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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實施鄉村振興項目點狀用地分類辦理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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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1-04
  • 來源: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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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分局,廣州空港委國土規劃和建設局,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

  為助力我市鄉村振興,進一步提升鄉村土地利用的精細化、精準化、集約化程度,根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實施點狀供地助力鄉村產業振興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19〕7號)規定,現就實施鄉村振興項目點狀用地分類辦理指引通知如下。

  一、納入點狀用地范圍

  根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實施點狀供地助力鄉村產業振興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19〕7號)規定,點狀用地項目須為實施現代種養業、農產品加工流通業、鄉村休閑旅游業、鄉土特色產業、鄉村信息產業及鄉村新型服務業等鄉村產業項目及其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確需的零星、分散用地。

  點狀用地不適用于不符合國家、省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產業政策規定的項目,不適用于商品住宅和別墅類等房地產、私人莊園會所、私人住宅、大棚房和變相房地產開發項目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點狀用地分類

  根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實施點狀供地助力鄉村產業振興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19〕7號),按照是否辦理征收集體土地為國有土地、是否辦理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審批分為下列三類。

  (一)不征不轉,指不需辦理征收集體土地為國有土地手續,且不需辦理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建設用地手續。具體情形如下:

  1.按原用途管理

  (1)農牧漁種植及養殖用地,包括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層或其他農用地表層土壤進行農業生產的簡易大棚,利用現狀坑塘水面建設的養殖池塘,不破壞耕作層的機耕路、排水溝、生產用池、生態溝渠,利用現狀坑塘水面建設的生態化尾水處理設施(含大棚)。

  (2)生態保留用地,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不破壞耕作層、不直接固化地面、不改變土地用途的生態景觀、棧道、觀景平臺、公共廁所、停車場等鄉村產業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2.設施農業用地

  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具體情形如下:

  (1)栽培類: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等,場內道路、灌溉水渠,播種間、播種催芽室,生產看護房,田間冷鏈倉庫、設備管理用房(含水泵配電管理用房等)、排灌站、初級分揀用房、檢驗檢測室、農產品產地初加工、副產物處理場所、烘干設施用房,栽培基質及有機肥生產場地、農資和農業機械臨時儲存和維修車間用地。

  (2)畜禽養殖類:畜禽舍(含種禽場內孵化房、奶牛場內擠奶間、運動場),場內道路、排水(污)溝、隔離帶(圍墻、防疫溝)、畜禽有機物處置場所(含堆肥場、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所)、糞便、污水等廢棄物收集、存儲、處理等環保設施用地(含糞便收集場所、污水處理場所、中小型沼氣池等),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設施用地,設施設備用房(含水泵配電用房、水塔(池)等)、初級分揀用房、檢驗檢測室、動物疫病防控設施(更衣室、消毒通道(池)、獸醫室)、臨時存儲用房(含獸藥貯存等)、生產監控設施,自用飼料貯存、加工場所(含青貯場所、干草庫等),必要管理用房(含場區內的生產管理辦公用房、員工宿舍、食堂)。

  水產養殖類:工廠化養殖場所(含繁育車間、設施養殖池),場內道路、進排水渠道,生產看護房,其他尾水處理設施,田間冷鏈倉庫、設備管理用房(含水泵配電管理用房等)、初級分揀用房、檢驗檢測室、臨時存儲用房、必要管理用房。

  (二)征轉分離,是指不需同時辦理征收集體土地為國有土地手續、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建設用地手續。具體情形如下:

  1.只轉不征,指只辦理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建設用地手續,保留集體所有土地,不需辦理征收集體土地為國有土地手續。適用于留用地、鄉村振興項目等村集體經濟發展項目。

  2.只征不轉,指只辦理征收集體土地為國有土地手續,保留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用途,不需轉建設用地,主要適用于生態用地項目。

  (三)征轉合一,即既征又轉。項目區內建設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需同時辦理征收集體土地為國有土地、辦理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手續。

  綜合以上三類,分別梳理按農用地管理和按建設用地管理的規劃用地手續辦理程序。

  三、按原地類、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規劃用地手續辦理程序

  (一)按原地類管理

  不涉及規劃用地手續,可由項目開發主體與土地權利人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明確種植、養殖、管護、修復和經營等關系。

  (二)設施農業用地

  設施農業屬于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不需要落實建設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指標,只需到鎮(街)辦理設施農用地備案手續即可。根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20〕7號)、我市設施農業用地“兩手冊一指南”、設施農業用地正負面管理清單等規定,具體辦理流程如下:

