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政府,市直相關單位:
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規范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涉及的特殊環節,加快項目審批流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特殊環節范圍
本通知所稱的“特殊環節”,是指符合《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8類程序,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在審批過程中必須開展的其他特殊程序(如公示公告、實地核查、提請上級審議審定等)。
二、規范特殊環節程序
(一)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涉及的特殊環節由市各有關審批部門負責梳理認定。
(二)市各有關審批部門應將本部門(含對應區級業務部門)涉及特殊環節的事項,列明事項名稱、事項編碼、涉及特殊環節名稱、特殊環節設定依據(具體條文)、辦理時限等要素(見附件1、附件2),報送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稱“市工改辦”)備核。
(三)市工改辦匯總發布全市統一的特殊環節事項清單并抄送市、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進行系統配置。(工程建設項目特殊環節認定流程詳見附件3)
(四)市、區有關審批部門應按照特殊環節事項清單辦理業務案件,并在“廣東省政務服務網”相應審批事項的辦事指南中向社會公開。
三、規范特殊環節設置使用流程
(一)市、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根據市統一發布的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特殊環節清單,將特殊環節配置到工程建設項目聯合審批平臺(下稱“聯合審批平臺”)。
(二)市、區審批部門在審批過程中,需要進入特殊環節時,可在聯合審批平臺選擇事項涉及的特殊環節。進入特殊環節流程后,系統暫停審批業務的常規審批計時,同時啟動對特殊環節進行計時。每個特殊環節均應在承諾時限完成。
(三)如審批事項涉及多個不同的特殊環節(如公示和專家評審),市、區審批部門在上一個特殊環節結束后,既可選擇直接進入下一個特殊環節,也可選擇轉入常規審批計時。每個特殊環節只能發起1次。
(四)特殊環節完成后,市、區審批部門可自行操作辦結特殊環節,轉入常規審批計時。同時聯合審批平臺將自動恢復對該審批業務的審批計時。
(五)行政審批事項在審批過程中除發起“特殊環節”、“申請材料補齊補正”外,不能啟動“掛起”功能。
四、動態調整
因法律法規修訂導致特殊環節有增加、取消、調整等情況,市有關審批部門應及時按上述規定程序調整。區有關審批部門應向相應市級審批部門申請,經認定后統一調整。
五、管理要求
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市、區各相關審批部門應對本部門設置行政審批特殊事項的合法性、合理性負責,按照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規范高效開展特殊環節工作。上位法未規定特殊環節時限的,應結合實際情況合理設定用時,不得擅自增設特殊環節、反復發起特殊環節、延長辦理時限,影響市場主體辦事獲得感。
附件:
廣州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代章)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