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281號令), 現將承接3項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詳見附件)通告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承接部門
此次承接3項省級行政職權事項均為委托事項,具體包括:
(一)省財政廳、自然資源廳委托廣州市財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的“海域使用金減免審批(限于廣州市審批權限內的用海項目海域使用金免繳審批,不包括省委托廣州市審批的用海項目海域使用金減免審批)”;
(二)省自然資源廳委托廣州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建新方案審批”;
(三)省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委托廣州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的“對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受理和組織評審”。
二、實施時間
3項委托事項自2021年3月15日起實施,本通告公布前省有關部門已受理的申請項目繼續完成辦理。
三、責任劃分
對委托事項,由委托人承擔受委托部門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人名義實施行政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委托人承擔相應責任后,可以向受委托部門追責。受委托部門以自己的名義或超越委托權限范圍,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部門自行承擔。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