  1.設施農業用地主體向鎮(街)提出申請;

  2.鎮(街)組織設施農業用地主體、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或國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對設施農業用地相關使用條件、恢復要求及違約責任等協商一致;

  3.設施農業用地主體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或國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簽訂《廣東省設施農業用地協議》,涉及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另行簽訂流轉協議;

  4.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或用地主體在協議簽訂后的10個工作日內到用地所在鎮(街)申請備案。

  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養殖設施和破壞耕地耕作層的種植設施,選址確實無法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少量永久基本農田,但應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15%以內,最多不超過30畝,并須按規定落實補劃。

  不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設施農業用地協議簽訂后即可動工建設;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鎮(街)將擬用地情況報區分局,由區分局在10個工作日內會同區農業農村部門組織現場踏勘并進行論證,出具是否同意使用的書面意見,同意使用的可動工建設。

  (三)只征不轉

  1.需辦理征收集體土地為國有土地報批手續,不涉及用地規模、用地指標,不涉及耕地占補平衡;需參照非農業建設項目征收土地辦理征地補償安置,包括為被征地農民購買社保和落實留用地安置。

  2.對于項目區內的生態保留用地可“只征不轉”、按國有農用地或未利用地管理。

  3.不需要辦理土地供應手續,可按照國有農用地或未利用地確權登記。

  四、按建設用地管理的規劃用地手續辦理程序

  (一)基本要求

  1.單個項目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超過30畝。點狀項目用地以項目區為單位供地,項目區為單個地塊的,可單個申請用地;項目區為多個地塊的,可結合實際需要整體規劃建設,合理確定不同地塊的面積、用途,按建設地塊搭配或組合為一宗用地。

  2.點狀建設用地選址不得位于禁止建設區、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不得突破生態保護紅線。

  3.根據村集體的意愿按照“既征又轉”或“只轉不征”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4.需要用地規模、用地指標,即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使用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其中用地指標原則上由市統籌安排。

  5.占用耕地(含可調整農用地和興建前為耕地的設施農用地)的,必需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占水田補水田。

  6.涉及占用林地的,應當辦理使用林地審批手續。

  7.點狀建設用地屬經營性用地的,可由所在村按村留用地辦理,使用留用地指標,對于村沒有留用地指標的,村集體可按規定申請預支留用地指標;也可由區土地儲備機構按儲備用地辦理,不需抵扣所在村留用地指標。

  (二)辦理程序

  1.申請點狀建設用地

  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持點狀項目開發意向方案(或鄉村振興項目批準文件)向所在區分局申請點狀建設用地。按留用地辦理且本村沒有留用地指標的,一并申請預支的留用地指標。

  2.組織編報項目實施方案

  由區分局根據點狀建設用地實際情況,征求區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等有關部門意見,由上述部門對點狀項目產業類型、用地規模、監管要求等提出意見,由區分局牽頭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報區政府批準。其中,已納入農業部門鄉村振興項目庫、納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鄉村振興項目庫或已編制選址論證報告的用地,無需編報項目實施方案。

  3.確定點狀建設用地規劃條件

  (1)情形一:符合城市(鎮)總體規劃(含項目選址論證報告已批準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辦理程序

  位于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但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可視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有條件建設區管理。由區分局組織編制有條件建設區使用方案,按規定征求區發展改革、工信、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環保、林業園林等部門意見后,按程序上報審批,并由區分局逐級上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

  上述編制有條件建設區使用方案,需使用預留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的,應符合《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進一步明確預留城鄉建設用地規模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等規定,由區分局組織編制預留規模使用方案,按規定征求區發展改革、工信、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環保、林業園林等部門意見后,按照“誰預留、誰審批”原則進行審批,并由區分局逐級上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如需使用市級預留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的,應先專項請示市政府同意后,再按上述程序編制預留規模使用方案。

  (2)情形二: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未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的辦理程序

  位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但未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的,可通過對項目地塊編制或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的方式,明確城鄉規劃管理要求。

  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修編)或調整類項目地塊的辦理流程按照《廣州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委員會關于印發穗府令157號文涉及控規管理事項有關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國土規劃字〔2018〕316號)的相關規定實施。

