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廣州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受理機構
廣州市外商投訴工作機構設在廣州市商務局,主要負責受理以下投訴事項如下:
一、投訴市級有關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損害其合法權益的;
二、反映投資環境方面存在問題,建議本市有關政府部門、各區政府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的;
三、本市內影響重大,本市外商投訴工作機構認為可以由其處理的;
四、上級有關政府部門交辦、轉辦、督辦的投訴事項;
各區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機構負責投訴工作,區外商投訴工作機構在市外商投訴受理機構(市商務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負責受理本區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事項和市外商投訴受理機構轉交的投訴事項。
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可通過信函、傳真和電子郵件進行投訴。
投訴咨詢電話: 020-88902883
投訴監督電話:020-88902308
傳真:020-81097152
郵箱:wzc_sww@gz.gov.cn
辦理地點(紙質投訴材料郵寄地址):廣州市東風西路158號1301室
位置指引:公交:人民北路站、市少年宮站、廣醫站,途經線路包括186路、215路、518路、289路、283路、204路、555路、253路、133路、29路、12路。 地鐵:1號線西門口站。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4:00-18:00,法定節假日除外。
第二章 投訴受理與要求
一、有關定義
(一)投訴
1.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在企業設立、生產、經營或者終止過程中,認為行政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投訴工作機構申請協調解決的行為。
2.投訴人向投訴工作機構反映投資環境方面存在的問題,建議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的行為。
(二)投訴人
本市行政區域內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
(三)被投訴人
廣州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全市范圍內有重大影響,受理機構認為可由其處理的事項中所涉及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投訴材料要求
投訴人提出投訴事項,應當提交書面投訴材料。投訴材料可以現場提交,也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在線申請等方式提交。投訴材料應包括:
(一)外商投訴事項登記表,包括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基本信息以及投訴請求和依據、證據目錄等(詳見附件2模板);
(二)投訴信;
(三)投訴事項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投訴人主體資格證明(如營業執照、身份證、投資關系證明、授權委托書等)以及投訴事實及依據的相關證明材料等;
投訴材料應當用中文書寫,用外文書寫的需附中文譯本。
投訴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訴的,應當提供投訴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還應同時提交投訴人的身份證明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
三、不予受理條件
(一)投訴主體不屬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的;
(二)申請協調解決與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民商事糾紛,或者不屬于本章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事項范圍的;
(三)不屬于市外商投訴工作機構的投訴事項處理范圍的;
(四)投訴材料經通知補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五)投訴人偽造、變造證據或者明顯缺乏事實依據的;
(六)沒有新的證據或者法律依據,向受理機構重復投訴的;
(七)同一投訴事項已經由信訪等部門受理或者處理終結的;
(八)同一投訴事項已經進入或者完成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程序的。
投訴人對投訴處理部門不予受理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投訴處理部門反映。上一級投訴處理部門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通知投訴處理部門受理。
四、受理時限
市外商投訴工作機構接到投訴人投訴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以書面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告知投訴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不屬于市外商投訴受理范圍的事項可告知投訴人有關投訴處理部門投訴。
投訴材料不齊全的,投訴工作機構在收到投訴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訴人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補正。
第三章 處理方式與流程
一、處理要求
(一)工作要求
處理外商投訴工作應當堅持依法有據、公平公正、方便高效的原則。市外商投訴工作機構受理投訴后,應當與投訴人進行充分溝通,了解情況,依法協調處理,推動投訴事項的妥善解決。
市外商投訴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企業商業秘密及投訴人要求保密的信息等。
(二)投訴人義務
投訴人應當按照市外商投訴工作機構的要求,積極配合并進一步說明情況、提供材料或者提供其他必要的協助。
二、處理方式
(一)對受理的投訴事項進行分類辦理:
1.直接辦理。由市外商投訴工作機構直接辦理。
2.轉辦。市外商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在作出受理決定后3個工作日內將投訴轉給有權處理的部門辦理。
3.多個投訴人就同一事項投訴同一單位的,可以合并處理。
(二)市外商投訴機構按以下方式對受理投訴事項進行處理:
1.推動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達成諒解(包括達成和解協議);
2.與被投訴人進行協調;
3.提交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的建議;
4.其他適當的處理方式。
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簽署和解協議的,應當寫明達成和解的事項和結果。依法訂立的和解協議對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具有約束力。被投訴人不履行生效和解協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三、處理期限
(一)市外商投訴工作機構直接辦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辦理意見并答復投訴人。
(二)市外商投訴工作機構轉辦的,有權處理部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市外商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回復后3個工作日內答復投訴人。
(三)對于涉及部門多,情況復雜的投訴事項,辦理期限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并向投訴人說明原因。
(四)中止期間不計入處理時限。中止處理的情形消失,應即時恢復辦理。
四、中止及終結事由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訴處理工作中止:
1.投訴人提供新的證明材料或者有其他原因,要求中止的;
2.投訴處理部門要求投訴人補充對處理意見有影響的證明材料,投訴人不能提供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訴處理終結:
1.投訴工作機構依據《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商務部令2020年第3號 )第十八條進行協調處理,投訴人同意終結的;
2.投訴事項與事實不符的,或者投訴人拒絕提供材料導致無法查明有關事實的;
3.投訴人的有關訴求沒有法律依據的;
4.投訴人書面撤回投訴的;
5.投訴人不再符合投訴主體資格的;
6.經投訴工作機構聯系,投訴人連續30日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投訴處理工作的;
7.投訴處理中止期限滿一年的。
投訴處理期間,同一投訴事項已經由信訪等部門受理或者處理終結的,以及同一投訴事項已經進入或者完成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程序的,視同投訴人書面撤回投訴。
投訴處理工作中止、終結的,市外商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決定告知投訴人,并登記、歸檔。
五、結案登記
投訴處理工作終結,應對案件進行結案登記、歸檔。對于通過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確實無法解決的投訴事項,可以協助投訴人反映訴求,引導投訴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1
外商投訴工作流程圖
附件2
外商投訴事項登記表(示例)
外商投訴事項登記表
投訴事項登記表及相關材料用外文書寫的需附中文譯本。
附件3
廣州市各區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構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