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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教育局關于印發《廣州市中小學教材選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 2024-03-01
  • 來源:廣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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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教發〔2024〕10號

各區教育局,市屬普通中小學、市教研院:

  根據教育部《中小學教材選用管理辦法》和《廣東省中小學教材選用管理實施細則》有關精神,為加強和規范我市中小學教材選用管理工作,現將《廣州市中小學教材選用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教育局

2024年2月28日

廣州市中小學教材選用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學教材管理,規范中小學教材選用工作,保障教育教學秩序,更好地適應廣州教育教學需要,根據教育部《中小學教材選用管理辦法》和《廣東省中小學教材選用管理實施細則》,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的中小學校包括義務教育學校和普通高中學校(不含中職學校),中小學使用的教材須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發布的教材目錄中選用(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國家統編教材統一使用。其他教材選用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證選用過程規范、有序,確保選出適合本地區中小學使用的優質教材。

  第四條  義務教育學校不得選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一般不得選用境外教材,確需選用的,按照《廣東省中小學校選用境外教材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和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第五條  廣州市教育局負責全市中小學教材選用的統籌管理,指導和監督我市中小學教材選用工作。根據《廣東省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結合我市實際,每年制定并發布廣州市中小學教學用書版本和目錄。

第二章  選用機構

  第六條  廣州市教育局負責組織成立廣州市中小學教材教輔選用指導委員會,具體負責我市中小學教材選用工作,統籌確定教材選用結果。

  第七條  廣州市中小學教材教輔選用指導委員會由課程教材專家、教研員、中小學校長和一線教師等組成,人數為單數。

  第八條  廣州市中小學教材教輔選用指導委員會下設各學科組,具體負責教材初選工作。學科組由熟悉本學科教學教材專家、教研員、一線教師等人員組成,人數為單數,原則上每學科不少于7人,其中一線教師不少于二分之一,并應來自不同學校。

  第九條  鑒于《中小學教材選用管理辦法》鼓勵將教材選用權下放到教育質量高、管理能力強的普通高中學校,部分教育和管理質量雙優的普通高中學校可自主向市教育局申請、經研究同意后,按規定選用本校使用的教材。以學校為選用單位的,教材選用委員會和學科組成員可由本校管理人員和教師擔任,應有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委派的專業人員參與。

  第十條  教材選用委員會委員和學科組成員須政治立場堅定,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會形象和師德師風,有豐富的教學或管理經驗,專業人員一般應具有高級職稱。

  第十一條  教材編寫、出版、發行以及與所選教材利益相關人員,不得擔任教材選用委員會及學科組成員。

第三章 選用程序

  第十二條  中小學各學科教材版本分為選用和沿用兩種情況。沿用即繼續使用原版本教材,選用即重新選擇確定教材版本。當啟動教材選用工作時,需在廣州市教育局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告教材選用事宜,接受出版單位的申報,只接受本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的教材申報。

  第十三條  學科組應當研讀申報教材、比較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中本學科其他版本教材,通過記名投票,提出初選意見并闡明理由。學科組初選過程材料應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  廣州市教育局組織召開廣州市中小學教材教輔選用指導委員會會議,對學科組提出的初選意見進行充分討論,一人一票、記名投票決定選用結果。會議討論事項和投票結果要以會議紀要形式記錄在案。

  第十五條  廣州市教育局對教材選用結果進行審核并在官方網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異議進行核查處理,按公示后確認的選用結果進行教材征訂。

  第十六條  教材版本選定使用后,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小學、初中、高中各學段教材使用周期內,除國家有統一要求外,一般不得中途更換。如確實存在與教育教學實際不相適宜的情況需更換教材版本,應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按程序選用其他版本教材,更換教材版本原則上從起始年級開始使用。

  第十七條  如當年教材版本沒有較大變化,可沿用原版本和目錄,相關工作原則上應在當年5月底前完成,為教材的征訂、出版、發行留有足夠時間。

  第十八條  建立教材選用、使用監測評估機制。教材選用一個學段周期內,至少需組織一次教材使用監測評估。由市教育局委托專業機構,面向教材使用區域內教研人員、教師、學生及家長等人員征求教材使用意見,需覆蓋教材使用區域內三分之一以上學校,形成教材使用評估報告。評估報告作為教材繼續使用或更換的依據之一。

  第十九條  教材選定后出現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應當由選用單位按程序重新選用教材:

  (一)嚴重違反選用程序規定的;

  (二)采用不正當手段干預選用過程和結果的;

  (三)課前沒有按時到書的(不可抗力除外);

  (四)擅自改動審定后教材內容的;

  (五)教材出現嚴重問題的;

  (六)其他嚴重影響教材使用的。

第四章 監  督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教材選用過程和結果。教材選用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充分發揮教師、學生、家長、社會人士的監督作用。

  第二十一條  在教材選用工作中出現以下情形的,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分。

  (一)未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為選用單位擅自選用教材的;

  (二)不按要求組建教材選用委員會和學科組的;

  (三)干預選用過程和結果的;

  (四)違反選用程序和選用紀律的;

  (五)選用規定目錄以外教材的;

  (六)對全國中小學教材目錄刪減后供教材選用委員會選用的。

  其他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規干預教材選用過程和結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門通知其所屬部門依紀依規處理。選用工作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涉嫌行賄、受賄等犯罪行為的,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教材編寫、出版、發行等單位和人員不得以任何非正當競爭手段干預教材選用。凡采用請托、行賄等不正當手段擾亂教材正常選用秩序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并上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教材選用和監測評估等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廣州市中小學教材教輔選用指導委員會工作規則和教材使用監測評估方案等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5年印發的《廣州市中小學教科書選用管理實施辦法》(穗教發〔2015〕70號)同時作廢。凡現有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符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教育局辦公室    2024年2月2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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