責明確,科學論證、注重績效,公開公平、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財政局、申報人和第三方專業機構按職責分工或者約定共同做好專項資金的各項工作。
(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全面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和執行,負責專項資金的設立、報批、清理,部門項目庫管理,申報專項資金預算、用途清單、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項目績效管理,牽頭制定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組織項目申報、審核和信息公開,辦理專項資金撥付,主動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等。
(二)市財政局負責審核專項資金設立,審核、報批和下達專項資金預算,組織績效評價;監督管理平臺的信息公開情況等。
(三)申報人按照申報指南及約定申報資金項目,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嚴格執行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和資金用途要求,配合相關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審計統計等工作。
(四)受委托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應按約定勤勉盡責,承擔相應責任,完善內控制度,依法做好相關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五條 專項資金績效目標是:完善現代金融服務體系,深化金融改革創新,優化金融營商環境,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和水平,加快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國際金融樞紐核心引擎,推動廣州金融業高質量發展。
第二章 使用范圍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
(一)獎勵在廣州實質開展業務運營活動并作出實質貢獻的金融機構、金融科技或數字金融主體;
(二)獎勵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增資擴股;
(三)補貼利用資本市場發展的企業;
(四)獎勵風投創投機構;
(五)獎勵促進廣州期貨市場高質量發展的項目;
(六)補貼普惠金融項目;
(七)補貼綠色金融項目;
(八)補貼農村金融項目;
(九)補貼融資租賃項目;
(十)獎勵金融人才項目;
(十一)補貼金融圖書“金羊獎”項目;
(十二)補貼入駐國際金融城的金融機構;
(十三)市政府批準的促進我市金融業高質量發展的其他支出。
專項資金調整使用范圍或用途、增加或減少資金安排、設立或調整支持事項的,由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并報市政府審定。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七條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向社會發布申報指南,明確資金使用范圍、使用對象、申報條件、申報程序等。
第八條 申報人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其分支機構、社會團體和其他相關單位,以及符合規定的個人。
(二)依法核準、備案或取得開展相關業務的資質。
(三)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四)其他按規定應滿足的條件。
第九條 申報人申報的項目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申報指南規定的支持對象、申報條件等要求。
(二)一個項目原則上只能申請一項專項資金,申報人不得以同一項目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專項資金。
(三)同一企業、母子公司原則上不得就同一事項重復申請。
(四)申報項目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和完整,申報人不得弄虛作假騙取財政專項資金。
(五)申報人在申報時應按約定對有關義務作出承諾。
第十條 對申報項目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核:
(一)申報。申報人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申報指南要求,除涉及需要保密或重大敏感事項的項目,其余具有普惠性或事后獎補性質的項目均通過“粵財扶助”平臺或市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進行申報。
(二)審核。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通過“粵財扶助”平臺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受理和初審,組織專家或第三方機構對具體項目進行核查,對復審后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經集體研究確定;超出審查權限的項目,報市政府確定。
第十一條 除需要保密的事項外,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將審核后擬安排的項目在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項目,由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要求辦理專項資金項目入庫,編制專項資金預算和制定績效目標,并根據項目庫管理要求在入庫時細化方向。對于在當年6月30日前仍未細化到用款主體和明細內容的專項資金,按規定辦理回收。專項資金預算按照“一年一定”的原則,對項目儲備不足、績效目標審核未通過或不具備支出條件的項目不予安排專項資金。
第十三條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相關規定,及時辦理將資金撥付到申報人的申領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與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要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監控,對發現與既定目標偏離的,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調整、暫緩或停止執行;按規定對專項資金使用績效組織開展單位自評。市財政局適時開展專項資金財政重點評價,評價結果作為資金分配和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要求,記錄保存審批環節相關材料,做到全過程可查詢。
第十六條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關鍵崗位和重點環節的廉政風險排查和防控,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效益和財務管理進行跟蹤監控。專項資金的使用接受審計、紀檢監察部門的檢查監督。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工作人員、審查人員在項目評審和資金分配中存在違紀違法行為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對申報人在資金申報、管理、使用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存在虛報、擠占、挪用等違規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0號)、《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穗府令第204號)等法律法規作出嚴肅處理,追回專項資金;情節嚴重的,原則上5年內停止其申報專項資金資格。
第十八條 申報人按照約定履行下列事項:
(一)收到專項資金后,應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進行財務處理,按項目申報內容用于促進自身發展,根據本辦法要求就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和財務管理開展年度自評,并于次年1月底前按約定將自評材料反饋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接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監督。
(二)按約定接受財政、金融、審計等部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信息公開
第十九條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開外,專項資金的相關信息均應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公開內容如下:
(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專項資金申報指南;
(三)項目資金申報情況、分配情況、分配結果、績效評價等信息;
(四)公開接受、處理投訴情況;
(五)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