  編制或調整村莊規劃類項目地塊可參照《廣東省村莊規劃編制基本技術指南(試行)》(粵自然資規劃函〔2019〕1786號)、《廣州市村莊規劃深化編制技術指引(試行)》(穗國土規劃字〔2018〕292號)執行。

  (3)情形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無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覆蓋,在城市(鎮)總體規劃范圍之外的辦理程序

  選址在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外,且無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覆蓋的點狀建設用地,可依據區分局批準的項目選址論證報告出具規劃條件。

  4.征轉手續辦理

  (1)只轉不征主要環節

  “只轉不征”點狀建設用地報批手續原則上參照現行村留用地報批程序辦理。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有資質的測繪單位編制《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及相關圖件、權屬匯總表等材料;報區分局組卷,準備呈報說明書、補充耕地方案和農轉用方案、耕地占補平衡等材料后,報區政府審定同意;區分局再報市局,市局用途管制處會市土地利用規劃編制中心組織審核。市局審核后集中報市政府審批。

  市政府批復后,由區政府繳交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完成繳費后由市局核發用地批復,由區分局協助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申辦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或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注銷或注記手續,繳交耕地占用稅,核發用地結案函。

  (2)既征又轉主要環節

  ①按照村留用地辦理的點狀建設用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有資質的測繪單位編制《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及相關圖件、權屬匯總表等材料;報區分局組卷,由區分局協調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征地啟動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聽證、補償登記、征地協議簽訂等征地前期工作,準備呈報說明書、補充耕地方案、農轉用方案、土地征收方案、耕地占補平衡、前期工作結論性意見、社保審核意見等材料后,報區政府審定同意;區分局再報市局,市局用途管制處會市土地利用規劃編制中心審核。市局審核后報市政府或省政府審批。

  市政府或省政府批復后,由區政府繳交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完成繳費后由市局核發用地批復,由區分局協助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申辦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或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注銷或注記手續、繳交耕地占用稅和完成征地補償等,核發用地結案函。

  ②按照儲備用地辦理的點狀建設用地,由區土地儲備機構列入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委托有資質的測繪單位編制《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及相關圖件、權屬匯總表等材料,協調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征地啟動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聽證、補償登記、征地協議簽訂等征地前期工作,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前期工作結論性意見、社保審核意見等材料;報區分局組卷,由區分局準備呈報說明書、補充耕地方案、農轉用方案、土地征收方案后,報區政府審定同意;區分局再報市局,市局用途管制處會市土地利用規劃編制中心審核。市局審核后報市政府或省政府審批。

  市政府或省政府批復后,由區政府繳交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完成繳費后由市局核發用地批復,由區土地儲備機構按規定申辦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或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注銷或注記手續、繳交耕地占用稅和完成征地補償等,取得用地結案函。

  5.供地手續辦理

  區分局協助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辦供地手續,其中項目位于越秀、海珠、荔灣、白云、天河、花都、番禺、從化區的,向市局申請辦理,位于黃埔、南沙、增城區的,向所在區分局申請辦理。按下列情形分別辦理:

  (1)只轉不征的建設用地,保留集體土地性質,村集體經濟組織持規劃條件、留用地指標核定函、用地結案函,按規定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屬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的,在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可依法按程序辦理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手續,由村依法進行表決,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在區一級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服務機構或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法組織辦理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手續。其中,工業用地和商業、旅游、娛樂等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得,應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出租,其他用途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可采用協議方式進行。

  (2)既征又轉的建設用地,辦理征收為國有土地、轉建設用地手續后,按國有建設用地管理。

  ①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區分局協助村集體經濟組織持規劃條件、用地結案函等材料,申請辦理劃撥供地手續,核發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②按照村留用地辦理的,區分局協助村集體經濟組織持規劃條件、留用地指標核定函、用地結案函等材料,按規定申請辦理留用地返撥供應手續,核發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③按照政府儲備用地辦理的經營性用地,按規定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由區土地儲備機構申領規劃條件、取得用地結案函后,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設定出讓條件,市局或區分局組織市場地價評估、編制點狀用地出讓方案,提交市、區土地管理委員會集體決策并報市、區政府批準,委托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出讓公告,按照“價高者得”原則,確定土地使用權人并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6.確權登記程序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土地劃撥決定書或出讓(流轉)合同及其他法定材料,按規定向區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五、請各區分局及相關處室主動服務,積極協調鄉村振興項目規劃用地手續,上述指引實施中有關意見和建議,請徑向局開發利用處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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