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關單位:
為持續優化我市營商環境,提升房屋建筑工程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便利度,解決我市既有房屋建筑工程因未辦理竣工驗收備案而無法不動產確權的問題,參照《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以及廣州市《關于支持改革創新寬容失誤的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廣州作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房屋保險制度試點城市,結合工作實際,先行先試,進一步優化明確既有房屋建筑工程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方式。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一、聯合驗收制度實施后的房屋建筑工程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國辦發〔2018〕33號)《廣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工作方案(試行)》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辦理要求,2018年10月15日后竣工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聯合驗收規定實施,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出具聯合驗收意見書,不再單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二、聯合驗收制度實施前的房屋建筑工程
依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號),對于2000年4月7日至2018年10月15日期間已完工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分類別辦理:
(一)對于已辦理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及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的工程,建設單位可按照優化后的辦事指南要求提供建設、規劃、消防、人防、檔案等驗收手續(詳見附件1)申請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出具竣工備案意見。
(二)對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辦理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人防建設許可、質量安全監督手續,且已投入使用并經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或屬地街道進行違法建設處理后同意現狀保留的既有建筑;
2、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人防建設許可、質量安全監督等手續部分缺失的既有建筑;
3、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人防建設許可、質量安全監督等手續齊全,但因各方主體或資料缺失的既有建筑。
處理方式統一為:建設單位應對既有建筑開展結構安全性及抗震鑒定、消防安全評估、購買既有建筑保險、補辦人防建設許可手續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手續,并憑規劃驗收(規劃條件核實)意見、合格的既有建筑結構安全性及抗震鑒定報告,消防安全評估報告、人防工程專項竣工驗收備案意見書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意見書、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繳費材料、既有建筑保險保單以及城建檔案館接收文件等資料(詳見附件2)申請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分工出具竣工驗收備案意見函(模板見附件3)。
三、竣工驗收備案制度實施前的房屋建筑工程
2000年4月7日前竣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因竣工驗收資料不齊全的,建設單位應對既有建筑開展結構安全性及抗震鑒定,做好消防安全評估工作,無需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建設單位憑合格的既有建筑結構安全性及抗震鑒定報告、消防安全評估報告、人防工程專項竣工驗收備案意見書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意見書、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繳費材料、既有建筑保險保單以及城建檔案館接收文件等材料向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竣工(或完工)手續(模板見附件4)。建設單位可憑建設工程竣工(或完工)手續函件作為工程竣工材料辦理后續相關手續。
四、其他
(一)關于既有建筑建設檔案歸檔。針對第二點第(二)項、第三點情形的,建設單位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或建設工程竣工(或完工)手續前,應按工程建設時期實施的歸檔范圍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報送一套符合要求的建設工程檔案。檔案內容包括且不限于:合格的既有建筑結構安全性及抗震鑒定報告、消防安全評估報告、人防工程專項竣工驗收備案意見書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意見書、一套完整的建筑、結構、給排水、電氣、消防、智能、通風與空調、電梯等專業竣工圖,城建檔案館出具城建檔案館接收文件。各方主體因時間久遠等客觀情況無法出具竣工圖紙的,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與原設計單位相應資質等級或以上的單位出具竣工圖紙。
(二)關于購買既有建筑保險。建設單位應購買既有建筑保險,并承諾連續購買期不低于三年(模板見附件5),鼓勵建設單位長期購買,確保既有建筑安全使用。保險機構在保險期內委托第三方機構定期對既有建筑開展房屋結構、消防風險巡檢服務,并對結構安全問題、消防安全事故進行理賠。
(三)本通知自2024年3月15日起實施,試行期暫定一年。執行過程中如有疑問,請徑向廣州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我辦將根據試行情況,會同各相關部門及時優化完善,切實提升辦事企業獲得感。
特此通知。
附件:
5、承諾函(樣式)
廣州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
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代章)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